孫乃明 對 馬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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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如果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該理由是涉及法律問題,就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在這一個階段,法律問題只需要是可爭議的問題就足夠。

Case No.HCSA 5/2019[2019] HKCFI 9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5/2019

[2019] HKCFI 9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3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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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申索人) 孫乃明SUEN NAI MING  
被告人 馬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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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3月26日
判決日期: 2019年3月26日

1.這是申請人孫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2.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如果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該理由是涉及法律問題,就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在這一個階段,法律問題只需要是可爭議的問題就足夠。

3.本席看畢孫先生的申請書,當中沒有顯示任何法律觀點。今天半小時的口頭陳述中,孫先生亦陳述了很多關於證據及案情的事,但聽後,都沒有披露一個法律觀點。因此,他的申請根本不符合《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的要求。

4.本席拒絶給予上訴許可。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