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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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8月11日,申請人(陳達成)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被裁定兩項“非禮”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共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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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80/2017 [2019] HKCA 9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2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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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8月11日,申請人(陳達成)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被裁定兩項“非禮”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共21個月。 2.申請人不服,並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但其上訴許可申請在2018年8月31日和2019年5月10日分別被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和上訴法庭合議庭駁回。 3.上訴法庭在2019年5月24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已將案件的背景及有關的議題詳細列出,故本庭不再贅述。 4.申請人仍不服,並在2019年6月4日向法庭存檔一份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頒令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申請人可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5.申請人指有關的法律論點如下:
6.一般而言,裁定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主審法官要履行的職責。當然上級法院在適當情況下有權干預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斷。 7.上級法院在甚麼情況下才會更改下級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斷已多次獲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詳細討論及作出裁決。 8.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提出的所謂法律論點已有明確答案,並不具任何爭議性。 9.申請人要求本庭頒令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申請,不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的規定。 10.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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