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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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2月28日,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同時命令雙方在3月28日之前存檔書面陳詞,讓本席考慮應否作出訟費命令以及評定訟費數額。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497/2018[2019] HKCFI 12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97/2018

[2019] HKCFI 1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9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8年第691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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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訟費判案書日期: 2019年5月3日

訟 費 判 案 書

1.今年2月28日,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同時命令雙方在3月28日之前存檔書面陳詞,讓本席考慮應否作出訟費命令以及評定訟費數額。

2.本席在3月6日收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但直至4月1日,仍未收到上訴人的書面陳詞。本席再去信上訴人,要求他在4月15日之前存檔陳詞,直至現在上訴人仍未回覆。

3.答辯人在書面陳詞中指出,上訴人只是重複原審的理據,而且錯誤引用英國案例。答辯人認為上訴理據薄弱,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浪費法庭時間,有違公眾利益。

4.答辯人申請一位高級檢控官預備上訴,所須的6小時費用,以每小時$3,900計算,共$23,400。

5.另外,上訴聆訊改由另一位署理高級檢控官跟進,答辯人就此申請3小時費用,以每小時$3,900計算,共$11,700。

6.根據《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3條,若法官信納該上訴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可判訟費給控方。

7.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理據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此上訴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判上訴人支付控方訟費。

8.根據《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5(a)條,訟費令不應是懲罰性,只應合理補償控方在上訴程序的恰當開支。

9.高級檢控官須閱讀原審文件和案例等,本席認為用了6小時預備和草擬陳詞大綱合理。後來上訴聆訊改由另一位署理高級檢控官跟進,後者須要時間熟習案件,但所花的額外時間和訟費,不應由上訴人負責。不過署理高級檢控官出席了約一個多小時上訴聆訊,所以上訴人須負責這方面的訟費,本席評定為1.5小時。兩者共7.5小時。

10.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命令上訴人支付控方訟費$29,250。

 
 

  ( 李瀚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署理高級檢控官李雅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沒有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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