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ai Jantha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33/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March 2019.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33/2018[2019] HKDC 4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3/2018

[2019] HKDC 4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3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NGAI JANTHA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3月29日上午10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哿弘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恒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駒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8年7月2日下午4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在桂香街與皇后大道西交界路口附近急步而行及四周張望,於是將她截停。

3.被告被帶到附近的公廁內搜身。經搜查後,在其內褲裡面搜獲一張白色紙巾,包裏著一個膠袋,載有內含7.1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7.38克晶狀固體,估計市值為港幣4,162元。另外在被告手袋內亦找到現金港幣三百餘元及一部流動電話。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我幫人帶『冰』毒,賺300鈫自己用。」

4.被告於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2018年7月1日,被告在灣仔的遊戲機中心遇見一名尼泊爾男子,該人提出給她工作賺錢,並叫她翌日在西營盤見面。2018年7月2日下午4時左右,被告在西營盤與該名男子見面,對方給被告現金港幣300元及一張包著載有「冰」毒膠袋的紙巾,叫她把「冰」毒帶到灣仔的酒店。被告見到膠袋裡面的東西,知道是「冰」毒。被告把載有「冰」毒的膠袋及紙巾放在身穿內褲裡面,然後離開,其後被拘捕。

5.被告現在承認管有案中撿獲的全部「冰」毒作非法販運用途。

6.被告現年45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關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出生於泰國,96年來港與丈夫團聚,後來在2005年左右離婚。被告在18年初回泰國探望其父親,父親後來在3月去世,被告花費不少醫療費用,回港後亦只能部分時間在按摩院工作,收入有限。當晚遇到該名尼泊爾籍男子,因經濟緣故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被告現在感到非常後悔,及早認罪,望予以輕判。

8.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HKSAR v Tam Yi Chun CACC 524/2011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應判予3至7年監禁。本案涉及7.14克「冰」毒,已可判逾6年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到所有其獨特背景及求情理由,本席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以五年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2個月。

9.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2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