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祖軒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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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20/2018 [2019] HKCFI 1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2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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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三位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咁佢哋就被轉介到呢個法院量刑。 咁案情撮要顯示,喺2017年嘅3月時分,受害人喺網上就刊登廣告,有意出售一個價值大約200,000元嘅勞力士手錶。咁喺4月嘅時候,佢收到一個男子嘅手提電話,表示係意欲購買呢一個手錶,但係就需要受害人攜帶呢個手錶係去到尖沙咀嘅南洋中心一間錶行係先行認證。 2017年嘅4月14日,咁雙方係應約係到達尖沙咀南洋中心係會面。咁喺晏晝嘅四點幾,第三被告人就到達南洋中心外面,就同受害人同埋佢同行一個友人係接觸。咁當呢個受害人同埋佢嘅友人步進中心前往其內嘅一個錶行嘅時候,第三被告人就借口就欲檢查呢個手錶,就著受害人係取出呢一個手錶。咁當呢個受害人交出手錶畀第三被告嘅時候,第一被告人就從某處係衝出嚟,咁就以呢個胡椒係噴霧噴向受害人同埋佢同行人友人嘅面部同埋眼部,咁而第三被告人就將係搶到手嘅手--就將搶得手嘅就攜同--到手嘅手錶係逃走。 受害人跟住就捉住第一被告人嘅衣服係唔放,咁而當時候喺附近亦都係有兩名係途人,咁而喺途人嘅幫助之下,第一被告人就被係佢哋制服。而喺被搶去手錶之後,受害人嘅友人亦都係緊追第三被告,但係第三被告最終係逃走。 咁喺同日下午嘅稍後時分,喺灣仔一間酒店嘅大堂嘅一個閉路電視就拍攝到係第三被告同第二被告係有接觸同埋交談。咁而第二日(翌日),警方就係從呢個第二被告人嘅身上,或者佢嘅地方係起回、尋回呢一個係失去嘅手錶。咁喺警誡之下,第一被告就表示第二被告就畀咗8,000鈫佢係用嚟參與呢個事件嘅,但係佢就喺會面紀錄嗰度就話唔知道當時參與嘅係搶劫。 咁至於第三被告就表示第二被告係提供畀佢係40,000鈫參與呢一個事情,咁但係現在三位係喺裁判法院,同埋喺席前都係承認係干犯呢一件嘅搶劫罪嘅。 咁第一被告現在就係28歲,咁聲稱就係一名裝修工人,月入係15,000鈫。咁佢有三次嘅刑事紀錄,但係都唔牽涉係盜竊嘅罪行。喺2018年嘅5月25日,佢因為喺2017年嘅3月19日干犯縱火罪,燒毀八輛嘅汽車,喺區域法院係被判處4年嘅即時監禁。 咁至於第二被告現在就係29歲,聲稱就係一名地盤裝修工人,咁就月人就大約兩萬鈫,咁佢有九次涉及十三項嘅刑事定罪紀錄。咁其中一項亦都係搶劫罪,咁另外有兩項就係涉及盜竊罪嘅。 至於第三被告現年就係47歲,咁佢聲稱係一名廚師,月入15,000鈫,佢有係二十一次涉及二十八項嘅刑事紀錄,其中二十項係同盜竊、入屋犯法等嘅罪行係有關嘅。 咁總結嚟講,三位被告人都係聲稱因為係家庭各種經濟上嘅理由係干犯呢一件案件,咁而家就深感後悔。咁三位代表被告人嘅大律師亦都呈上屋企人同埋朋友、社工替佢哋所撰寫嘅求情信,希望法庭係從輕發落。