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錦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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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和D2。D1和D2是妻子和丈夫的關係。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04/2018[2019] HKDC 64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4/2018

[2019] HKDC 6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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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錦虹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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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4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政龍先生,SC leading黃海榕小姐,由何敦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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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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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和D2。D1和D2是妻子和丈夫的關係。

2.D1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欺詐罪。D2獲控方撤銷他面對的唯一的控罪二。

案情

3.2015年4月,D1以948.1萬元買入將軍澳一個單位,她在2015年6月19日向交通銀行申請按揭貸款5,000,000元(即樓價的52.7%)。D1在申請表上虛報自己受僱於隆駿(香港)有限公司為經理達三個月,月入48,000元人民幣。她交出虛假的隆駿聘用信作受僱證明,並呈遞自己的銀行戶口紀錄,顯示2015年4月至6月有三筆分為48,000元人民幣的存款,虛稱是從隆駿所得的月薪。

4.交通銀行受騙,相信D1提供的申請按揭貸款資料正確。銀行在2015年7月批出5,000,000元按揭貸款。辯方律師在庭上補充說按揭年期為三十年,每月還款一萬八千多元。

5.一年後,即2016年6月,D1和丈夫D2以1,223.2萬元購入馬鞍山一單位。兩人在2016年6月9日到交通銀行申請按揭貸款5,000,000元(即樓價的40.8 %)。D2為借款人,他是國內人,虛稱自己受僱於隆駿為經理已有三個月,月薪為61,500港元。D1和D2都在申請表上簽署確認上述虛假資料。D1向交通銀行呈交D2的虛假受僱信與及她和D2的聯名戶口,顯示2016年6月至8月有三筆分別為61,500元、61,500元和60,000的存款,虛稱是D2在隆駿的收入。

6.交通銀行受騙,相信D1及D2提供的虛假資料。銀行在2016年8月向D2批出5,000,000元按揭貸款。辯方律師亦在庭上說明該物業的按揭年期為三十年,每月還款也是一萬八千多元。

7.案發時,D1其實是港鐵公司的職員,職位是物業主任,她當時月薪是一萬八千多元。

8.D1在2017年10月被廉政公署拘捕,她對調查人員說隆駿是她父親的朋友蔡育萍擁有的公司,自己和丈夫都沒有在隆駿工作過。

9.上述兩筆按揭貸款在D1被捕後兩個月(即2017年12月)已被全數清還。

案底

10.D1在1988年10月出生,現年三十歲多,她干犯控罪一的時候是二十六歲多,干犯控罪二的時候是二十七歲多,她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1.辯方律師覆述D1在求情信(見辯方求情文件集Tab 10)說的情況。D1大學畢業後在2012年進入港鐵公司工作,翌年獲晉升為物業主任。她在2014年在福建認識現在的丈夫D2,兩人打算結婚,D1的父母愛錫女兒,故送贈樓宇給D1。D1的父母有能力全資付款,但最後都是決定向銀行申請按揭。律師說D1不知道自己虛報資料申請按揭貸款的後果是如此嚴重的。律師指D1從未想過要銀行承擔任何風險,她和在國內工作的丈夫都有收入,兩人的父母亦有足夠的資產去支援他們。

12.D1在2016年5月和D2結婚。律師說當時將軍澳的物業仍是樓花,未能入伙,該物業在2016年底才能入伙。D2的父母亦不想兒子住在女方的房子,於是決定送房子給兒子和媳婦,D1和D2於是聯名購買馬鞍山那物業。D2的父母亦有能力支付全部樓價,不過,大家最後都決定再向交通銀行申請按揭貸款,D1於是愚蠢地像上次置業時用虛假資料替D2辦理按揭申請。律師說D1同樣沒想過要銀行承擔任何風險或受損,她和丈夫都有收入,兩人的父母亦有足夠資產去付足樓價。

