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208/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y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joint custody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health issues – accommodation – costs – Petitioner and Respondent awarded joint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split between parties; No order as to costs for child arrangement hearing.

Legal issues: Custody Arrangement · Care and Control Arrangement · Costs of Child Arrangement Hearing

Outcome: Joint custody awarded to both parties; Care and control split between parties; No order as to costs for child arrangement hearing.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6208/2016[2019] HKFC 11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3 May 201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6208 / 2016

[2019] HKFC 1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6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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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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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8年8月29日及30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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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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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在本判案書,呈請人(“男方”)與答辯人(“女方”)向法庭申請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權。

背景

2.2010年1月22日,男方與女方在香港合法結婚。2016年5月23日,男方以「不合理行為」為由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書,法院於2017年4月28日頒布暫准離婚令。

3.男方現年47歲,女方現年36歲。男方與女方育有兩名家庭子女 (“長子及幼女”)。長子於2010年11月份出生,現年7歲,在本學年升讀小三;幼女2015年1月份出生,現就讀幼稚園幼兒班下午班(K1)。

4.男方是資訊科技系統技術員,收入不定。女方是內地居民,婚後成家庭主婦,2014年獲單程證來港定居,現時是自僱傳銷員,收入每月約港幣15,000元。

有關子女的申請

5.男方要求法院頒令他可獲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可獲合理探視權。

6.女方要求法院頒令她可與男方共同管養家庭子女,她可獲家庭子女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獲合理探視權。

7.雙方不同意共同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因此,管養、照顧及管束及探視安排成本審訊的爭議項目。

8.有關家庭子女的安排,法院已索取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鄭主任”)分別於2017年1月24日、2017年5月8日及2018年3月13日撰寫上述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該報告”、“進一步報告”及“更新報告”)。

9.法院於2017年8月15日及2017年12月4日進行兩次《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證人

10.在審訊中共有3位證人:男方、女方和社會福利調查主任。

適用的法律原則

11.法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庭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庭)─

(i) 法庭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庭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庭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12.雖然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未正式納入有關法例,本席採納以下各項為考慮因素: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和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3.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高等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非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4.鄭主任在上述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所闡述男方與女方的家庭背景大致與他們所述無異。

15.在報告中指出,雙方婚後,女方常以雙程來港與男方及他的父親同住,男方的父親在2010年辭世,長子及幼女分別在2010及2015年出生。當長子出生後,因女方仍未取得單程證,她沒有上班。男方是自僱者,工作時間有彈性。男方與女方共同照顧長子。

16.雙方認為婚姻關係不理想,他倆經常因為家庭經濟,處理家務和照顧子女的問題發生衝突,甚至報警。男方指稱女方沒有用心照顧家庭子女、處理家務,他需要騰出時間以補女方的不足,因此未能承接更多外間的工作。男方又指稱當他與女方爭吵時,多是女方首先動粗,令他報警求助。另一方面,女方表示婚後發覺男方性情暴躁,沒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穩。男方又喜歡在日間睡覺,晚上才處理他的事務。女方又指男方雖然支付家用,但拒絕透露財政狀況。他們雖同住在婚姻居所,但各自佔用不同的房間,最後男方在2016年提出離婚呈請。

17.2012年10月19日,11月20日及11月22日,女方因長子進食速度緩慢用衣架體罰長子,造成長子下肢出現瘀傷,男方按社工建議將長子送院檢查。2012年12月11日舉行《了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會議》,該會認為長子的情況是高危個案。事後女方接受社工輔導,她明白不應再向長子施以體罰,亦不應將對男方的不滿轉嫁到長子身上。女方與男方協議共同照顧長子。

18.女方也投訴男方體罰長子。她指男方常因瑣事高聲喝罵長子並拍打他的臉部,只是她沒有即時報警求助。女方不滿男方白天常常睡覺,晚上躲在房間使用電腦,跟長子和幼女接觸的時間不多。

19.雖然如此,雙方在照顧子女方面一直在分工,女方主要負責買菜煮食,男方則負責家居清潔,為家庭子女洗澡及教導他們。男方再表示女方其實多時外出,沒有做飯,要由他處理長子及幼女的膳食。男方又指斥女方經常在他專心工作時要他立即處理子女的事務,干擾他的工作。