本席明白屋企人同埋朋友嘅要求同埋感受,但係三位被告人都唔係首次係干犯刑法,機會過往係已經畀過無數咁多次㗎喇,而家法庭要考慮嘅只係係究竟個懲罰,而呢個懲罰只係刑期嘅長短而已。 就住搶劫罪而言,上訴庭已經訂下清晰嘅案例,喺冇展示武器,又或者使用胡椒噴霧嘅情況之下進行搶劫,最基本嘅量刑起點就係4年嘅即時監禁。不過本案存有係增加案情嚴重性嘅情節,咁首先就係本案就係經小心策劃嘅,係,從案情撮要可以睇到每一個人喺搶劫裡面都扮演係唔同嘅角色,每個人嘅角色亦都係不盡相同嘅。第三被告可能因為年紀比較大喇,咁所以就負責係接頭。第一被告可能係年青力壯喇,於是就負責搶奪同埋係逃走。咁第二被告就係似乎全程都冇出現過,咁佢就係負責係喺背後。咁從整體嘅案情撮要嚟講睇到第二被告就係負責整件事件嘅策劃,因為最終嘅手錶係喺佢嘅身上係--或者喺佢嘅所在地或者身上係尋獲,咁案情撮要冇好明確咁交代。 換句話嚟講,呢一件案件由最初嘅開始同受害人接觸,去到最後安排車輛係接走第一被告等,成個案件係一個係有組織,精心策劃嘅搶劫案,係,呢一宗絕非係一宗簡單嘅街頭搶劫案。咁有鑒於此,量刑嘅起點因此係上調1年,去到5年嘅即時監禁。咁呢個就係就案情而言,呢一件案嘅基本量刑起點。 咁首先處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雖然有三次嘅刑事紀錄,但係同盜竊都冇關嘅。咁佢喺2017年嘅3月因為干犯縱火罪,係喺2018年係被判處4年嘅即時監禁。嗰一宗嘅縱火案嘅性質,同今次佢所面對,所干犯嘅搶劫罪嘅罪行性質係完全唔同嘅,無論係犯案嘅時間、犯案嘅地點、受害人嘅身分、犯案嘅各項細節都完全係唔同。呢兩件案件亦都係冇任何必然嘅關係,咁所以我係睇唔到點解呢兩次事件係唔應該作出獨立嘅處理。 咁就今次被告人所干犯嘅搶劫罪同埋佢所扮演嘅角色,本席就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咁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咁所以判監係三年四個月。 咁本席進一步再考慮總體嘅量刑原則,咁就喺考慮過之後,我係睇唔到呢件案有任何嘅原因係需要將第一被告人今次所服嘅刑期與之前佢因為干犯縱火罪所服嘅刑期需要係任何係有重叠嘅地方。咁亦都因此之故,本席才命令呢三年四個月嘅即時監禁係同佢之前所干犯縱火罪4年嘅即時監禁係分期執行。 咁至於第二被告人,從佢所承認嘅案情撮要睇到--從承認嘅案情撮要睇到佢係呢一件案嘅始作俑者,係,正如我剛才所講,更重要嘅就係當第三被告喺搶得呢個手錶之後,就同第二被告接頭,而被劫嘅手錶最後亦都落喺第二被告人嘅手上。雖然第二被告人嘅刑事紀錄相對第三被告而言係較「好」,「好」我係用個引號括住嘅。但係佢亦都係有一次嘅搶劫,同埋兩次盜竊罪嘅前科。喺考慮過佢今次搶劫裡面所扮演嘅角色,同埋佢嘅刑事紀錄之後,佢嘅量刑起點係提高去到6年嘅即時監禁,因為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所以佢嘅刑期係下調至到4年。 至於第三被告,基本上佢就係一名慣犯,佢從1990年開始就從不間斷干犯刑法,其中涉及同盜竊有關嘅,我剛才已經講過,基本上係多不勝數,佢嘅量刑起點因此亦都係上調至到6年嘅即時監禁,咁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量刑係下調至4年。 咁總括而言,就三位被告人承認嘅搶劫罪,第一被告人係被判處三年四個月嘅即時監禁,與現正服刑嘅4年即時監禁係分期執行。第二同埋第三被告各被判處4年嘅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