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玉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11/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rch 2019.

2. 2018年3月8日晚上9時許,大埔同茂坊一間足浴店的女員工聽到有人大力拍打及腳踢店門。該女員工被拍門聲嚇驚,並從閉路電視畫面看見被告人站在店外,女員工打開店門後,向被告人表示老闆不在。被告人向該員工表示是「睇場」,並要求員工交出港幣500元至1,000元,否則會做些事,令足浴店無法做生意。被告人經短暫逗留後離去。由於擔心足浴店生意會如被告人威脅受到影響,員工因而報警。被告人於同年3月21日被捕,亦被該女員工在認人手續中認出。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11/2018[2019] HKDC 47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1/2018

[2019] HKDC 4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1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玉保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19年3月27日上午9時4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嘉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勒索罪(Blackmail)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勒索罪。

案情

2.2018年3月8日晚上9時許,大埔同茂坊一間足浴店的女員工聽到有人大力拍打及腳踢店門。該女員工被拍門聲嚇驚,並從閉路電視畫面看見被告人站在店外,女員工打開店門後,向被告人表示老闆不在。被告人向該員工表示是「睇場」,並要求員工交出港幣500元至1,000元,否則會做些事,令足浴店無法做生意。被告人經短暫逗留後離去。由於擔心足浴店生意會如被告人威脅受到影響,員工因而報警。被告人於同年3月21日被捕,亦被該女員工在認人手續中認出。

紀錄

3.被告人有16項定罪紀錄,最後一次被定罪判刑是在2016年7月14日,就兩項勒索罪行一共被判監禁2年8個月。

背景

4.被告人現年46歲,未婚,與母親同住,在案發時任職地盤散工,日薪港幣900元。他是一名癮君子,就最後一次判刑的勒索罪於2017年12月2日刑滿出獄。

求情

5.代表被告人的姚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曾兩度在一個協助有毒癮人士戒毒的地方(稱「戒毒村」)擔任義工,分別是在2002年至2008年,及在2008年至2016年。但因不能無止境地擔任義工,他便嘗試找工作賺錢,令他可以供養同住的母親。但因地盤工作收入不穩定,故此愚蠢及錯誤地相信以干犯本案的手法可以賺取更多金錢,而導致他犯下本案的罪行。

6.姚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本身並不是黑社會成員,犯案時亦沒有使用黑社會口吻。他希望法庭考慮在本案中無人受傷,受害人沒有損失,足浴店亦沒有損壞,勒索要求的金額亦不算多。

7.最重要的是,被告人已在第一時間告知法庭他認罪的意向, 而在本席前亦坦白承認控罪。

8.被告人亦在求情信中表達悔意。

判刑

9.此類案件沒有判刑指引,每件案件的案情不同,判刑亦因而有異。

10.就算被告人沒有黑社會背景,本案的犯案手法實在令人難以不會聯想起黑社會。正如上訴法庭在HKSAR v Lui Chun Yeung (呂振揚) CACC 310/2013判詞第6段指出,收取保護費,加上威嚇要對財物造成嚴重破壞,是黑社會慣用手法。故此,就算被告人不是黑社會份子,在判刑方面對他亦沒有太大幫助。

11.被告人犯案的原因,及他的個人及家庭背景,亦不構成減刑因素。

12.反之,被告人在刑事紀錄中最後兩項的勒索罪刑滿後3個多月,再犯上同一類型罪行,令其罪責較初犯者更加嚴重。

13.雖然勒索的金額不算高,亦未有導致金錢上的損失及財物的破壞,但被告人的行為必定已令該店員飽受驚嚇,及擔心其任職的足浴店生意會否受影響。

14.綜觀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的求情,本席以即時監禁3年3個月為判刑基準。除被告人的認罪外,本案不存在其他的減刑因素。在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後,被告人就面對的一項勒索罪,被判監禁2年2個月。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