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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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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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3/2018 [2019] HKDC 6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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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2018年6月3日午夜左右,怡和機器有限公司的冷氣技術員江志成在中環民光街中環6號至7號碼頭之間的泵房,他在第24號泵室附近工作的時候,發現泵室的金屬圍欄被移動過及泵室蓋被打開,由於江是唯一在該地點工作的人,而有關的金屬圍欄及蓋應該是關閉且保持原狀的,所以他覺得可疑,便爬下去檢查。 3.江爬下去後,看見一名陌生人(後知為被告)正在搜掠一個存放維修工具的壁櫃。江於是問被告正在做甚麼,被告稱自己是在該處工作的職員,便隨即爬樓梯上地面企圖逃走,江就立即追著他。江大聲向被告喊道「你敢逃跑,我就報警,警察快來了。」被告停下來,沒有繼續逃跑,便坐在24號泵房旁邊的花圃上。 4.江於是報案,警員到場,並以企圖入屋犯法罪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阿Sir,我進去看看是否有任何有用的東西,然後就偷走它」。警員在被告錢包裡發現一張該地點的進入密閉空間許可證,該許可證印有「梁志榮」的名字。 5.被告在會面紀錄中說,在關鍵時間他獨自一人在該地點,他在該處躲避強風,並不知道該處是私人地方。他推開圍欄,走下樓梯,到了泵房,就這樣去到該地點。他到了下面四處行走大約兩分鐘,然後爬回地面。當人員向他出示兩頁進入密閉空間許可證時,他承認自己從該地點撿到的,然而他忘記確實是從那一處撿到,亦不知道該許可證的用途。他沒有搜掠那個壁櫃,亦沒有聲稱自己是在該處工作的人,他從未見過那個壁櫃。江對他說他將會報案,因此他與江在該地點外一起等待警察到來。 6.該公司的督導人員鄭惠權確認該地點屬於香港置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有關維修及管理工作,只有該許可證擁有人或獲香港置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授權的人士才可進入該地點。鄭確認該地點只有一個入口,且已用有警告的標誌圍欄圍封。 7.鄭確認上述在該許可證上印有的「梁志榮」是該公司一名職員,該許可證應存放在該地點入口櫃附近一個盒裡。鄭亦指該許可證是屬於該公司的財物。 8.被告現在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該地點,並盜竊了一個工作許可證明書。 9.被告現年43歲,過往有50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在1994及2015年曾兩次干犯相同的入屋犯法罪,另有30餘次盜竊罪。 10.蘇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雖在排期後但在正式審訊前才認罪,雖未可獲完全的認罪扣減,望可考慮被告的悔意盡量輕判。蘇大律師亦指,案中當被告被發現及叫停時,被告已立即停留在該處,未有逃走,而被告當時並非完全有計劃及預謀地行事。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1.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應判予兩年半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被發現在該處搜掠維修工具的壁櫃,且管有了別人的工作證。若非工作人員機警發現被告,被告早已逃之夭夭。被告過往且有多次盜竊罪及兩項相同的入屋犯法罪紀錄,法院其實可將判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之用。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仍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而被告較遲的認罪,根據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吳文南 CACC 418/2014,法院只應予以約25%的認罪扣減,因此,被告認罪後,被減為22個月監禁。 12.因此,就首項控罪,被告被判以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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