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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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八項控罪,其中七項涉同一事主X女士(控罪一至七),另一項的事主則為X女士的15歲大的大女兒Y(控罪八)。涉X女士的是六項猥褻侵犯罪(下稱「非禮罪」)及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下稱「襲擊傷人罪」),涉Y的是一項非禮罪。首三項控罪發生在2016年8月尾至9月尾期間,都是只涉X女士的非禮罪,其餘的控罪,是涉X女士的三項非禮罪及一項襲擊傷人罪,及涉Y的一項非禮罪,則發生在2017年3月。絶大部份的控罪都是被告人在X家中聲稱替X驅邪及/或治病期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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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6/2018 [2019] HKDC 6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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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八項控罪,其中七項涉同一事主X女士(控罪一至七),另一項的事主則為X女士的15歲大的大女兒Y(控罪八)。涉X女士的是六項猥褻侵犯罪(下稱「非禮罪」)及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下稱「襲擊傷人罪」),涉Y的是一項非禮罪。首三項控罪發生在2016年8月尾至9月尾期間,都是只涉X女士的非禮罪,其餘的控罪,是涉X女士的三項非禮罪及一項襲擊傷人罪,及涉Y的一項非禮罪,則發生在2017年3月。絶大部份的控罪都是被告人在X家中聲稱替X驅邪及/或治病期間發生。 2.各項控罪簡單表列如下:—
3.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 4.審訊過程中,控方一共傳召了六名證人,分別為第一證人Y、第二證人X、第三證人羅慶豐、第四證人張淑瑩、第五證人駱偉華、及第六證人道教專家李耀輝博士。 5.控辯雙方亦簽署了兩份承認事實(證物P1及P1A),亦藉以呈遞了一些證物,包括被告人被拘捕時在警誡下作出的回應的補錄口供(證物P4),及載錄着其後警方在警誡下與他進行的三次錄影會面的光碟(證物P5,P6及P10)及光碟內容的相應謄本(證物P5A,P6A及P10A)。 6.辯方案情則有被告人為辯方第一證人,陳麗雲女士為辯方第二證人,黃綺莉女士為辯方第三證人。 控方案情 7.雖然X女士為控方傳召的第二位證人,但因牽涉她的事項最多,故此,本席會首先簡述她的證供。 控方第二證人-X 8.X女士年約47歲,多年來身患多種疾病,包括隱性羊癎、抑鬱焦慮、肺積血、及膀胱過度活躍,令她每天要服用多種藥物。她亦曾兩度墮胎。 9.她的隱性羊癎會間歇性地發作,令她的身體不受控地抽搐,以致不能說話,但能聽到周邊的人說話,抽搐歷時十數分鐘至個多鐘頭不等。抽搐令她的肌肉疼痛,抽搐過後她的身體及精神均會感覺十分疲累。 10.對於她的病患,除接受傳統西醫治療外,她於十多年前開始嘗試一些另類療法如拜神、飲符水等。在此等療法中,替她治療的人士(辯方大律師統稱為「高人」)曾告知她,她受到被她墮去的胎兒的「嬰靈」纏擾,及她的家宅有靈體滋擾。她因而對鬼神之說甚為受落。 11.於2016年8月28日,當X的朋友阿Ling(即控方第四證人張淑瑩)及Ling的男友阿華(即控方第五證人駱偉華)在X家中察看她的家宅有沒有靈異問題時,她的隱性羊癎病發作。阿華認為X的抽搐是被鬼上身所致,遂以手指夾着X的中指,但她的抽搐仍沒有停止。