20.2017年10月份,男方出售了居者有其屋的單位,租用了現時的居所,他原本希望只與長子及幼女同住,但女方隨他們一同搬進單位。男方現時的住所面積大約60平方米,地方寬敞,有一個客廳、三間房間,月租為港幣12,000元。

21.預備該報告時,雙方住在同一屋簷下,經鄭主任觀察,她認為家庭子女均依附男方與女方。鄭主任在該報告中建議押後3個月提交進一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男方與女方需安排上共享親職的課程及輔導服務。

22.在進一步報告中,鄭主任向長子的老師調查,該老師表示長子一直在校內行為良好,中文科、數學科和常識科的表現尚可,但英文科卻不合格。老師指出她懷疑長子的小肌肉發展出問題,導致執筆困難,所以已轉介長子到衞生署《屯門體智能評估中心》作進一步評估。校方又安排長子加入《專注力不足及英文學習困難學生及早識別小組》,讓校方緊密監察長子的情況。就長子上述的情形,女方顯得緊張。

23.在2017年4月5日及4月19日,男方遵從鄭主任的建議參加了香港家庭福利會舉辦的《共享親職離異父母親職協調進修課程基礎篇》,共5小時課。男方完成課程,他表示沒有計劃再參加有關的課程。

24.2017年3月11日及2017年3月18日,女方同樣參加該課程。女方積極參與,表示課程對她非常有用,她了解如何與男方合作減少對子女的影響,並對多年前與男方關係欠佳鬧情緒向長子體罰表示歉疚。女方認為,倘若時間和地點合適,她將會參加其他類似的課程。

25.2017年5月11日,長子接受社工建議參加《香港福利會》的兩個兒童小組服務,協助他面對男方與女方的離異,認識個人情緒並用恰當方法表達,繼而適應家庭生活的轉變。

26.在進一步報告中,鄭主任觀察男方和女方互相迴避減少彼此的衝突,就教導長子和處理家務上,隅然仍發生齟齬。男方與女方仍然希望可獲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方面,男方與女方同意合理探視安排。鄭主任建議,男方與女方可獲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女方則可享有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及男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合理探視權。

27.2018年2月13日,鄭主住撰寫更新報告。鄭主任更新,男方指2017年11月起獨自租住位於屯門一個私人屋苑的單位。單位約50平方米,月租港幣12,000元。現時的居所地方寬敞,家具齊備。該單位有兩個睡房,其中一個睡房放置一張床供男方使用,另一睡房擺放書桌及雜物,客廳內有一張梳化床,餐桌和電視機和儲物櫃等。屋苑環境清幽,設住客會所。

28.2018年8月份,男方在家中曾感到身體不適,由女方召喚救護車把他送院治理。經醫生診斷,男方確診甲狀腺出現問題,需要經常到屯門醫院覆診。男方在2017年12月進行甲狀腺手術,在鄭主任撰寫報告時,男方正在家中休養,未能工作。男方倚靠之前賣出物業所得款項支付日常開支。

29.2017年10月開始,女方以月租港幣6,500元租住一個位於屯門,於沒設有升降機的私人樓宇單位。該單位面積約15平方米,有獨立洗手間、開放式廚房。單位內有一張上下格床。長子佔用上格床,女方與幼女則睡在下格床。住所內有基本家具,地方清潔,有足夠空間供家庭子女活動和做功課。

30.鄭主任撰寫更新報告時,男方身體抱恙需留在家中休養,長子及幼女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女方打點。幼女仍未入學,需要貼身照顧。當女方上班時或會找男方暫時照顧幼女;倘若男方另有事務,未能照顧幼女,女方則安排幼女暫托於居所附近的幼兒園。女方為幼女報讀了位於居所附近的一所英文幼稚園,幼女將會在2018年9月開學。

31.鄭主任觀察男方、女方與家庭子女的互動。鄭主任得悉女方與家庭子女互動時,她主動與家庭子女溝通,關心他們的情緒反應。幼女多向女方撒嬌;長子表現較被動,過了一會兒後也願意與女方交談。他們的互動自然、歡愉。另一邊廂,男方與家庭子女互動起初不太投入,隨互動較多,男方多關心幼女的情況,幼女要求男方陪伴,長子則專心在旁做課業,長子遇上功課上的困難時會找男方協助。整體來說,家庭子女與男方的互動反應自然。

