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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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8月11日,申請人(陳達成)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被裁定兩項“非禮”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共21個月。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280/2017[2019] HKCA 94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0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80/2017

[2019] HKCA 9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2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達成(CHAN TAT SHING)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申請人書面陳詞存檔日期: 2019年6月27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存檔日期: 2019年7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8月30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8月11日,申請人(陳達成)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被裁定兩項“非禮”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共21個月。

2.申請人不服,並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但其上訴許可申請在2018年8月31日和2019年5月10日分別被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和上訴法庭合議庭駁回。

3.上訴法庭在2019年5月24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已將案件的背景及有關的議題詳細列出,故本庭不再贅述。

4.申請人仍不服,並在2019年6月4日向法庭存檔一份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頒令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申請人可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5.申請人指有關的法律論點如下:

“法庭(終審)是否應該去判斷下級法院當處理一對一案件證人口供如非所謂完美,到什麼程度誤陷或有什麼考慮因素才達到不應被接納或符合合理疑點標準。”

6.一般而言,裁定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主審法官要履行的職責。當然上級法院在適當情況下有權干預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斷。

7.上級法院在甚麼情況下才會更改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斷已多次獲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詳細討論及作出裁決。

8.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提出的所謂法律論點已有明確答案,並不具任何爭議性。

9.申請人要求本庭頒令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申請,不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的規定。

10.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潘兆初) (楊振權) (黃崇厚)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陳詞大綱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及檢控官谷敏兒呈交。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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