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80/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y 2019.
1. 申請人(陳達成)被控三項“非禮”罪。他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席前受審。2017年8月11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就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原審法官分別判處申請人入獄18個月和6個月,其中三個月要分期執行。申請人須服共21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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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80/2017 [2019] HKCA 5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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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申請人(陳達成)被控三項“非禮”罪。他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席前受審。2017年8月11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就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原審法官分別判處申請人入獄18個月和6個月,其中三個月要分期執行。申請人須服共21個月刑期。 2.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2018年8月31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不批准申請人許可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3.申請人仍不服,並重新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開庭前,申請人以書面形式知會法庭放棄就判刑的申請,並於聆訊期間再確認申請人就判刑放棄上訴,該申請亦因而被撤銷。因此,本庭只需處理申請人就定罪的申請。 4.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背景事實及控方案情 5.案件涉及三名受害人X、Y及Z小姐。案發時,X 23歲,Y 32歲,Z 27歲。X和Y小姐都是低智商人士。 6.申請人是一名職業攝影師,在上水租用一間村屋(該村屋)從事其拍攝工作。2015至2016年期間,申請人透過他人介紹或在臉書認識三名受害人後和她們進行拍攝。控方指申請人在拍攝受害人期間,非禮她們。 7.三名受害人都有作供指證申請人。 8.根據X的說法,她的契妹介紹申請人給她認識後便和申請人相約拍照。其後,申請人帶她到該村屋先拍泳衣照,再拍祼照。拍攝期間,申請人觸摸她的胸部及下體。X指她不願意拍祼照,更沒有同意申請人觸摸她。她指曾要求申請人刪除照片而申請人亦有答允。X在事發後,繼續和申請人交往,更在知悉朋友Y想做模特兒時,介紹Y給申請人認識,原因之一是她想知悉申請人是否有刪除有關照片。 9.Y確認她是透過X認識申請人的,並和他在臉書傾談及相約拍照。Y指在2015年某天和申請人在上水火車站會合後,先到一公園拍照,後再前往該村屋繼續拍照。 10.Y指初時她是穿著自己的衣服,但其後申請人要她改穿三點式泳衣,再要她拍祼照。Y指稱在拍照期間,申請人觸摸及用手指抽插她的下體。Y表示反對,但申請人仍繼續。Y表示申請人的手指令她陰道疼痛,而申請人更捉著她的手去撫摸他的陽具約5分鐘。Y承認事發後,有透過WhatsApp聯絡申請人,目的是希望知悉申請人是否有刪除她的照片,亦希望能取回部分照片。 11.Z作供時表示,她透過臉書認識申請人,並向他表示希望拍攝婚紗相。2016年3月11日,申請人約Z在上水拍照。兩人在上水火車站見面後,沿途拍照。其後,申請人帶Z返回該村屋,並著她換上泳衣及長裙。Z指在拍攝泳裝照期間,申請人說她的胸部大,並用手托她的胸部3-5次及掃她的乳暈,說是為她整理泳衣。Z亦指申請人有吻她的嘴唇及試圖將舌頭伸入她的口中,但她有推開申請人。Z承認她在申請人遊說下同意申請人替她拍祼照,包括她下體的大特寫。 12.Z亦同意案發後,她仍有和申請人接觸及商談工作安排之事宜。 13.警員在2016年8月10日在該村屋拘捕申請人,並同時搜獲相機、女裝泳衣及載有大量X、Y和Z照片的SD卡,內載有大量她們的全祼照片。 14.和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申請人否認控方的指控。申請人否認有非禮X、Y和Z,但同意有在她們的同意下拍攝她們的祼照,包括下體大特寫。申請人指拍祼照是藝術人體攝影,但會在模特兒同意下才進行。 15.申請人亦指有時會按客人要求拍攝模特兒的部分身體的大特寫以訓練模特兒拍攝姿勢,但申請人指該些祼照無用途,亦不會向外發布。 16.申請人亦有就他的攝影行業的情況和警員在該村屋搜出的用具及衣物向警員解釋。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證供 17.申請人否認控方的指控。