32.鄭主任表示,長子逢週五放學後,自行到男方的居所留宿,用電腦做網上功課,至週日才返回女方的居所。女方需要上班時,也會找男方照顧家庭子女,有時候,男方會到女方的居所附近接家庭子女一起外出用膳,然後才返回他的居所。女方亦有因為自己需要出外工幹要求男方照顧家庭子女。鄭主任綜合調查資料,她認為家庭子女已適應女方的新居所。

33.長子現時成績尚可,操行良好,有基本自我照顧能力,每天可自行上學,下課後自行回家,唯幼女現時仍未入學,女方需貼身照顧。女方上班時把幼女交與男方照顧或安排幼女暫托於幼兒園。男方亦非常關心長子及幼女的情況,每週都安排他們到自己的居所留宿。讓長子可以使用家中電腦處理網上功課。

34.鄭主任指男方與女方同意共享家庭子女的管養權,探視安排持非常開放態度,唯獨雙方指對方照顧家庭子女有不周的地方,因此仍然希望可以取得他們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

35.基於調查所得,男方與女方都關心家庭子女,願意讓他們與另一方維持親子關係,使他們得到合適的照顧。鄭主任認為,雖然女方的居所面積較男方的小,但地方尚算清潔,有基本家具,家庭子女也有活動空間。女方悉心照顧,長子及幼女完全適應現時的生活模式,鄭主任相信女方在家庭子女成長中可提供更體貼的照顧,同時女方樂意讓男方常常接觸家庭子女,讓男方可在家庭子女成長中給予重要的支援。

36.基於以上的觀察,鄭主任維持她在進一步報告中的建議:

(1)   男方與女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

(2)   女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及

(3)   男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合理探視權。

男方的證供

37.男方在2018年2月21日存檔一份簡短的誓章。他表示,長子與女方同住時學業成績轉差。女方沒有讓長子上網學習;沒有能力教導長子英文科和數學科。

38.除此之外,男方指幼女在2018年9月份入讀幼稚園,該幼稚園的位置較為接近他的居所,男方可以接送幼女。男方作供時表示,他現時的單位租約至2018年11月期滿,他可以續租該單位。

39.男方因為身體抱恙,現時沒有工作。男方確診心瓣毛病,需於2018年10月份進行心臟手術,他預期2019年1月份才會完全康復。在這段期間,他打算請他的長姊協助照顧家庭子女。倘若不行,男方也可以聘請外傭。即使男方有機會隨時發病,男方如未能安排如何照顧家庭子女,他會考慮推遲手術。

40.男方指他可以提供足夠適切的食物給家庭子女,他現時獨居,有時會自己預備飯餸。早上會備有麵包供家庭子女作早餐。

41.男方確認鄭主任在3份報告中有關他的作息時間及他的工作需要。他解釋,自己與內地夥伴進行資訊科技工作,只需在家中工作,沒有一個既定作息時間。男方承諾他可以盡量早些起床,送長子上學。男方認為長子將近8歲,他可以自行上學。

42.男方認為自己足以勝任教導長子的課業及與他温習功課。

43.長子在預產期前出生,當時女方產後需要休養,照顧長子的責任,落在男方身上。男方抱怨未能及時完成手上的工作便要照顧長子。

44.男方承認曾經掌摑長子,他解釋長子並沒有恰當地照顧幼女,他認為長子需要受到教訓。

45.現時男方沒有另一段親密關係。他有充裕時間照顧長子及幼女。

46.男方不同意鄭主任的建議,他認為自己應可享有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目前逢星期一至星期五長子及幼女在女方居所生活,星期五放學後至星期日晚上則到男方居所由男方照顧及管束,男方對現時的安排表示無奈。

47.男方投訴女方經常要會見客人,在沒有事前通知的情況下臨時要求男方照顧家庭子女。男方亦無可奈何的接受,他唯有將自己預先安排的工作日誌調整,曾因此損失客戶。男方解釋,他從事資訊科技,編寫電腦程式工作,他需要一個寧靜不被干擾的環境處理手上的工作。因此,當他需要照顧家庭子女的時候,他完全不能夠工作。他只可以待家庭子女入睡後才正式開始工作。

