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i Cecilia 對 瑪麗醫院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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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8年10月23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建議的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描述」的空格上填上:

Case No.HCAL 2309/2018[2019] HKCFI 126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309/2018

[2019] HKCFI 1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3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TSUI CECILIA  
   
第一建議答辯人 瑪麗醫院  
第二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9年5月20日

判決書

引言

1.在日期為2018年10月23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建議的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描述」的空格上填上:

(1)   瑪麗醫院;

(2)   律政司。

2.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由2011年6月21日及8月19日瑪麗已批special diet至permanent,為何我2014年8月違失了八達通,就cut了的特別膳食津貼,何解???」。

3.申請人並沒有按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4.根據麥美娟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給社會福利署於2016年7 月5日的信件中的內容可見 (此信件是申請人於在2018年10 月23日作出的宗教式誓章中的一份附件),本案案情如下:

有關:徐詩斯女士求助個案

本處早前接獲徐詩斯女士 (下稱:事主)的求助個案,有關貴署評定事主未合乎資格申請「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及「特別膳食津貼」事宜。

事主表示2001 年經醫生確診為患上乳癌,並於東華醫院進行切除右邊乳房及18 粒淋巴的手術。其後,事主進行化療及服用藥物治療,但事主服用藥物後身體出現紅疹,所以沒有繼續服食。事主指對抗癌病的壓力非常大,不但變成永久傷殘,而且精神長期受困擾,曾服食113 粒安眠藥自殺,但幸好無事。在2011年8月收到通知醫生評定健康欠佳,決定批准事主獲得傷殘津貼 (有效期由2011年6月21日至永久)及特別膳食津貼 (有效期由2011年8月19日至永久)。

2014年8月事主表示違失了八達通,不久事主便收到 貴署通知需要她再進行健康評定。去年5 月事主收到貴署通知,指事主的殘疾程度只達50%。因此,評定事主不乎合申請資格,更需要分期償還多領的特別膳食津貼。

事主對於被貴署評估感到失望及憤慨,她指自從手術後雙手無力,連開罐頭的力氣都沒有,而貴署在2014 年8月為事主進行的醫療評估,事主稱亦未有見過醫生,如何評定她的傷殘程度只有50%?事主認為此評估有欠公道,再者事主在2011 年已被評定為可以永久獲得該兩項津貼,為何在要求拿取相關文件時要再次進行評估?事主質疑貴署標準朝令夕改,評估過程亦草率,事主曾就此事在2015年4月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作出投訴,在2015年9月23日事主與上訴委員會的醫生會面,但最終也是評定事主不合符資格領取「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及「特別膳食津貼」。”

5.由此可見,申請人被評定不符合資格申請「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及「特別膳食津貼」,並不是因為申請人於2014年8月違失了八達通,而是因為申請人的殘疾程度被評定為只達50%。

6.至於申請人就2014年8月所進行的醫療評估的投訴,已經大大超越了申請司法覆核的法定期限 (即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並沒有提供任何理由解釋申請濟助的延遲,也沒有提供任何充分的理由或證據證明這個醫療評估是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至於申請人指稱她在2014年8月進行的醫療評估時,未有見過醫生的這一點,沒有爭議的事實是申請人在2015 年9月23日曾經與上訴委員會的醫生會面,但最終也是評定申請人不合符資格領取「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及「特別膳食津貼」。因此相關的評定並不是基於程序不公平的情況下而達致。

7.總結,法庭並不認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申請司法覆核的期限。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