阿華隨即致電他稱為「權師傅」的被告人,要求被告人盡速前來幫手。 12.被告人到後,以手握着X的手指,並看似不斷向一些物體說話,約十多分鐘後,X的抽搐亦停止了。 13.被告人謂X有一隻二千多年的女性靈體在她身上,想「奪舍」,意即想奪去她的性命,讓靈體可以藉她的身體做人。 14.被告人遂與Ling攙扶X入其房間,把她躺臥在床上,被告人坐在床上X的左邊,靠近窗口,Ling則坐在X右邊近床尾。 15.被告人謂X身體很差,他可以幫X醫病,並要求Ling替X脫去衣服。 16.Ling依從被告人的囑咐,把X的內外衣褲脫去。接着,被告人以手「揸下揸下」X的左乳房,及以食指及拇指搓捏(X用「撚」來形容所涉動作)她的乳頭「起碼五、六吓」,過程中,被告謂此舉是保護X的心臟,恢復她的元氣。 17.被告人沿X的胸腹部一路向下摸至恥毛位置,把手放在陰道口,之後就突然間以兩隻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在陰道內不停郁動,X形容其動作「好似摷嘢咁,撩下撩下」。被告人並對她說:「你要有性興奮,先可以得。」X解釋此話是指她要有性興奮,被告人才可以取出玄珠,送上天庭。 18.被告人以手指在X的陰道內撩動一輪後,便把手指提出,並以拇指、食指及中指三隻手指,狀似拿捏着一些他聲稱為玄珠的東西,從窗口扔出街外。被告人重複了這個探指入X的陰道攞玄珠及將玄珠抛擲出窗外的步驟約三次。被告人向X表示,他扔出的玄珠,天庭會收到。 19.X說在探指入她的陰道前,被告人沒有說明替她醫病是需要這樣接觸她的私處的。 20.這次取玄珠完成後,X問被告人以後是否要重複這些動作,被告人告訴她是需要的,因玄珠會不斷產生,會愈來愈多。 21.阿Ling亦問被告人是否每一次都要提取玄珠,他的回覆是確定的。 22.X供稱她看不見被告人手指拿捏着任何東西,亦不明白玄珠是甚麼,她亦沒有性興奮,只覺得整個過程令她不舒服。 23.她沒有抗拒被告人,因她在抽搐過後身體疲弱,在整個過程中感覺很無奈。 24.臨走前,被告人對X表示,她身上有很多邪靈,亦受到兩個嬰靈纏擾;被告人說要幫她醫病、送走嬰靈及驅走邪靈。經商討後,被告人同意收取八千元,作為替X治病,送走嬰靈及邪靈,及令她的大女兒Y變得沒有那麼暴躁的費用。 25.被告人表示X的毛病為陰氣太重、邪靈入侵身體,和她的抽搐及暈眩問題。他亦聲稱自己與天界及地界的東西很稔熟,將會燒她的毛病的數據上天庭,用這些數據來替她醫病。 26.被告人告知X會致電給她和她約時間再來。 27.被告人偕同數名徒弟在2016年9月3日晚上再來到X的住所,Ling及阿華亦有到來。被告人向X表示帶徒弟前來,是讓他們看看鬼上身是怎樣的。 28.在徒弟佈陣「起結界」準備替X驅邪靈期間,X的抽搐發作。被告人一路以手捉着她的手,一路說話,X聽來似被告人正與天界「講數」,又聽到他對徒弟說這就是鬼上身。 29.X的抽搐停止後,他們便進行驅鬼儀式。 30.之後,被告人着Ling及一名女徒弟扶X入房及令其躺臥在床上,再替她脫去所有衣服,然後被告人以相同的手法,重複他在8月28日對X的胸部及下體所作出的行為。 31.在Ling替她脫衣時,X問被告人是否需要脫衣取玄珠,及可否不再這樣做,但被告人告訴她玄珠會不斷繁殖,要去除,所以要再做,並謂驅鬼與醫病都要攞數據,所以要把玄珠扔出街,才能從天庭攞數據,用以醫病。 32.被告人在把手指插入X的陰道前,向她重申她要有性興奮,才能夠取出玄珠,並謂玄珠會不斷產生,還會愈來愈多,所以不停要攞出來。 33.2016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偕同徒弟再次去到X家中,此行目的是將嬰靈送走。Ling及阿華亦有到來。 34.X的情緒在送嬰靈法事進行時變得很激動,在儀式進行後,她的抽搐又再發作,被告人着Ling及一名女徒弟抬她入房內的床上。 35.入房後,她身體仍有抽搐,神智亦不太清醒,但知道被抬上床。 36.當X的衣服被脫後,被告人說她的心臟與及氣都很弱,隨即以手搓摸她的乳房及乳頭,手法和以往一樣,為時約10分鐘。被告人繼而以與過往相同手法觸摸X的陰道,聲稱替她取玄珠。 