48.男方投訴,2018年8月7日,女方因要工作,在欠預先安排的情況下,在中午12時以WhatsApp通知男方長子將會在大約下午12時自行到他的居所,當日幼女已由男方照顧。男方在約定時間仍未見到長子的蹤影,他致電女方查詢,女方亦不知道長子身在何處,只是叫男方在家等待長子。男方隨後與幼女用午膳,直至大概下午2時至3時,男方仍未見到長子到達他的居所,於是在下午4時便到屯門圖書館找長子。到達屯門圖書館後,男方亦未見到長子的蹤影,男方只好在附近的公園等待長子致電。到下午4時30分,長子致電男方,他已自行到達男方居所樓下的管理處。男方指示長子回到圖書館附近與他見面,當長子到達時,他向男方表示未有進午膳,他所持有的八達通咭內已沒有餘款。

49.男方認為,女方可以提早與他溝通何時需要照顧家庭子女。他對女方未有替長子增值八達通,長子身上無分文,未能買食物果腹感到憤怒。男方亦投訴女方經常遲回家,長子需要在女方居所附近的快餐店等待女方回家。男方認為女方照顧家庭子女的方法十分不可取。

女方的證供

50.2018年2月12日,女方存檔誓章。她說自家庭子女出生,大部份時間由她照顧,包括日常起居飲食、申請入學、與學校溝通及參加學校舉辦的講座。女方亦肩負督促長子放學後做課業的責任。

51.2017年10月份,女方與家庭子女遷出男方在屯門租住的單位。女方現時居住在一所私人樓宇,位於五樓,該樓宇是舊式建築,沒有電梯,女方認為每天爬樓梯反而增加運動量。 女方認為因此家庭子女的胃口也比較好。在設備方面,她現時的居所有獨立洗手間,開放式廚房,清潔整齊,交通便利,旁邊有輕鐵直接到學校。附近也有公園及遊樂場。每天女方為家庭子女預備早餐、午餐及晚膳。長子可以自行上學、放學。放學後,女方有時候會在附近的輕鐵站等候,接他回家。回家後亦會督促長子做功課,直至晚上9時就寢。

52.現時女方沒有親密關係。

53.女方同意,她工作時需要由男方暫時照顧家庭子女。女方因為工作需要,曾帶幼女一起將傳銷貨品送到客戶手上。如女方不能兼顧照顧幼女,她將幼女暫時托管在屯門區一所幼兒園。女方在工餘時會帶家庭子女去遠足、到海洋公園及跨區遊玩。她計劃帶長子及幼女回鄉探親過新年。

54.女方同意男方愛錫長子及幼女,但他不善於溝通,說話好像斥責對方,語氣態度不好。女方認為長子對男方沒有好感,怕被男方斥責,有甚麼事也沒勇氣跟他提出。她認為長子與她較為親近。

55.女方批評男方作息時間沒有規律。男方白天在睡覺,很晚才就寢。長子需要每天早上七時出門上學,放學需要男方督促功課。男方的作息時間並未能配合家庭子女的需要,女方認為男方並不適合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

56.女方批評男方不懂做飯,他只會做一至兩款飯餸。女方舉例,幼女向她投訴每次到男方居所用膳時,男方只會煮「蕃茄飯」。

57.女方表示,幼女將在屯門區內一所幼兒園就讀幼兒班,每天上課時間由下午1時15分至4時30分。長子懂得自行乘坐輕鐵往返學校。女方認為自己能配合家庭子女的作息時間,自己的廚藝較好,並非只是煮「蕃茄飯」予家庭子女食用。女方會做蕃茄炒蛋,幼女尤其喜歡吃。

58.女方作供時承認曾體罰長子發洩情緒。她解釋,自己早前因剛獲單程證來港,不適應香港生活,男方的作息時間令她不能入睡,所以抱怨較多。女方指男方不做家務,只是在玩電腦,所以心情較差。女方明白自己的過失,她已完成管理自己情緒的課程,自始沒有再向家庭子女施以體罰,發洩情緒。

59.盤問期間,女方不滿男方常在家中睡覺,沒有正職。男方又不協助做家務,用膳後不洗碗。女方大約自2013至2014年已與男方分開用膳,男方買外賣餐。她與男方分開房間睡覺。雙方沒有一起看電視或討論任何事。

60.女方表示,她隨後找到工作遷離婚姻居所,現時生活愉快穩定,她有能力照顧長子及幼女。

61.女方反駁,男方指女方家中沒有電腦,阻礙長子在家做功課。女方說,現時科技發達,她以手機上網,亦可達到同樣的效果。

62.女方批評男方身體抱恙,年紀較大,有心無力照顧長子及幼女。在她倆離異之前,女方批評男方甚少帶長子及幼女外遊。每當家庭子女提出問題時,男方只會擱置他的要求,不會立刻處理。