13.D1和D2兩人在婚後住進馬鞍山的物業,將軍澳的物業後來可以入伙,該單位在2017年租出,每月收租兩萬多元。

14.律師說交通銀行在兩宗按揭中沒有任何損失,還得到應有的利益。D1在2017年10月遭廉政公署拘捕後,她的父母和D2的父母在兩個月後已替該兩物業清還所有按揭貸款。

15.律師說買入兩個物業、如何付款與及如何供還按揭貸款,其實都是雙方父母的主意,D1只是對長輩言聽計從,她不知道以虛假資料去申請按揭貸款會有嚴重後果。她和D2從未想要銀行受損,他們兩人未曾拖欠供還貸款給銀行。

16.律師說D1在兩件案件發生後(即2017年中)誕下一名兒子,那是D1被捕前五個月,兒子現時未夠兩歲。律師說被捕一事對D1打擊很大,她變得焦慮,也擔心自己一旦入獄,無人照顧兒子。D1在2018年8月被確診患上精神病,一直接受治療。律師亦指出D1的丈夫早年已患有精神病,亦需D1照料。

17.律師指D1的丈夫現時仍未有永久居港權,他每隔三個月需回內地一次去換取新的雙程證再來港。

18.律師說D1因患上精神病,最後需要停職休養,她被定罪後更遭僱主在2019年3月18日解僱。

19.律師說D1的兒子健康出現問題,有醫生懷疑他患上類血友病(Von Willebrand Disease),正待確診。D1因為擔心兒子的健康,更加焦慮,精神病況轉差。

20.律師叫法庭考慮D1初犯,她在被捕後向調查人員坦白交代情況,也在庭上盡早認罪。律師指出兩項物業本來毋須作按揭貸款,該兩筆貸款現已全數清還,銀行沒有任何風險。律師說D1作出的欺詐行為和她的平常性格不符。他亦指D1一向熱心公益,曾參與社會事務。她有幼子需要照顧,丈夫亦有精神病需D1照料。D1自己本身亦患上不輕的精神病,需要接受積極治療。律師叫法庭考慮給予D1緩刑,不要判她即時入獄。

21.律師指兩項罪行雖各涉及5,000,000元按揭貸款,但數額不是唯一的判刑考慮。律師提及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DCCC  770/2017,案中的被告人欺詐銀行,獲信貸近13,000,000元。審訊後,該案的法官只判該名被告人入獄12個月。

22.律師叫法庭考慮本案兩罪涉及同一銀行、同一貸款經理、D1同是虛報有關受僱於隆駿的資料,所以兩罪有相連性。律師說,兩罪的總認罪刑期可低至24個月監禁。

23.律師提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那宗案例(CAAR   1/2015),指法庭判處緩刑不限於考慮特殊例外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法庭應考慮犯罪及犯案者的全面情況。

24.律師亦提及一宗同類判刑案例DCCC 741/2011,那是本席數年前處理的同類判刑案件。該案的被告人也是騙取兩項按揭貸款,各涉及三百多萬元,他認罪後被判實際須合共入獄21個月,但獲緩刑兩年。

25.律師準備了求情文集,Tab 1至Tab 4是關於D1在港鐵公司工作的優良表現,Tab 5至Tab 6是有關D1的精神病況,Tab 7至Tab  8是關於D1的丈夫的精神病況,Tab 9是關於D1的弟弟腦病情況,Tab 10是D1所寫的求情信,她請求法庭對她輕判,Tab 11至Tab  19是D1的親友及同事寫的求情信。眾人對D1稱讚有加,為她說情,指她所作的不符平常性格。Tab 20至Tab 21是案例。

26.在Tab 5,精神科醫生(陳仲謀醫生)在他的2018年9月29日的報告中說,D1自2018年8月中向他求診,D1被診斷患上‘adjustment disorder with mixed anxiety and depressed mood’。陳醫生向D1處方多種藥物及需要她接受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

