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爵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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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一名俗稱「白牌車」的Uber司機,女子X是一名深夜時乘搭上訴人的白牌車的18歲女大學生,她上車時已有醉意。

Case No.HCMA 509/2018[2019] HKCFI 13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9/2018

[2019] HKCFI 13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處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0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992宗)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藍爵賢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9年3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5月30日

案書

1.上訴人是一名俗稱「白牌車」的Uber司機,女子X是一名深夜時乘搭上訴人的白牌車的18歲女大學生,她上車時已有醉意。

2.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 X 的控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9個月。

3.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他獲保釋等候上訴結果。

4.上訴人於本上訴由何偉健大律師代表,原審時他是由另一名大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5.控方傳召了2名證人: 女子X (控方第一證人,下稱「PW1」) 及 X 的母親 (控方第二證人,下稱「PW2」)。

6.簡單地說,2017年11月5日凌晨約1時15分,PW1登上透過Uber應用程式預約的私家車返回住所,上訴人是司機。PW1當晚喝了兩罐啤酒故有醉意,她登上後座左邊乘客位後便閉目養神,但間中亦有與上訴人交談。

7.PW1到達住所屋苑準備下車時,上訴人稱讚PW1漂亮及問PW1可否吻他一下,PW1拒絶。上訴人問她是否需要樽裝水或熱茶, 由於PW仍有醉意,她不想回家後被母親見到自己酒醉,於是同意上訴人的提議。

8.上訴人載PW1到附近的加油站,他攙扶PW1到洗手間及購買樽裝水,其後亦扶PW1返回私家車坐在前方乘客位。由於當時PW1仍感疲倦及步履不穩,所以沒有拒絶上訴人扶她上車。

9.離開加油站時,上訴人說:「睇下附近有邊啲位停低,可以傾偈。」由於PW1十分疲倦,所以沒有理睬。約3至5分鐘後,PW1發覺上訴人把私家車停在一個不知名地方,四週環境黑暗,PW1不知身在何處。上訴人問PW1是否疲倦,PW1回答她感到疲倦及頭暈,上訴人越過司機位和乘客位中間的部分,並調低PW1的座位,上訴人問PW1可否親他一下,PW1說:「唔好。」但上訴人竟伸出舌頭強吻PW1的嘴,PW1掙扎不果, 上訴人更用左手觸摸PW1左邊胸部一下,並用右手觸摸PW1的大腿及由下而上伸進PW1的短牛仔褲左邊褲管觸摸PW1的臀部。整個侵犯過程維持約10秒,上訴人其後把PW1的座位調直,返回司機位。PW1對上訴人的侵犯感嘔心及驚慌,但由於她仍覺得頭暈及有醉意,她繼續坐在前方的乘客座位,背向上訴人休息。

10.一會兒後,PW1叫上訴人送她回家。上訴人要求PW1吻他,PW1拒絶並把頭扭向左邊,上訴人竟強行用手把PW1的頭扭向他,又再伸出舌頭侵犯PW1的嘴,並用雙手捉著PW1兩邊手腕及用上半身壓向PW1的上身,令PW1無法掙扎。

11.上訴人其後再將PW1的座位調低,並問PW1:「有冇試過喺車度?」PW1沒有理會他,但上訴人繼續強吻PW1, 約1分鐘後PW1才能成功推開上訴人。

12.PW1其後打開車門,嘗試逃離車廂,但上訴人拉著她,向她道歉及提出送她回家,PW1最終同意。途中,上訴人一直道歉及問PW1是否生他的氣,PW1沒有回答。上訴人最後載PW1回到她住的屋苑。

13.PW1早與PW2確定她於凌晨約1時15分上車及將於約1時45分到達,PW2一直在家中等待PW1回家。

14.PW1在凌晨約2時45分抵達家門後,告訴PW2她被Uber司機非禮,PW1的哥哥在稍後時間回家後,他們報警求助。

辯方案情

15.上訴人選擇作供。

16.簡而言之,上訴人指他與PW1在車廂內的親密行為是在她同意下作出的,是PW1到達所住屋苑後表示不想回家及想喝水,上訴人於是載她到附近的加油站買水,並陪伴她到女廁。

17.離開加油站時,PW1主動坐在前方的乘客座位,上訴人便把車輛駛到油站附近停下。兩人在車內傾談及親熱起來,包括接吻及互相撫摸對方。他們其後繼續在車廂內傾談至約凌晨2時40分,上訴人才載PW1返回她住的屋苑。

定罪理由

18.裁判官信納PW1和PW2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另一方面,裁判官認定上訴人不是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裁定事實經過如PW1所述, 上訴人侵犯PW1是有猥褻意圖,他不是真誠相信PW1同意他的行為。

19.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

20.上訴人於判刑時37歲,已婚,育有4歲的兒子,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正職是印刷品銷售員,月入約30,000元。

21.裁判官指出案中有4項加重刑責的因素:

(1) 上訴人是PW1的司機;

(2) PW1是一名醉酒的乘客;

(3) 案發於凌晨時分;及

(4) 上訴人有預謀地載PW1到一個僻靜的地方侵犯她。

22.裁判官指出,判刑需要考慮能否阻嚇他人犯案、反映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丶及補償受害人和其親友所受的委屈。裁判官採納九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裁判官認為沒有有效求情因素下調判刑, 所以判處上訴人監禁九個月。

上訴理由

23.何大律師提出3項定罪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 裁判官錯誤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理由是:

i. PW1一方面認為上訴人是色魔,另一方面又與上訴人共處一段長時間;

ii. PW1被侵犯10秒後,依然留在車上背向上訴人,還要讓他接載回家;

iii. 裁判官錯誤評估PW1精神狀態,因為沒有充分證據顯示PW1的決定受到酒精影響;

