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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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報假案的指控。簡先生和上訴人大家是鄰居,居於大埔泰亨新圍村,雙方素有積怨。簡先生亦在其家居的寮屋門外安裝了閉路電視。

Case No.HCMA 38/2019[2019] HKCFI 117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8/2019

[2019] HKCFI 11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8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溫作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5月15日

判 案 書


引言

1.本案涉及報假案的指控。簡先生和上訴人大家是鄰居,居於大埔泰亨新圍村,雙方素有積怨。簡先生亦在其家居的寮屋門外安裝了閉路電視。

2.案發當日(2018年7月1日)下午一時許,上訴人拿着鐵通到來簡先生的居所與他再起爭執,互相以粗言對駡。上訴人指期間簡先生用手拉扯他導致他跌在地上,頭部着地。

3.上訴人報警,警察到來時上訴人仍躺在地上,手按頭部 (沒有表面傷痕) 。上訴人向女警指稱是「簡先生用雙手拉其手,令他跌在地上,頭部撞落地下。」

4.女警觀看了上址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後,再向上訴人查問,上訴人向女警說: 「係佢拉跌我嘅,唔通我自己跌低咩?」 女警最終把上訴人拘捕,控以一項虛報有人犯罪的控罪[1]

5.罪行詳情

「溫作華,你被控於2018年7月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大窩西支路泰亨新圍村7號C外明知地向警務人員,即警員25471,虛報有人犯罪,即你遭受簡永機襲擊。」

6.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葉誦謙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成 ,判監六星期緩刑一年。現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不論在原審或上訴時,上訴人均由同一大律師代表。

上訴理由

7.裁判官處理簡先生的證供有所遺漏或不作考慮分析,因此事實裁斷不合情理;裁判官錯誤裁定閉路電視片段不能支持辯方說法[2],同時把舉證責任逆轉;裁判官沒有或沒有充分處理辯方所提出的法律觀點。

8.上訴一方主要認為有關錄影片段顯示簡先生與上訴人雙方手部有所接觸,鏡頭也見上訴人跌落地上,這支持辯方的說法。

9.但裁判官在其判詞中卻認為片段畫質模糊,角度問題又不能顯示簡先生與上訴人手部有接觸或拉扯上訴人的動作,而認為閉路電視並不支持辯方的說法。

10.本席有機會觀看過有關的錄影片段,雖說畫質有點模糊,但不至完全看不清楚。雖然簡先生大部份時間背向鏡頭 ,仍可見他們有些手部動作 ,但明顯不是襲擊性的動作 ,而是人說話時所做的動作,但最為關鍵的就是上訴人跌下那一刻 - 本席所見根本不是簡先生拉扯上訴人而令他跌下,相反是上訴人主動向前跌下,簡先生還後退迴避。

11.常言道:「一幅照片勝過千言萬語」 。從錄影片段所見 ,誰是誰非,一目了然。

12.上訴人原審時選擇不作供,而裁判官定罪是基於接納簡先生的證據。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5段這樣說:

「本席裁定,於案發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襲擊被告人,亦沒有拉跌被告人,或與被告人的手部有接觸。」

第26段:

「本席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即是被告人當時是「瞓埋」控方第一證人的方向,而並非因拉扯被告人及踐踏在地上的鐵通,而導致他失去重心傾倒。」

第27段:

「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他根本沒有與被告人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因此,被告人向警員報稱控方第一證人用手拉其手,令他跌在地上,頭部着地,和報稱是控方第一證人拉跌他,是虛報,而本席肯定被告人是明知地向警員虛報他遭受控方第一證人襲擊。」

13.案中的錄影片段的證據與簡先生(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並沒有基本上的衝突; 相反,本席認為錄影片段更可支持簡先生的說法 。難怪當天到場的警務人員觀看了有關片段後隨即把上訴人拘捕。

14.裁判官的定罪結論是有證據可依,合情合理,本席看不到有何干預的理由。

上訴的處置

15.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德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陳業禧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a)條

[2] 原審時上訴人沒有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