申請人作供自辯時指由1996年開始他已成為全職專業攝影師,工作包括按客人要求拍照,及影相板以便提供資料給客人。 18.申請人否認有非禮X,而他是在X同意下用手指張開她的下體拍攝。申請人指X沒有表示不願意。申請人指自己太懶,故打算等記憶卡用滿時才刪除該些照片。 19.申請人亦否認有除去Y的衣服,更否認有用手指抽插她的下體。申請人指是在Y的同意及要求下替她拍攝祼照,並力稱如Y不願意,他會立即停止。申請人同意Y有要求他刪除她的照片,而他亦同意,但打算等記憶卡滿了後才刪除。 20.申請人表示不察覺X和Y的智商有別於常人。 21.申請人否認有用手托過Z的胸部,更沒有伸手入她的泳衣內掃她的乳暈。申請人同意有用手指觸及Z的下體。申請人指Z是同意的,更有配合他的動作。申請人指自己從來沒有任何猥褻侵犯任何人的意圖。 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 22.原審法官認為不能安穩地接納X的證供,並列出詳細理由。因此,原審法官裁定針對申請人的第一項控罪不成立,但原審法官亦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 23.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拍攝及保留X、Y和Z的大量祼照,但最終長時間沒有刪除它們。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指要等記憶卡滿後才刪除的說法不合信。 24.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根本無需要拍攝大量X、Y和Z的祼體照片,包括下體的大特寫。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沒有說出事件的真相。 25.原審法官經小心分析Y和Z的證供後,認為她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原審法官亦有詳細列出他的理據。 26.原審法官裁定即使Y和Z同意讓申請人拍攝祼照,但她們不會同意申請人非禮她們,而“非禮”她們亦非申請人工作的範圍內。 27.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替Y和Z拍攝期間有“非禮”她們,而事件不可能是因為意外或無心之失造成。 28.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第二項和第三項控罪成立。 上訴理由 29.申請人指Y和Z的證供不合信,並列出他認為重要的因素。申請人強調Y和Z都是在事發後很久才報警,而報警前更有和他繼續保持聯絡,申請人亦指Z的證供和她的口供有不符的地方。申請人強調事發後,Y在和他的WhatsApp及臉書通訊中都沒有作出任何“非禮”投訴,只是向他問好及要求申請人刪除照片及找工作。申請人認為Y的說法不可信,而原審法官沒有交代接納Y的證供的原因。 30.申請人指原審法官偏信Y和Z,亦沒有解決案中的多項疑點。他認為X、Y和Z就事件有私下聯絡,故會相互影響,導致她們對申請人有不利的觀感。申請人強調有關照片都顯示Y和Z在拍攝過程都和他有良好關係,和她們指申請人有“非禮”她們的說法不符。申請人力稱針對他的定罪裁決不穩妥。 討論 31.本案的裁決全建基在原審法官就申請人和Y及Z的證供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作出的決定。法庭多次強調案件的主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故較上訴法庭能更佳地評估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除非主審法官的裁決沒有證據支持或全不合理,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主審法官作出的事實裁決。 32.申請人根本沒有合信的理由拍攝X、Y和Z的大量祼照,包括下體的大特寫照片。申請人解釋沒有刪除該些照片的說法不合信,而原審法官不接納他的解釋,絕對是合理和正確的裁決。 33.Y和Z並非完美的證人,原審法官知悉Y和Z證供的短處,亦有詳細分析她們的證供。原審法官指出Y因為失業想找工作,亦希望知道申請人是否有刪除有關照片,故繼續聯絡申請人是可以理解的。原審法官亦認為申請人不會拍攝Y不快樣子的照片,因此,Y的照片沒有顯示她不開心亦絕不為奇。原審法官認為Y是在申請人的遊說及誤導下才願意拍下祼照。原審法官指出Z願意讓申請人拍她的祼照,不表示同意申請人“非禮”她。原審法官強調Z的證供直接及清晰,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 34.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是有足夠基礎認定Y和Z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並根據她們的證供來裁定申請人第二項和第三項“非禮”控罪罪名成立。事實上,Y和Z沒有任何動機說謊誣告申請人。 35.本庭認為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因此,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更新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及檢控官谷敏兒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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