(2) 裁判官錯誤地拒絶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3)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有可能真誠但錯誤地相信PW1同意與上訴人進行親密的接觸。

24.至於判刑方面, 何大律師認為判刑明顯過重,他認為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可能誤會 X 同意他的行為,而且本案情節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

答辯人的立場

25.答辯人反對定罪及判刑上訴申請。鄭檢控官強調本案關鍵在於案中控方證人和上訴人之可信性及可靠性。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各證人作供之優勢,且在詳盡地分析所有證供後,才作出針對上訴人之裁決。裁判官於整體考慮 PW1的證供後,接納她所述的事發經過,上訴法庭不應作出干預。

26.至於判刑方面, 答辯人援引案例指出 9個月的判刑是恰當的, 絕無下調空間。

討論

      上訴理由(一)

      何大律師指PW1既認為上訴人是色狼,卻仍留在車上, 她的反應不合理。本席不同意。

27.PW1只有18歲,當上訴人說「可唔可以鍚你一啖」時,PW1巳斷然拒絕, 當時上訴人沒有實際侵犯PW1的行為, PW1未料到上訴人之後會如斯斗膽。很多人都誤以為Uber司機身份易被追尋而對司機的防範掉以輕心; 而且PW1年紀輕, 當時更有酒意,判斷力可能受到影響, 未能意識到當時的危險並不出奇。

28.何大律師又指X在第一次被侵犯後的行為不合理。本席必須強調,第一次侵犯是發生在一個環境黑暗而上訴人不知身在何處的地方,PW1必然十分驚慌,只懂得轉身背向上訴人是十分自然的反抗及保護自已的本能反應。由於上訴人看來已停止他的侵犯行為,而PW1根本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她別無選擇下留在車上及之後讓上訴人車她回家,也屬合理。

      何大律師指PW1酒醉程度不可能太嚴重,因為她說只是少少酒醉,但意識清醒。所以裁判官說她的決定受酒精影響是對她精神狀態錯誤評估。

29.PW1的證供是她當晚飲了2罐啤酒,這份量不少。雖然她說意識仍清醒,這不代表她判斷能力不受酒精影響。從她需要上訴人攙扶去廁所及返回車上, 足見她受酒精影響不少,裁判官絶對有理由認為上訴人的判斷力有受酒精影響。

30.何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批評, PW1形容的情節發生的時間遠不足1小時,但事實上, 由她離開屋苑後再次返回她的屋苑相隔的時間應為1小時。誠如裁判官的分析,不同人對時間的估計能力不同,再者,PW1當時受酒精影響,對時間的估計與真實時間有差異毫不出奇,不會影響PW1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上訴理由二

31.何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絶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有小心分析上訴人的證供, 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分析上的錯誤。

32.本席更必須指出,上訴人聲稱PW1同意和他進行親密行為之說, 是荒謬之極的說法。PW1第一次乘搭上訴人的白牌車,彼此互不認識,上訴人竟然說PW1和他交談幾句便同意和他在四處無人、黑暗之處親熱起來的說法實在可笑之極。如果PW1是同意的,她便不會一回家見到母親便即時投訴被Uber車司機非禮。

33.裁判官拒絶信納上訴人證供是絶對正確的裁定。

      上訴理由三

34.上訴人聲稱錯誤地相信PW1同意與他親熱的說法是同樣荒謬,完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支持。

35.PW1與上訴人第一次見面,彼此是司機與乘客的關係,PW1更以說話明言及反抗動作表明不同意上訴人對她的侵犯,上訴人不可能會相信PW1同意其侵犯行為。

36.所有定罪上訴理由都不能成立。

37.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絶對安全穩妥。以「重審」角度,本席亦會達致同一結論,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

38.猥褻侵犯罪行並無判刑指引, 判罰很視乎案情和被告人的刑責。

39.本席認為這是一宗十分嚴重的非禮事件。裁判官正確指出案中有4點加重刑責的因素:

(1) 上訴人是接載乘客的司機;

(2) PW1是一名醉酒的乘客;

(3) 案發於凌晨時分;及

(4) 上訴人有預謀地載PW1到一個僻靜的地方侵犯她。

40.本席更要指出, 上訴人的侵犯行為極為惡劣。

41.何大律師所引述的一些判刑案例的案情與本案不同,嚴重性不能相提並論,在此無必要複述。

42.上訴人的白牌車司機身份與的士司機身份沒有多大分別。乘客是因為對司機信任才會願意上車,所以雙方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關係,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這信任。法庭有責任保護乘搭的士或白牌車夜歸女乘客的安全,對非禮女乘客的司機, 即時監禁刑罰是必然。

43.上訴人更是明知PW1受酒精影響,亦見到她年少,利用這些弱點向她作出侵犯。當PW1反抗時,上訴人不但沒有停止反而變本加厲,使用武力使PW1無法掙扎, 侵犯行為更加是在深夜四周漆黑無人地方進行,如非PW1極力反抗,後果實在不堪設想。

44.本席認為,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已屬輕判, 並有上調空間。

45.何大律師以上訴人可能誤會X同意他的行為作為求情理由是荒謬的, 這說法已被裁判官正確地否定。

46.上訴人是經過審訊後被定罪,他更採用惡劣抗辯手法,誣稱對方同意與他親熱,足見其毫無悔意,裁判官不給予任何減刑,是完全恰當。

47.判刑已屬輕判,絕無減刑空間, 因此本席亦駁回判刑上訴。

結果

48.定罪及刑期上訴均被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獲保釋等候上訴結果,他須即時開始服刑。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和禮律師行轉聘何偉健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