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78/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pril 2019.
1. 控罪書上共有6項控罪。被告承認其中4項控罪, 包括兩項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第一項和第四項控罪), 和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違反同一條例的第146(1)條(第二項和第五項控罪)。被告亦承認這4項控罪的相關案情。在被告被裁定這4項控罪罪名成立後, 本席亦接納控辯雙方的要求, 將餘下的兩項控罪(即第三項和第六項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中, 並且下令除非得到本庭或上訴法庭的許可, 否則不得對這兩項控罪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