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林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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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林文德)被控兩項“販毒”罪。控方指申請人在2016年1月26日和黃銘濬( 黃 )及莊浩林( 莊 )販運1,255克固體,內含916克可卡因(第一項控罪),並於同日在油蔴地水果批發巿場一無門牌棚屋販運187.11克固體和粉末,內含158.46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上述可卡因的零售價超過15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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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C 49/2018[2019] HKCA 52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9/2018

[2019] HKCA 5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4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6年第4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林文德(LAM MAN TA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9年5月8日
判案日期: 2019年5月8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9年5月20日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林文德)被控兩項“販毒”罪。控方指申請人在2016年1月26日和黃銘濬()及莊浩林()販運1,255克固體,內含916克可卡因(第一項控罪),並於同日在油蔴地水果批發巿場一無門牌棚屋販運187.11克固體和粉末,內含158.46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上述可卡因的零售價超過150萬港元。

2.承認第一項控罪,申請人則否認全部兩項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運騰(當時官階)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3.2018年2月6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有關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指證申請人的證據

4.根據女探員4140的觀察,2016年1月26日晚上約7時30分,將其駕駛的TP5263私家車停泊在澄平街油蔴地果欄外,並拿着一個6寸乘8寸物體上了果欄天台,再進入天台的一鐵皮屋(鐵皮屋),即控罪二所指的棚屋。同日晚上8時16分,申請人駕駛另一私家車(RC999)抵達現場,並將私家車停泊在TP5263旁邊。申請人下車後沿採用的同一路線進入鐵皮屋。同日晚上10時04分,拿着一個紙袋和申請人一起步出鐵皮屋並走向澄平街。

5.女探員4140知會其同僚探員58728。探員58728指自己在約20米距離看見將手上的紙袋交給申請人,而兩人一起走向澄平街一花槽旁交談,期間申請人將手中的紙袋放在行人路地上。過了一會,探員58728看見由東莞街步行至澄平街和申請人及會合,並和他們一起交談。隨後拾起申請人早前放在地上的紙袋後離開現場,而申請人和則一起朝相反方向離開。警員隨即衝前拘捕並在他手上的紙袋內發現多個膠袋,內載第一項控罪所指的可卡因。

6.探員33947和探員51598同時向申請人及表露身份,並將他們截停。申請人和立刻轉身逃跑,但最終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7.根據探員33947的證供,他拘捕及警誡申請人後,申請人說:“啲可卡因呢係阿俊負責派,我未收錢”。探員33947問申請人可卡因來自何處,申請人表示會帶他前往收藏毒品的地方並向警員透露該地方門鎖的密碼。

8.兩名探員和邱督察在申請人的指引下前往鐵皮屋調查。當時另一名范姓督察和申請人的女朋友黎女士已在鐵皮屋外等候。探員33947在鐵皮屋內一房間的枱上發現第二項控罪所指的毒品和一些工具。探員33947亦在同一房間內發現一個夾萬。他以申請人提供的密碼開啟夾萬後發現內有現金24萬多港元、2,000澳門元、10,000美元和6,800多元人民幣。探員33947就鐵皮屋內搜出的可卡因警誡申請人,申請人回應時說:“我負責分可卡因,送貨真係唔係我,唔關我條女事”。

9.探員33947續稱他有將申請人在兩次警誡下的說話記錄在記事冊上,並向申請人出示一段聲明及向他表示若申請人同意上述補錄內容,他要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上及簽名作實,而申請人有照做。

10.2016年1月27日晚上6時31分至6時51分,探員33947在警察總部和申請人進行錄影會面。當時申請人的法律代表,包括大律師都有在場。在上述錄影會面時,申請人否認有說過:“啲可卡因呢係阿俊負責派,我未收錢”,亦否認有說過帶警員前往毒品的源頭及有向警員透露門鎖的密碼。

11.申請人亦表示自己不知道在探員33947的記事冊上簽名的目的為何,並指他只是按指示簽名。申請人更表示他亦是按探員的指示抄下聲明,而他是不知道聲明的內容是甚麼。

12.在進行錄影會面時,探員33947有多次向申請人查問關於和案發當晚發生的種種事項,申請人全部表示:“我冇嘢講”。

申請人的立場和答辯證據

13.申請人否認控方對他的指控,並指探員33947說謊誣告他。申請人指被拘捕時遭受警員暴力對待。他否認有作出過任何招認,並指自己在探員33947的記事冊上簽名及寫下聲明都是因為被警員威逼利誘下而作出的。

14.申請人作供自辯時指自己是油蔴地成棧欄的生果買手,工作時間是晚上10時至翌日10時,月入3至5萬元。

15.申請人指果欄生意以現金交易,每日要準備13至14萬元,而2016年1月26日更是接近農曆新年,生意特別忙碌,故他要準備更多現金。申請人同意案發當天有20多萬元現金存在鐵皮屋的夾萬內,而他是唯一有夾萬密碼的人。申請人亦指夾萬內的人民幣和美元是他打算作外遊時使用。

