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029/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April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suppo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Income assessment – Needs assessment – Paternity dispute – Petitioner's claim for child support dismis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 Statement of Satisfactory Arrangements issued

Legal issues: Petitioner's income and needs · Respondent's income and needs · Ancillary relief order

Outcome: Petitioner's claim for child support dismissed. No order as to costs. Statement of Satisfactory Arrangements issu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2029/2018[2019] HKFC 7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1 Apr 201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2029/2018

[2019]HKFC7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202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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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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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9年2月26日
判決日期︰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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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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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則為“女方”。女方生於中國內地,現年35歲。男方是香港居民,現年43歲。在2003年12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4年3月,大兒子出生。在2010年6月,男方毆打女方被控傷人,男方被判守行為一年。在2010年6月,女方離開婚姻居所,訴訟雙方分居。

2.在2011年10月,女方與另一男子相好,懷上小兒子。經雙方的父母從中調解,訴訟雙方修好。在2011年10月,女方返回婚姻居所與男方同住。在2012年7月,小兒子出生。女方說,在女方與男方修好時,男方知道女方懷有另一男子之孩子,並答應會視之為親生。對此,男方否認。男方說,一直以來,他以為小兒子是自己的骨肉,直至在2016年10月,女方和小兒子及另一男子去旅行,回來後男方替小兒子作親子鑑證。在2016年12月,報告證明小兒子並非為男方所親生。

3.在2017年2月,男方以不合理行為提交離婚呈請(FCMC 1918/2017)。在2018年2月,經法庭許可,男方以分居1年提交新離婚呈請。在2018年2月28日,經訴訟雙方同意法庭頒令將大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男方,女方有合理探視,又將小兒子之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

4.女方就自己和小兒子對男方均無附屬濟助要求。女方認為訴訟雙方可各自照顧自己和其管養和照顧之兒子之經濟需要。男方自己對女方無附屬濟助要求,但男方要求女方付男方每月$4,000元作為大兒子之贍養費。在2018年8月22日,本席頒令就男方之申請之審訊排期在2019年2月26日舉行。在2018年10月11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證據

5.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但他們均沒有傳召證人。訴訟雙方都提交了表格E,敍事誓章和其他文件。男方更提交了其父親高老先生之誓章,但並沒有安排高老先生到庭作供。

6.女方爭議高老先生在誓章內所述高老先生自已的經濟狀況。男方應明白,在這樣的情況下,高老先生應出席審訊,接受女方之盤問,但男方沒有安排高老先生出席審訊,對於他的缺席,也沒有作出恰當解釋。經小心考慮後,就高老先生誓章的內容,本席不予任何比重。

法律原則

7.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8.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驟︰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9.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看法

10.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1)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2)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兩名兒子的經濟需要;

(3)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11.按日期為2019年2月14日經訴訟雙方代表律師聯署的訴訟雙方資產和負債列表,除了有少額存款和強積金價值為$400,165.75元外,男方並無資產。在收入方面,男方說,他現並無工作和收入。男方現年43歲,在香港受教育至高級文憑程度,主修時裝及紡織高級文憑。多年來,工作經驗為紡織業跟單。在2016年4月,男方辭職。離職前月入為$16,713元。失業大約兩年後,在2018年6月,男方在布匹貿易公司工作為跟單員,但在2018年10月又離職。他說,在這幾個月期間,平均底薪加上提承收入為每月$10,000元。在2018年10月,男方在住所附近一間小食店為店員,時薪$50元,月入為$7,000元。在2019年2月,小食店結業,男方又失業,直至現在。女方說,男方正值壯年,有大專學歷,在2016年4月離職前月入$16,713元,理應能找到收入相約的職業。在接受盤問時,男方同意,他懂英交,懂得用電腦,正在打算找一份能應用自己的學職和職業技能的全職工作。他也同意不難可以找到例如屋苑保安等工作,若勤力工作(女方每天工作12-13小時),可以有每月$12,000元收入。但他認為做屋苑保安無前途,他打算找一份更好的。經小心考慮男方的年齡、學歷、工作經驗和職業技能後,本席認為男方有謀生能力,收入不少於每月$12,000元。

12.在2019年2月4日第二份表格E中,男方填報每月開支總數為$11,500元。在這份表格E,男方要求女方付男方每月$3,000元作為大兒子之贍養費。女方對男方開支之意見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女方的意見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100
同意
管理費
700
同意
食物開支
1,000
同意
其他(請說明)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8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女方的意見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500
交通費
300
100
服裝/鞋費
200
同意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200
同意
娛樂費/禮物
200
同意
假期消費
200
同意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同意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400

大兒子開支

項目
金額
女方的意見
額外補習費
500
0
學校書簿及文具
300
同意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500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300
課外活動費
300
同意
娛樂費/禮物
300
同意
假期消費
300
同意
服裝費/鞋費
500
300
午餐及零用錢
1,500
同意
其他交通費
100
同意
子女看顧費
1,600
0
校服費
200
同意
大兒子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6,600

