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嘉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46/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rch 2019.
1.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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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6/2018 [2019] HKDC 4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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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2.2018年7月4日晚上7時許,大昌食品專門店的員工劉女士及林女士,在九龍城梭椏道地下大昌食品專門店工作。兩人在收銀櫃檯後方點算營業收入,準備當晚8時關門。 3.同日晚上7時46分左右,劉女士看見一名戴著口罩及鴨舌帽男子(其後得知為被告)進入店鋪。被告身穿深色裇衫及牛仔褲,在店內徘徊,然後離去。十多秒後,被告返回店鋪,大叫「拎晒啲錢出嚟」,又行近收銀櫃檯,從背後拔出一把長約10厘米的刀。被告想取去收銀檯上的錢,但劉女士快一步把錢拿走。 4.被告其後繞過櫃檯,走近劉女士,大叫「拎晒啲錢嚟,拎晒啲錢嚟,我把刀好利㗎」。劉女士怕被告傷害她,於是隨手拿起一瓶茄汁用來自衛。被告繼續用刀指向她,並搶去劉女士手持的紙幣,然後轉身離開店鋪及把刀放回身後。 5.劉女士見被告把刀收起,便從後追趕。劉女士一邊追趕,一邊指著被告大叫「打劫呀,有刀㗎」。當劉女士追至窩打老道九龍維景酒店時,男途人潘先生聽到劉女士大叫搶劫,劉女士指著被告,潘先生便加入追趕。 6.當潘先生追至窩打老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他在該處看見兩名軍裝警員,便向兩名警員表示被告是劫匪,並向他指出被告的位置。警員最終在被告轉入亞皆老街後將他制服。被告短暫掙扎,潘先生亦上前向警員指出被告就是一名女子之前指出的劫匪。 7.警員截停被告,在地上發現一把紅色刀柄的刀、一個刀包裝盒及一部流動電話。警員看見被告左前褲袋隆起,發現原來是一卷面額港幣500元及港幣100元的銀行紙幣,總值港幣8,000元。 8.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係呀,因為我冇錢使,所以先至去嗰間凍肉鋪度打劫」。被告在警察記事冊內簽名,確認內容屬實。 9.這事件導致涉案店鋪損失港幣8,000元,劉女士並無受傷。 10.警方其後向劉女士及林女士展示被告的衣物,兩人證實這是劫匪搶劫時身穿的衣物。 11.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確認警察記事冊內所紀錄的是他警誡下承認的事項。他向多個放債人借錢,每月5日或6日須向三個放債人償還港幣約8,000元。他昨天(即2018年7月4日)沒有錢,所以搶劫。他兩、三年前因消費過度負債。「凍肉鋪」意指梭椏道7號大昌食品專門店。「打劫」意指揸把刀去搶錢。 12.2018年7月4日晚上6時30分左右,被告前往旺角商場AEON的店鋪,因打算搶劫,所以在該處購買一把刀及一頂鴨舌帽,然後離開。他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徘徊,當時仍在盤算應否犯案。 13.他經過涉案大昌店鋪,本來無意搶劫,但看見該處女員工正在收銀櫃檯點算金錢,看來即將關門,因此決意搶劫。他帶備口罩,搶劫時戴上口罩,進入店鋪前戴上鴨舌帽。被告先後兩次進入該店鋪,第一次為視察環境,第二次拔刀向女職員聲稱打劫。女職員一手拿錢,一手拿著玻璃瓶自衛。他搶去女職員手上的錢,迅即離去。 14.被告搶錢後立即逃走,逃跑時聽到身後一名追捕女子大叫「打劫」。其後一名途人加入追捕。他逃至亞皆老街時體力不支,失足跌到,最終被兩名警員制服在地,即場拘捕。 15.他不知道口罩及鴨舌帽在何時何地丟失,警方其後向他展示從其左前褲袋撿獲的現金港幣8,000元,他證實是從涉案店鋪劫來的錢,並不屬於他所有。 16.警方拘捕被告時在地上撿獲的刀,被告證實是他進入店鋪時身上帶備的刀。至於警方在地上撿獲的刀包裝盒及流動電話,被告表示相信是經過一番追逐,體力不支倒地,該等物品從他身上跌出來的。 17.涉案店鋪的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被告先進入店鋪內,徘徊十秒,然後望著收銀櫃檯離開。約半分鐘後,被告回來,直接走向收銀櫃檯,被告行近櫃檯時,向女職員亮出一把刀,並試圖搶去涉案銀行紙幣,櫃檯後方女職員把錢握在手中,被告未能得逞。被告亮刀時,一名女子大叫。被告接著快步繞過櫃檯,叫兩名職員「拎晒啲錢出嚟」。被告行近兩名女職員,兩人向後退。面向被告的女職員手持一個玻璃瓶自衛。被告叫女職員放下手中的錢,隨即把錢搶去。被告搶錢後離開店鋪,邊走邊說「我把刀好利㗎」。一名女職員本來打算尾隨,但停步約一秒,直至被告確實離開店鋪才追上。整個搶劫過程為時不足半分鐘。 18.被告現在承認搶劫劉女士共港幣8,000元。 19.被告現年54歲,過往的刑事紀錄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 20.利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任職貨倉,工作多年且勤奮,以致多處肌肉勞損及疼痛。為了照顧父親及醫療費用,到處奔波,但後來失業,須舉債償還。被告一直是良好市民,熱心公益。其求情信表明,因生活逼人,才愚蠢地犯下此案,鑄成大錯,覊留間已深切反省,不會再犯。利律師進一步指出,可幸案中無人受傷,所有失款已尋回,被告盡早認罪,望予以輕判。 21.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R v Mo Kwong Sang [1981] HKLR 610已指出,持刀或武器進行搶劫者並展露其武器,一般應判予5年監禁。 22.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攜帶利刀及展示犯案,而法庭更應對於長時間營業的店鋪予以保護,以案情的嚴重性而言,可考慮判刑5年監禁或以上。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時間及資源,過往多年亦辛勤工作,法理上可看待被告為無案底之人士。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四年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8個月。 23.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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