16.申請人亦有說明他認識黎女士的經過。他指黎女士有吸毒習慣,但曾答應過不再使用毒品。申請人指是黎女士的“契仔”,會不時到鐵皮屋“打躉”及向他借水喉洗車。他指由鐵皮屋可以利用一部籠或樓梯直達成棧欄內,而無需經過澄平街。申請人指鐵皮屋是作為他工作期間休息之用,而他的伙記亦會利用鐵皮屋休息或存放雜物。申請人指除了他自己外、黎女士和他的兩名伙記亦有鐵皮屋的門鎖密碼,故可以隨時出入鐵皮屋。

17.申請人表示在案發當天晚上約8時30分,他返回鋪頭工作,但發現的私家車停泊在澄平街停車場。他前往鐵皮屋並用密碼開門後發覺黎女士和正在吸毒。申請人指他責駡兩人,並表示稍後再返回時不想見到毒品。其後,他行出鐵皮屋經過樓梯前往成棧欄工作。一小時多後,他返回鐵皮屋時,見到黎女士和,並再次責駡他們。其後,要離開,而申請人亦和他一起離開。兩人經天台落到澄平街。申請人指當時手持載有涉案毒品的紙袋,但他對毒品全不知情。向申請人說是幫朋友買了個快易通並要交給他,但申請人不相信並從手中搶去該紙袋後,發現紙袋異常重。申請人指他懷疑紙袋內載的不是好東西,故將紙袋“掟”落地下。同時間,申請人發現用電話和他人交談後,隨即出現,並拾起紙袋走向東莞街。

18.申請人指他不認識,但有叫不要再在果欄出現。後來,表示要取回車輛,故兩人一起前行。

19.申請人表示他打算返回果欄收貨。但不久有十多人衝向他們,其中三、四人手持武器。申請人指自己感到害怕,故轉身逃跑,但遭推倒及被踩在地上。他更指探員33947和其他警務人員向他施襲,令他受傷。後來,他被警員帶返鐵皮屋。申請人否認是他引路,亦否認有向警員透露過鐵皮屋的門鎖密碼。申請人力稱警員沒有警誡過他,而他更沒有作出過任何招認。

20.申請人續稱在探員33947搜屋前,邱督察已表明申請人要負責鐵皮屋內搜到的東西。申請人重申他沒有作出過任何招認,而他在探員33947的記事冊上簽名和寫下聲明都是因為他受到警員的威逼利誘。他指邱督察對他說過如他承認販毒,可以放過他的女朋友,而申請人只會被判囚兩、三年;但如申請人否認販毒,則不單他的女朋友會“落鑊”,警員更會到他的家騷擾他的家人。申請人指邱督察更說過,“拉得你,就可以做死你”。申請人表示他感覺要“攬哂”所有罪證,令他感到恐慌。

21.申請人表示他經不起黎女士的苦苦哀求,為了保護她及避免父親和女兒受騷擾,加上他以為認罪後只會被判監兩、三年,故願意和警方合作。他指當他問邱督察如何保證黎女士無事時,邱督察指示警員在記事冊寫下警方的說法,指事件和黎女士無關,她只是到鐵皮屋找申請人,並將該記錄交給他看。申請人亦指曾向探員33947表示頭痛,要求前往醫院,但探員33947拒絕,並要他先簽妥全部文件,才會帶他前往醫院。

22.申請人力稱不知悉記事冊所記何事,亦不知道警方除了指他和鐵皮屋搜出的毒品有關外,亦指他和澄平街檢獲的毒品有關。申請人重申他是逼於無奈才在記事冊上簽名。申請人同意他沒有就警員的不當行為作出過投訴。他指不敢投訴,亦不知可以投訴。申請人承認他是諮詢過大律師的意見後,才在進行錄影會面時否認有作出過招認,及按大律師的意見拒絕回應警員提出的問題。

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

23.原審法官有詳細向陪審團覆述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證據。原審法官有向陪審團小心解釋控罪的元素和有關的法律原則。原審法官強調陪審團必須就每一項控罪考慮對申請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而他們就不同控罪作出的裁決無須相同。原審法官亦多次提醒控方必須履行其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

24.原審法官向陪審團指出承認第一項控罪和申請人是否有罪無關,對陪審團要作出的裁決亦沒有任何幫助或影響。原審法官向陪審團強調:

“你哋唔可以因為同埋嘅事受到任何影響,你哋亦都唔可以因為同埋認罪而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嘅推論或者有負面嘅睇法。”

25.原審法官向陪審團表明如他們不能肯定申請人有作出過控方所指的招認,或不能肯定該些招認的內容是真實時,他們都必須將該些招認拋諸腦後,亦不要理會申請人沒有就他指警員的不當行為作出過投訴。

26.原審法官亦有向陪審團強調如他們認為申請人的證供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他們都必須判申請人無罪。

27.就誰人有鐵皮屋的門鎖密碼一事,原審法官向陪審團說:

