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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9月28日,原告人開展本訴訟。被告人沒有把抗辯書存檔和送達原告人,原告人在2018年1月5日登錄法庭的最終及非正審判決,當中最終判決部分判定被告人須繳付港幣$ 55,500(連同利息),另外非正審判決部分判定被告人須支付損害賠償予原告人,數額有待法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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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263/2017 [2019] HKCFI 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7年第22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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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簡介 1.2017年9月28日,原告人開展本訴訟。被告人沒有把抗辯書存檔和送達原告人,原告人在2018年1月5日登錄法庭的最終及非正審判決,當中最終判決部分判定被告人須繳付港幣$ 55,500(連同利息),另外非正審判決部分判定被告人須支付損害賠償予原告人,數額有待法庭評估。 2.本聆訊是為有關損害賠償的數額作出評估。 3.被告人沒有出席聆訊。根據2018年12月21日Tang Sai Nam有關送達的誓詞,本席信納原告人已經送達有關法庭文件予被告人,被告人也獲得本聆訊的通知,因此本席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評估損害賠償的聆訊。 背景 4.原告人是一間註冊建築承建商。 5.新生建築有限公司(作為總承建商)與職業訓練局簽訂了工程合約(下稱「總合約」),原告人是總承建商下的第二承判商。 6.原告人與被告人於2017年1月1日協定,並於2017年3月23日補簽工程分判合約(下稱「分判合約」),雙方同意原告人委任被告人以第三承判商身分接辦總合約內的部分工程。根據分判合約第9條,被告人可以收取的金額為職業訓練局在總合約下“批出每張柯打的final payment 後之總銀碼”的75%。 7.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證供,總合約的“總銀碼”為HK$10,089,232.30,因此被告人在分判合約應該收取HK$7,566,924.23 (HK$10,089,232.30 x 75%)。本席亦接納原告人已經向被告人支付HK$2,200,000.00,這些款項全部有相關的支票副本作支持。 被告人違反分判合約 8.原告人指稱被告人違反分判合約,包括工程進度未能跟上預定時間表,也沒有準時向工人發放薪金,導致工人在地盤作出靜坐行動並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原告人也指稱一直為被告人作出中期代支物料和其他開支,共HK$9,216,638.54,相關的單據副本已經呈堂。 9.原告人的證人葉廣俠先生為本評估損害賠償的聆訊做了一份證人陳述書,亦在本席面前作供。葉先生解釋,由於工程進度未能跟上預定時間表,根據職業訓練局的紀錄,被告人因延誤應該繳付的算定賠償金為HK$972,276.03。另外,就勞資審裁處的申索,原告人代支付了欠薪共HK$112,850.00。 10.由於被告人缺席聆訊,原告人的案情和葉先生的證供沒有受到爭議或挑戰。本席接納原告人的案情和葉先生的證供。 11.本席評估原告人的損害賠償為HK$4,934,840.34,計算如下:
12.有關損害賠償的利息,本席根據案例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unreported, CACV 12/2015, 20.5.2016, 第179段),由傳訊令狀日期 (2017年9月28日) 至本判決書頒下之日,以匯豐銀行的最優惠利率+1% 計算,之後以不時 (from time to time) 的判定利率 (judgment rate) 計算直到完全繳付。 13.原告人理應獲得本案的訟費(包括全部保留訟費),有關金額除非雙方同意,否則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 由黃許律師行麥嘉恩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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