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興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67/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19.
1.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 467/2018 [2019] HKCFI 3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4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438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下稱「PW1」)及控方第二證人(下稱「PW2」)均是案發的超級市場的職員。PW1在上班的時候,經過擺放清潔用品的貨品架,見到上訴人在貨品架前蹲下,並拆開一件貨品的盒子取出一樽貨品放進她手上的一個紅色白色膠袋,她將盒子放回架上後便離開。PW1隨後在貨架上發現一個空的防曬噴霧劑包裝盒,該包裝盒的貨品並不屬於該貨品架,它本來是掛在大約在4米之外的一個貨架上。 3.PW1通知PW2,PW2便尾隨上訴人繼續觀察,他見到上訴人似乎是在收銀處付款,然後她離開超級市場。PW2在超級市場外將上訴人截停,要求上訴人出示購物單據或者打開手上手提包和膠袋讓他檢查,上訴人不合作及嘗試離開。突然之間,上訴人將手提包放到PW2手中,自己急步返回超級市場內,把一樣白色的東西放在糖果架上,PW2後來發現這是一支沒有包裝盒的防曬噴霧劑,其後PW1確認該防曬噴霧劑與他之前發現的包裝盒是配對的。 4.警員後來到場,以盜竊罪拘捕了上訴人。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她承認有在超級市場內拆開涉案的防曬噴霧劑的包裝盒,亦承認她離開超級市場時沒有為該物品付款。她解釋說,她拆開包裝盒只是想試用該防曬噴霧劑,她試用完之後繼續在超市內購物,在收銀處為其他貨品付款時,她忘記了為防曬噴霧劑付款。被截停之後,她即時表示願意交還該防曬噴霧劑,但是超級市場職員不肯接受。 定罪理由 6.裁判官指出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訴人有否可能只是忘記付款,而舉證的責任是在控方身上,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所以作出了對上訴人有利的指引。 7.裁判官細心分析及考慮所有證據,包括超市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之後,認定PW1及PW2都是誠實可靠證人。 8.至於上訴人的解釋,裁判官認為並不可信及有違常理。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同意擺放該支防曬噴霧劑的地方並沒有標示顧客可以拆下包裝去試用,而上訴人取去的防曬噴霧劑亦明顯不是供顧客使用的樣本;再者,如果上訴人試用之後是打算購買,她也應該一同取去包裝盒用作付款。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她是在法庭上砌詞狡辯。 9.裁判官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之下證明控罪,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在早前把一張標題為「事實與理由」的一頁紙呈交法庭。她在今天聆訊中作出一些細節澄清,上訴人說的是她聲稱當日的案發經過,簡而言之,她是得到一名她認識的超級市場職員同意之下,才開啟包裝盒和試用涉案那支防曬用品,後來上訴人忘記了付款。該職員截停上訴人之後,上訴人要求付款,但該職員卻拒絕接受。 11.上訴人亦提及一段聲稱是她在案發之後警員打電話給她的電話錄音,上訴人說警員說有東西要她領回,但上訴人說她並沒有作出回應。本席認為這段對話明顯是與案無關的。 法庭考慮 12.控方案情基本上不受爭議,相關過程都被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所錄下,可以見到上訴人在擺放清潔用品的貨架通道上蹲下,拆開防曬品的包裝盒,並且把包裝盒放回架上,以及將防曬品放在自己袋內,她只是在收銀處為其他貨品付款,但卻沒有為這防曬品付款。超級市場職員要求她出示單據或檢查,上訴人拒絕合作,並且把該防曬品放回超市的貨架上。在這些不可爭議的事實認定下,裁判官絕對有權說上訴人忘記付款的說法是有違常理及因此而拒絕接納。 13.在今天聆訊中,上訴人提出新的說法,她說是一名她認識的超市職員同意她拆開包裝盒試用涉案的防曬品,這並不是上訴人在原審時的說法,也不符合在上訴時接收新證據的條件,本席不會接納為案中新證據。 結論 14.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明顯錯誤,本席認為定罪是合情合理,安全穩妥。因以上理由,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