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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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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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0/2018 [2019] HKDC 7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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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2018年6月22日早上9時左右,許先生帶同價值港幣8,988元的MacBook Air電腦前往香港大學百週年校園智華館的自習區,在該處他把電腦放在附近。約10時50分左右,他沒有看管電腦,11時左右返回,發現電腦已不見了。 3.該自習區樓高兩層,每層均設有接待櫃檯,只限獲授權人士如教職員及學生進出。獲授權人士須使用有效出入許可證輕觸入口感應器,才可進入自習區。 4.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身形肥壯,頭戴杏色鴨舌帽,身穿橙色Polo裇衫及深藍色短褲,攜帶黑色斜孭袋,穿著藍色運動鞋。他攀過閘門進入自習區,被告途經自習區內不同地方。一部攝影機拍攝到被告拾起涉案電腦,其他攝影機則拍攝到被告在自習區外大學範圍不同地方手持涉案電腦。 5.其後在筲箕灣耀東邨耀輝樓電梯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於08:08時左右(即涉案電腦不見之前)身穿相同服裝,又拍攝到被告於13:05時左右(即涉案電腦不見之後)同樣身穿相同服裝,但沒戴鴨舌帽。 6.2018年7月11日,被告在耀東邨耀輝樓納祺宿舍住處被拘捕。警方在被告的睡床及衣櫃發現被告在2018年6月22日所穿的橙色Polo裇衫、深藍色短褲及藍色運動鞋,以及當日所攜的黑色斜孭袋,並撿獲為證物。 7.被告現在承認作為侵入者在進入自習區後,在該處偷竊涉案電腦。 8.被告現年51歲,過往有24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為盜竊罪,被告亦於1986及2014年干犯相同的入屋犯法罪,最後在2018年7月因盜竊罪被判監3個月。 9.代表被告的朱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年幼時母親早逝,由父親獨力照顧他及弟弟,缺乏照顧及關愛。後來更因家庭經濟關係,被告自14歲起便輟學及投入工作,曾做過學徒、運輸工人及侍應等等。在此成長背景下,被告過往因經濟拮据而多次干犯不同罪行。朱大律師進一步指出,案發地點是非住宅大學圖書館,被告在早上犯案,並無攜帶任何工具,只是趁機行事,並無任何人受驚。被告亦並非有計劃或專業地行事。至於該手提電腦已變賣,被告難以作出賠償。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0.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表明,涉及非住宅處所的應判予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在本案中,被告雖然是趁機行事,並非攜有任何專業工具,但手法純熟及迅速,被告過往且有多項不誠實的紀錄,更有相同的入屋犯法罪,應可考慮把判刑起點再作提高,以收阻嚇之用。 11.但無論如何,被告現在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所有案情後,仍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0個月。 12.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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