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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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張永順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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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8/2018 [2019] HKDC 4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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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人張永順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2.警員於2018年3月26日晚上九時許將被告人截停及搜身,在其身上找到了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含混合劑,事後確認該兩個可再封膠袋內總共載有37克固體內含35克可卡因,市值約為46,546元。 3.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所管有之危險藥物是俗稱「可樂」的可卡因,其購入毒品是用作自用。被告人承認有關之可卡因是用作販運用途。 4.有關販運危險藥物涉及可卡因的量刑,上訴庭已有清楚指引,就劉德明一案中,是次涉及的份量是屬於10至50克的範疇,可處監禁5至8年。控辯雙方皆同意按有關之指引按比例計算,量刑約為82個月監禁。 求情理由 5.被告人今年44歲,在案發之前已經有五次干犯刑事罪行的紀錄,涉及的都是與毒品無關的控罪。於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因一項涉及暴力的罪行被判入獄8個星期及就另外一項控罪亦兩個星期監禁,總共刑期為9個星期,其中一個星期是同期執行。被告人並非年輕,亦非初犯,所以不能就此點望祈法庭特別寬大處理。 6.被告人在家族經營的食肆工作,父母皆健在,有三名兄弟姊妹,被告人之家人亦各自來信,要求法庭求情,但有鑒於有關之量刑指引的原則是以震懾為主,以防止其他人士及被告人本人再干犯相類之控罪。就販運危險藥物之控罪之嚴重性,本席毋庸多言,所以被告人個人之背景並無任何有效之求情因素。 7.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但法庭得知被告人認罪是根據3月18日被告人之代表律師來信,所以根據現行的上訴庭指引,被告人不能得到百分之三十之折扣。所以就應處之82個月監禁量刑,本席現在下調百分之二十。在減去零頭之下,下令被告人入獄65個月,即時執行。 8.本席又再考慮被告人律師的陳情,認為當中並無其他特別的理由可以令本席特別酌情寬大處理,所以有關刑期應為65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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