13.除了“子女看顧費”以外,訴訟雙方對男方在其他項目的開支並沒有太大的爭議。所以,本席打算只會就“子女看顧費”作討論。在其他項目而言,本席認為,男方所填的數額,大致來說,都是合理的,也予以接受。在“子女看顧費”方面,大兒子已15歲,應可以自己照顧自己的日常起居,無須男方僱用第三者看顧。再者,祖父母與大兒子同住,他們已退休,也理應可幫忙照顧。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子女看顧費”項目。本席接受男方和大兒子每月開支為$9,900元。

14.按以上的裁定,男方的謀生能力,足以照顧自己和大兒子的開支。

15.男方說,其父母年邁,又已退休,他須供養父母。其父母名下持有兩個住宅單在香港,也持有一個住宅單位和兩個舖位在內地,有租金收。本席認為男方父母之經濟環境不差,甚至比男方者更好。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認為男方所說供養父母是必須的開支的說法。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小兒子的經濟需要

16.按日期為2019年2月14日經訴訟雙方代表律師聯署的訴訟雙方資產和負債列表,除了有少量存款和強積金價值為$221,627.52元外,女方並無資產。她有少額信用咭欠款。女方現年35歲,國內高中畢業,是珠寶店營業員,底薪為每月$12,700元。加上佣金,平均月入為$22,000元。男方說,從女方提交共2018年9月至12月共4個月的糧單可見,女方的佣金收入每月均超過$10,000元,再加上加班人工,男方認為女方平均月入不只$22,000元。對於男方的說法,女方說,9月、10月、11月、12月是旺季,佣金收入會偏高。她說,若以整年計算,她的平均收入為約$22,000元。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她的收入為平均每月$22,000元。

17.在2019年2月4日的第二份表格E中,女方填報每月開支總數為$26,338元。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9,000
公共設施雜費
800
食物開支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2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15,0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2,800
交通費
400
服裝/鞋費
300
個人儀容
500
假期消費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保險費
320
供養父母
7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5,320

小兒子開支

項目
金額
額外補習費
3,288
學校書簿及文具
27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4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娛樂費/禮物
100
假期消費
200
服裝費/鞋費
400
午餐及零用費
710
其他交通費
150
校服費
200
小兒子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6,018

18.對於女方的開支,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一般開支

(i)  租金︰女方提交了租單。本席接受女方的租金支出為每月$9,000元。女方說,擔心會加租,但這是未來之事,就本申請而言,對此本席不作考慮。女方與其父母和小兒子同住。男方說,女方父母須攤分租金開支。小兒子年幼,若非得到女方父母幫忙照顧,女方不可能可以出外工作。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男方的說法。

(ii)  公共設施雜費︰本席接受女方填報的金額合理 ,即每月為$800元。

(iii)  食物開支︰女方、其父母再加上小兒子共4人。本席接受女方填報的金額合理,即每月為$5,000元。按在前文第(i)段的考慮,本席不接受男方所說女方父母應攤分食物開支之說法,

(iv)  雜項家用開支︰本席接受女方填報的金額合理 ,即每月為$200元。

個人開支

(v)  外出膳食費︰女方工作時間甚長,為每天12小時,且星期日會加班,常在外吃飯。本席接受女方填報之金額合理,即為每月$2,800元。

(vi)  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假期消費、醫療/牙齒護理費、保險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在這些項目填報的金額均合理,也予以接受。

(vii)  供養父母︰供養父母是孝道 。女方填報的金額為每月$700元,這是一個小數額,但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本席接受這並非必須的開支,也予以撇除。

小兒子開支

(viii)  額外補習費︰本席接受這並非必須支出,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也予以撇除。

(ix)  小兒子其他開支︰本席接受女方填報的金額均合理,也予以接受。

19.作一小結,本席接受女方每月開支總額為$22,350元。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20.男方說,訴訟雙方的負擔相約,女方比男方年輕,收入比男方高,競爭力比男方大,所以要求女方付男方大兒子生活費。男方也認為小兒子的生父應負擔小兒子之生活費。女方比男方年輕是不爭之事實,但男方學歷比女方高,有豐富工作經驗,對於男方所說女方在職場上之競爭力比男方大的說法,本席未能接受。女方收入比男方為高,但本席相信這是因為女方十分勤勞地工作之故。本席也相信,若男方能每天工作12小時,及星期日工作,很可能也會有不少於女方之收入。至於男方說訴訟雙方負擔相約,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錯誤的說法。男方住其父母持有之單位,無租金開支。女方與父母和小兒子租住一個小單位,月租為$9,000元。在付租金以後,女方可動用的收入,也不過是約每月$13,000元。

21.男方說,小兒子之生父,有責任供養小兒子。女方說,在2011年,男方答應女方,會視小兒子為親生。對此,男方否認。就訴訟雙方這一點爭議,本席有以下的看法。在2016年10月,男方替小兒子作親子鑑證,報告證明小兒子非男方親生後,隨即男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從以上看來,本席認為,男方所說,他原先並不知道小兒子不是他親生的說法,比女方相反之說法為較可信。無論如何,女方說,在2011年她選擇返回男方一家,當時小兒子的生父已表明不會供養小兒子。多年來,他也並沒有供養小兒子。

22.男方有謀生能力供養大兒子。女方之收入僅足以照顧小兒子,並無餘力付大兒子之贍養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頒令撤銷男方要求女方付大兒子贍養費之申請。

23.經小心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是法援,男方之經濟能力有限,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24.本席頒發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江得源律師行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由劉林陳律師行代表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