63.女方認為男方常常躲懶,男方經常發生爭吵時以不尊重的語氣要求女方立即離開男方租用的單位。女方亦不滿男方現教導長子時亦以同樣手法對待長子。

64.最後,女方提出,幼女現時只有3歲,仍在𡠤媬期,男方照顧幼女如厠,洗澡,不能避免身體接觸。幼女由女方照顧較為適合。

65.女方解釋8月7日圖書館事件,她當天應長子要求指示他先到屯門區內圖書館借書後才自行到男方家中,她並不知道長子的八達通咭已是負值。她承認沒有給長子現金。女方也承認錯誤,沒有放下工作,一起尋找長子。女方承諾不會再以這種方式照顧長子,同類型的事件不會再次發生。

本席的意見

66.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1 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1)(a)(i)條,以未成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

管養權

67.本席參考鄭主任在該報告中的結論及建議。鄭主任在本案共呈交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更新報告中,鄭主任建議男方與女方可共同享有家庭子女的管養權,女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可享有家庭子女的合理探視權。

68.鄭主任認為長子有自我照顧能力,每天可自行上學;下課後,可自行回家。在撰寫報告時,幼女仍未入學,需要由女方貼身照顧。女方在上班時會將幼女交給男方照顧,或安排暫托服務。另一邊廂,男方亦非常關心家庭子女,每週也安排他們到自己現時居所留宿。讓長子可以使用他家中的電腦,完成網上功課。

69.鄭主任認為家庭子女與男方、女方互動反應自然,依靠父母。鄭主任相信男方與女方均關心家庭子女,願意讓家庭子女與對方維持關係,同時得到男方與女方的照顧。

70.鄭主任觀察,雖然女方現時的居所面積較細小,但地方尚算清潔,基本家具、活動空間充足。長子和幼女得到女方悉心照顧,已完全適應現時的生活模式。鄭主任相信女方在家庭子女的成長中可提供更體貼的照顧。女方也讓男方常接觸長子和幼女,所以得出以上的建議。

71.鄭主任進一步解釋,她觀察,較早時當女方、男方及家庭子女仍然是居住在同一屋簷下時,男方與女方合作照顧長子及幼女。當其中一方有要事在身,另外一方會支援配合。雖然男方與女方經常因瑣事爭吵,但他倆只發生口角,並沒有對對方施行暴力,令到任何一方身體受傷害。

72.鄭主任又解釋,男方與女方均完成共享親職課程,她相信男方與女方有能力放下己見,共同照顧長子及幼女。

73.鄭主任認為因為幼女現時只有3歲,今年將就讀幼稚園幼兒班,由女方照顧管束幼女較為適合。

74.鄭主任又說,男方身體抱恙,2017年12月份曾因甲狀腺問題動手術,女方在該段時候支援照顧兩位家庭子女。鄭主任滿意現時安排,即家庭子女由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學前由女方照顧,在星期五放學後至星期日晚上由男方照顧。

75.鄭主任又建議法院可考慮男方與女方可獲兩名家庭子女共同照顧及管束權。

76.雖然女方照顧管束家庭子女時間較長,根據現時模式運作,女方一旦在工作上有需要,男方亦會協調,騰出時間照顧家庭子女,就此合作模式鄭主任亦表示認同。

77.就之前虐兒個案,鄭主任解釋是她接手這宗個案之前發生的事。鄭主任了解女方己承認錯誤,並不會重蹈覆徹。

78.管養權方面,本席亦考慮男方與女方是否可以放下己見,協調合作為家庭子女的福祉作出生活上的安排和決定。在審訊時,男方與女方拒絕共同管養兩名家庭子女,他們均異口同聲希望法院判自己可獲兩名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權。其實在雙方的證供中,本席觀察到雙方針對對方的指責、生活上的瑣碎事並非嚴重,即使有分歧並非未能溝通。例如較早前,長子在選校方面,男方與女方出現意見分歧,女方認為長子應該報讀幼稚園N班,男方持相反意見,最後女方自行替長子報讀,男方沒有堅持反對。除此之外,女方積極替長子選校,排隊取報名表、參加面試。雖然男方作供時指責女方並沒有跟他商量便報讀學校,最後男方沒有實質的行動拒絕。雙方的做法談不上有商有量,但到最後也能達至共識、妥協。