“…本席要講嘅係關於鐵皮屋嘅事情,根據被告所講,知道鐵皮屋密碼嘅除咗佢自己外,仲有佢嘅兩個伙記,黎女士同埋黎女士嘅契仔。被告又講,當佢知道黎女士同喺鐵皮屋裡面吸毒嘅時候,就叫佢哋兩個唔好咁做,唔係就以後唔歡迎佢哋嚟…。”

28.原審法官的說法並非正確,原因是申請人作供時沒有說過知悉鐵皮屋的門鎖密碼。他只是說除了他自己外,黎女士和他的兩名伙記都有該門鎖密碼。

上訴理由

29.代表申請人的謝英權大律師對原審法官的處理案件手法和對陪審團的指引沒有太大投訴,但提出兩點上訴理由。第一點和原審法官就鐵皮屋的門鎖密碼,對陪審團的指引有關。謝大律師指出申請人作供時表明除了他自己外,黎女士和他的兩名伙記亦有鐵皮屋的門鎖密碼,且可以隨時出入鐵皮屋;但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卻錯誤地說黎女士、兩名伙記及都有鐵皮屋的門鎖密碼。謝大律師強調申請人表明和他並非交心朋友,而原審法官指有鐵皮屋的門鎖密碼和申請人的說法有衝突,會令陪審團不接納申請人的證供。

30.謝大律師提出的第二點上訴理由和原審法官就認罪一事向陪審團的指引有關。謝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沒有依照《陪審團樣本指引》第10B段指示陪審團在考慮有關證據時應猶如不曾承認控罪一樣。謝大律師強調已承認第一項控罪,而原審法官的指引陪審團方法會令陪審團不能在正確證據/證供的基礎下,適當地考慮針對申請人的兩項控罪,令申請人不能得到公平的審訊。

31.在上述情況下,謝大律師力稱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不穩妥。

討論

32.案件的爭議點非常簡單,亦只是建基在陪審團就事實的裁決。

33.根據有關警員的證據,案發時申請人和一起,而將載有第一項控罪所指的毒品的紙袋交給申請人後,申請人隨即將紙袋放在地上。警員亦指當及申請人會合,先和他們一起交談後,再拾起涉案的紙袋離開現場。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是和一起販毒,負責派發毒品而他則負責收錢。

34.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是在申請人控制的鐵皮屋內搜獲,而警誡下,申請人承認自己負責分發可卡因並由他人送貨,但和黎女士無關。

35.陪審團明顯不接納申請人指警員說謊誣告他的證供,並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因此裁定申請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36.無可否認,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錯誤表示亦有鐵皮屋門鎖的密碼。事實上,申請人只是說是黎女士和他的兩名伙記有密碼。但本庭實看不到該錯誤有任何重要之處,或為何會導致申請人不能得到公平的審訊或對他不利。

37.首次,控方沒有依賴是否知悉鐵皮屋的門鎖密碼來推斷申請人是否有罪。

38.其次,申請人的說法是並非是他的交心朋友,但他是黎女士的“契仔”,會不時到鐵皮屋“打躉”。申請人的立場是是和黎女士相熟,並經常自由出入該鐵皮屋。申請人是利用該說法來希望說服陪審團有關鐵皮屋內搜出的毒品是屬於的,和他無關。

39.基於申請人的案情,原審法官指亦有鐵皮屋門鎖的密碼只會加強申請人的說法,指和其女朋友相熟,故可以在他不知情下將第二項控罪所指的毒品帶入鐵皮屋。因此,該些毒品和申請人無關。

40.本庭認為,除了陪審團理應會根據有關證據及他們認定的事實作出裁決,不必受原審法官或雙方大律師的看法所影響外,原審法官的錯誤不具重要性,沒有造成對申請人不利的後果,更不會導致不公平的審訊。第一點上訴理由不成立。本庭亦認為原審法官就是知悉鐵皮屋門鎖密碼一事的錯誤只會加強申請人自辯時的說法。

41.刑事案件的主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並非鐵板一片。主審法官亦無需一字不漏地根據樣本指引陪審團。《陪審團樣本指引》第10B段要求陪審團在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時,情況就猶如其同案的人士不曾承認控罪一樣,目的明顯是提醒陪審團不要受被告人同案的人士認罪一事所影響,而必須根據證據來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原審法官向陪審團表明已認罪一事和申請人是否有罪無關,而陪審團不可以因為他們已認罪一事而受影響,更不能因此而對申請人作出不利的推論或有負面的看法。原審法官的指引是進一步解釋《陪審團樣本指引》第10B段的目的,以確保陪審團在考慮申請人是否有罪時,不會受已認罪一事所影響。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指引能令陪審團更清楚理解他們的職責,是合理和正確的,更不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公。原審法官的指引是和《陪審團樣本指引》第10B段的目的相符。第二點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結論

42.本庭認為,控方針對申請人的證據是全面及壓倒性的。陪審團必然是否定申請人的解釋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據,並根據該些證據裁定申請人管有兩項控罪所涉及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陪審團的裁決是有基礎的,亦是正確的。對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潘兆初) (彭偉昌)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鄧耀榮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謝英 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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