27.陳醫生在2019年3月5日另一份報告中說,D1大部分時間需一星期看醫生一次,但她的病況沒有多大好轉,更因擔心本案的結果及兒子的病情而轉差。陳醫生在這份報告的結論如此說:(4)In my opinion, her psychiatric illness is expected to become even worse if she is unable to take care of her baby son who is always sick if she is imprisoned because her husband who suffers from chronic schizophrenia cannot take up her role to take care of their baby son due to mental impairment caused by his chronic psychiatric illness;(5)She still requires active psychiatric and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背景報告

28.本席為了解更多關於D1的情況,叫感化官替D1撰寫背景報告。

29.感化官在報告中確認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所說的情況。

30.感化官確認D1過往行為良好,循規蹈矩,工作表現優良,亦曾服務社會。

31.感化官指出D1生長於一個傳統家庭,她對父母一向言聽計從,包括選擇配偶及兩人的父母為涉案的兩項樓宇所作的購買決定和按揭安排。

32.感化官指出此案發生後,D1患上精神病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以致焦慮、失眠與及思緒混亂。D1的憂慮包括擔心自己一旦入獄,未能照顧患病的兒子,兒子時常流鼻血,屢醫罔效。D1的丈夫早患有精神病,難以分擔D1的重擔。

判刑

33.D1犯下兩項欺詐罪,控罪一發生在2015年,控罪二發生在2016年。

34.D1欺詐銀行,令銀行每次批出按揭貸款5,000,000元,兩項貸款分三十年歸還。

35.D1是將軍澳物業的借款人,D2是馬鞍山物業的借款人,不過,其實兩項物業的購買及最後作按揭申請及如何還款都是雙方父母的計策,D1及D2只是對長輩言聽計從。

36.D1在2017年10月遭廉政公署拘捕,兩個月後她和丈夫的父母替他們還清兩項物業按揭貸款,銀行沒有任何損失。

37.兩項物業貸款各為5,000,000元,數目不少,但在控罪一只佔將軍澳物業的樓價52.7%,在控罪二更只佔馬鞍山物業的樓價40.8%。

38.以香港的近年樓價來看,銀行在如此成數下作出按揭貸款,實在沒有甚麼風險,因為即使D1及D2不還款,銀行將樓宇拍賣,也定可得回剩下未還的借貸款項,除非樓價大跌近半。

39.D1由小到大一向品行良好,熱心助人,孝順顧家,亦因為過於聽從父母長輩,才跟著他們作出的決定,自己愚蠢地犯下控罪一及協助丈夫D2犯下控罪二。

40.D1被捕後向廉政公署說出情況,她在法庭亦盡早認罪,她對事件深感後悔、內疚及恐懼,她終於患上精神病,須接受積極治療及吃藥。她的丈夫亦因久病,未能分擔她的擔子。D1的兩歲兒子亦患病,正待確診。一切都加添D1的焦慮,加劇她的精神病情。

41.本席考慮了兩罪的案情、D1的犯罪因由、她的過往良好紀錄、她對自己所作的愚蠢行為已感後悔,亦肯定不會重犯、交通銀行在兩宗按揭貸款中沒有任何風險,最後亦沒有任何損失。本席將每罪的判刑起點定為18個月監禁,D1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每罪的認罪判刑是12個月監禁。

42.控罪一和控罪二是分開的罪行,刑期須分期執行。

43.D1本身患有精神病,病情算是嚴重,她的丈夫亦早有精神病,兒子亦患病,正待確診,兩人都需D1照顧。D1本人亦須接受積極的精神病治療,當然,她在獄中會獲得基本照顧,但實難繼續現在的深度治療。陳仲謀醫生說D1的病情未見好轉。本席若判D1即時入獄,肯定只會令她病情轉差。

44.本席認為在上述所說的情況下,應給予D1緩刑,因此頒令控罪一及控罪二每項12個月的監禁刑期須分期執行,但同時緩刑兩年。

(法官就緩刑令向第一被告人作出解釋,第一被告人表示明白)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