79.就管養方面,本席認為男方與女方雖然抱怨對方,正如鄭主任所言,他們其實有某程度的共識。例如,男方常抱怨女方突然要求他在女方上班時候照顧長子及幼女,女方並沒有事前安排,讓他可以有所準備。男方曾經說出一例子,指稱女方曾要求他照顧長子及幼女,導致男方連買菜時間都沒有,但最後男方仍然照顧他們。

80.事實上,父母離異,雙方能夠真正寬容地合作照顧家庭子女並不容易。在本案,男方女方雖然抱怨對方,最後仍然可以在某程度上合作照顧家庭子女。

81.本席明白,當父母離異後,可以替家庭子女福祉安排實屬困難之事。在本案,男方女方只欠缺一個有效溝通方法,如果可以為他們建立一個溝通模式,男方與女方可以協調管養家庭子女。因此,本席不接納男方與女方在審訊時表示,法院應將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權頒予任何一方。反之,應該為他們的合作精神附加有效溝通的渠道。本席認為男方與女方可以合作替家庭子女的福祉作決定。因此,男方與女方應可享有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

及管束權

82.鄭主任表示長子希望與男方和女方多相處,長子認為男方管教較為嚴緊,女方較為寬鬆,因此他喜歡與女方生活。本席認為,長子的看法是真實的,以一位8歲的孩子角度看,以較寬鬆的態度照顧管束自己必定較容易被接納。綜觀男方的做法,談不上有嚴重的過失,男方往往為家庭子女設想。

83.兩名家庭子女由逢星期一至星期五放學前由女方照顧及管束;男方則由星期五放學後至星期日晚上照顧及管束。現時長子及幼女的生活模式是理想的。

84.女方曾投訴男方的作息時間不規律,尤其是晚上深夜才就寢,日間男方遲起床,照顧家庭子女是女方則較為優勝。男方解釋,他的日常作息時間是因為他需要日間騰出時間照顧家庭子女,他在晚上才可以進行電腦資訊系統工作。女方現時是自僱保險從業員、推銷員、並在食肆任職兼職工作,女方的工時雖有彈性,但在食肆兼職需要跟從僱主編定時間表工作,有時女方亦需要臨時加班或者會見客人,所以她將家庭子女交由男方照顧是可以理解的。

85.實際上,本席認為雙方的時間安排已有明確的分工:長子(及幼女)上學時由女方照顧及管束,而星期五放學後至星期天,由男方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已接納這樣的生活模式,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的模式應該維持。

家庭居所方面

86.男方現時租用一位於私人屋苑的單位,面積大約50平方米,單位有兩個睡房,環境清幽,有住客會所。女方租用一個沒有電梯的私人樓宇的單位,面積大約15平方米,有開放式廚房及獨立洗手間,家中陳設中主要是一張雙層床。鄭主任曾考慮家庭居所的大小,但她認為面積大小並不是考慮誰照顧管束家庭子女的重要事項。鄭主任曾到女方現時居住的單位家訪,她認為雖然面積細小,但五臟俱全,環境清潔,家庭子女亦有充足活動空間,面積即使較男方現時租用的居所細小也算是合適。

87.本席與鄭主任持相同看法。大小單位的面積並非決定照顧管束責任的單一考慮,即使男方現時租用單位較為寬敞,正可在週末為兩名家庭子女提供舒適的優閒生活。這是一個適合的做法。

交通安排

88.就這項,雙方的居所與長子的小學和幼女打算就讀的幼兒園是相近的。男方與女方在庭上曾經就距離的長短爭拗,但這並非一項重要的指標,雙方的居所與兩間學校都在屯門區,乘輕鐵已能前往到達,家庭居所與學校的距離談不上任何一方較為優勝。

食方面

89.女方不滿男方不懂烹飪,女方形容幼女在男方居所留宿後,常投訴男方只是會做「蕃茄飯」予她食用。女方指,幼女其實希望可以吃「蕃茄炒蛋」。男方駁斥女方的說法不對,雖然男方現時是獨居,但他每天也有下廚做飯給自己吃。偶爾才會在外用膳。

