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i Cecilia 對 瑪麗醫院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309/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19.
1. 在日期為2018年10月23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建議的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描述」的空格上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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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309/2018 [2019] HKCFI 1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3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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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在日期為2018年10月23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建議的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描述」的空格上填上:
2.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3.申請人並沒有按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4.根據麥美娟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給社會福利署於2016年7 月5日的信件中的內容可見 (此信件是申請人於在2018年10 月23日作出的宗教式誓章中的一份附件),本案案情如下:
5.由此可見,申請人被評定不符合資格申請「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及「特別膳食津貼」,並不是因為申請人於2014年8月違失了八達通,而是因為申請人的殘疾程度被評定為只達50%。 6.至於申請人就2014年8月所進行的醫療評估的投訴,已經大大超越了申請司法覆核的法定期限 (即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並沒有提供任何理由解釋申請濟助的延遲,也沒有提供任何充分的理由或證據證明這個醫療評估是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至於申請人指稱她在2014年8月進行的醫療評估時,未有見過醫生的這一點,沒有爭議的事實是申請人在2015 年9月23日曾經與上訴委員會的醫生會面,但最終也是評定申請人不合符資格領取「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及「特別膳食津貼」。因此相關的評定並不是基於程序不公平的情況下而達致。 7.總結,法庭並不認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申請司法覆核的期限。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