90.本席不能就一方的烹飪技巧未如理想而認為該方就照顧及管束的能力欠佳,只要男方能提供家庭子女足夠及適合的食物,便是恰當。

男方的健康狀況

91.男方作供,他在去年12月份曾因甲狀腺問題動手術,術後在家休養。男方在未來一個月須再動心臟心瓣手術,他未有接上較大型的電腦系統程式工作。男方提出可以以照顧管束家庭子女為優先,延遲動該手術。在他休養期間可以要求他的長姊或兄嫂照顧家庭子女。男方希望法院不會因為他的健康狀況歧視他的照顧管束能力。

92.本席考慮父或母是否有能力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該方的健康狀況必是重要的一環。倘若該父或母的健康抱恙,欠能照顧管束家庭子女,法院必需審慎考慮。男方雖然指出他可以要求長子或兄嫂照顧家庭子女,但他承認這個安排並未徵求他們同意,他亦不知道時間上的安排是否可行。因此,在照顧能力方面,男方的身體狀況的確未能完全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他必需有女方或其他人實質支援,男方單方面享有照顧及管束子女的權利並不可行。

93.另一邊廂,女方表示自己現時兼任3份工作,時間上雖然有彈性,可是,一旦需要與客人會面或超時工作,她則需要臨時安排照顧子女。女方或鄭主任也確認,她會首先要求男方支援。女方作供時說,倘若男方不支援,她才考慮將家庭子女送到附近幼兒園暫托。女方又說,她的長姊現時沒有固定工作,只是在快餐店任兼職,當她需要第三者支援,女方的長姊也是她的考慮人選。

結論

94.綜觀男方與女方的生活模式,其實某程度上他倆已能協調,男方可以安排自己的時間支援女方,在沒有事先通知下照顧家庭子女。實體上,雙方已是共同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雖然家庭子女在女方現時的居所時間較長,在男方現時的居所時間較短,他們的合作模式已經確立。

95.當男方身體抱恙,女方會提供支援;當女方工作或需出外工幹,男方亦會照顧及管束兩名家庭子女。兩名家庭子女亦習慣這樣的家庭模式,雙方有任何時間調動也可配合。

96.雖然就共同照顧及管束最佳的做法是將兩人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的時間平均分配,本案有別,雖然女方照顧及管束的時間較長,但在這既定模式以外雙方存有合作空間,正如雙方對對方探視長子及幼女持非常大的彈性。其實所謂「彈性」就是當雙方某時候不能照顧管束家庭子女時,對方會配合、支援,令家庭子女獲得最佳的照顧。

97.根據以上原因,本席認為共同照顧及管束兩名家庭子女屬最佳的做法。鄭主任在更新報告中雖然建議女方有照顧管束權而男方有合埋探視權,但鄭主任在庭上亦確認男方與女方一貫的相處模式亦適合共同照顧及管束兩名家庭子女。

98.最後,男方在審訊時提出2018年8月7日圖書館一事。男方與女方就這件事上亦互相投訴對方,最後男方亦可以補救女方的不足。男方對長子表現緊張,當時攜同幼女由居所到圖書館尋找長子,找到長子後馬上安排他用膳。女方承認錯誤,承諾事件不會重演。本席視這是一宗是單一事件,女方已承認錯誤,因此不會妨礙女方可共同享有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

99.承上文,本席認為男方與女方共同照顧及管束兩名家庭子女是合適的安排。這個做法對雙方有利。本席考慮男方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的參與程度不遜於女方,雖然時間上男方實質照顧及管束的時間較少,但男方的參與程度,尤其在女方經常的不定時的要求下,亦會適切的提供照顧及管束家庭子女的安排。男方與女方照顧及管束兩名家庭子女的程度相約。

法院命令

100.本席頒布以下命令:

(1)  男方(呈請人)與女方(答辯人)可獲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2)  男方(呈請人)須由逢星期五,於兩名家庭子女放學後,直至連接的星期一早上(或下午),兩名家庭子女上學前期間照顧及管束兩名家庭子女。

(3)  女方(答辯人)須於由逢星期一,於兩名家庭子女放學後,直至連接的星期五早上(或下午),兩名家庭子女上學前期間照顧及管束兩名家庭子女。

(4)  子女安排聆訊的訟費,包括2017年8月15日、2017年12月4日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2018年8月29日及8月30日的審訊,不作訟費命令。

(5)  首次約見聆訊定於2019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第11法庭繼續進行。

 
 

  (周博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