37.X亦有問被告人可否不取玄珠,被告人重申玄珠會不斷繁殖,對身體有害,會令她生病,所以一路要攞,而X要有性興奮,才攞得到玄珠。 38.每次攞出玄珠後,被告人都做出向窗外扔的動作,並謂天庭會收到,就會有很多數據。如是者,在這次治病期間,被告人重複了這個攞珠抛珠動作約四次。 39.X供稱她不太相信採玄珠會幫到她,因她由細到大都身體差,故她不大相信被告人一下子可以改變她的身體狀況,但無奈接受,因當時身體太弱,人亦不太清醒。 40.此後直至2017年3月,被告人曾以電話聯絡X,但她不想見被告人,因她害怕再見後,會被他像以往一樣地觸摸她及接觸她的下體攞玄珠。因此,她多次藉詞工作忙而避免與被告人見面。 41.2017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到X工作的店舖找她,其後二人與X的契仔兼同事曾柏豪(阿豪)一同返回X的住所。返抵後不久,X的抽搐又發作,柏豪把她扶上按摩椅休息,被告人很快地從X的衣領處伸手入衣內,直接接觸到及撫摸她的胸部,並以手在她的乳房上打圈,觸及乳頭,為時約10分鐘。 42.其後,X問被告人為何伸手入她衣內,他說是要為她補心及補氣。 43.X供稱她是不願意被摸的,但被告人的動作很快,一下子便伸手入她衣內。同時她抽搐完後身體很疲倦,沒有多大能力反抗。 44.2017年3月28日晚上約11時多,被告人再到X工作的店舖,當時阿豪、Ling及X也在店內。其後,他們分三批人返回X的住所。被告人與Ling先行,Y約半小時後返家,而X與阿豪則於29日凌晨時分收工後才一起返回X的住所。X的鄰居阿豐(即控方第三證人羅慶豐)和她的女友嘉嘉亦有到來。 45.X回家後,被告人說她身上有一隻二千年前的妖精,分成三份,一份在Y身上,一份在Ling身上,最重要的部份在X身上。 46.X返家後感覺暈眩及抽搐發作,阿豐與Ling一起把她扶上按摩椅休息。 47.隨後,Ling離開了X的住所,嘉嘉則帶同X的幼女返回自己的住所,Y亦返回自己的房間休息。 48.X在按摩椅休息時,被告人與阿豪走近她,被告人對她說,那隻一分為三的妖魔,現在三份已全部上了X身上。 49.被告人說要打走這隻女妖,遂以左手握拳打在X的左面近眼部,令她的頭向右撞落牆上,以致該部位腫起了。他亦大力以手拍落X的頭頂,X隨即口吐了一些綠色物體。 50.X謂自己亦不能自制地與被告人打鬥,期間抓傷了他的前臂。 51.被告人與她打鬥期間,邊打邊說:「我要收伏你,收伏你後就將你送俾撒旦。」他又說此女妖下體有很多荊棘,要將她送給撒旦,讓撒旦折磨她。 52.打鬥後,X感覺全身「散哂」,神智亦不太清醒。 53.被告人隨即二話不說,從X的衣領伸手入她衣內的胸圍內,用手搓她的乳房,在其乳房上打圈,如是者摸了約10分鐘。被告人謂此舉是替她護着心臟及給予她一些氣。 54.X稍後漸漸清醒,並由阿豐扶她入房休息。 55.睡醒後,X發覺左眼的微絲血管爆裂,數日後到明愛醫院救診,並需要留醫。 56.X在作供初期將3月26日和3月29日所發生的事情次序調轉了,但她後來澄清所謂「打鬥事件」是發生在29日,而3月26日只涉被告人摸她的胸部。 57.於3月30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再到X的店舖找她,其後並與X及阿豪一起返回X家中。返家後不久,X又覺抽搐,阿豪遂把她扶上按摩椅休息。期間,X感覺被告人伸手入她衣內,以和以往相同的手法和理由,觸摸她的乳房。在被告人伸手入她衣內前,X已向他表示她已沒有事,但被告人未有徵詢她同意與否已伸手入她衣內。 58.X說在2017年3月再見到被告人時,他再有提出攞玄珠一事,但她以身體不適、月事來潮等藉口,拒絕再進行此事。 59.在盤問下,X說她現年47歲。她第一次抽搐病發時只是18、19歲。她的病情最近變得嚴重了。 60.她承認自十多年前開始,尋找並嘗試過一些西方醫學以外的方法治理她的身體不適。在未認識被告人之前,她一共尋找過四位「高人」,藉問卜、拜神等方法,希望可以幫助解決她的身體問題。在當時而言,她是相信這些高人可以幫助她。 61.她承認在2016年8月時,她相信她的家宅受到「唔乾淨嘅嘢」影響,直至審訊期間,她仍相信自己身體及家宅仍受此等東西影響。 62.她確認在2016年8月28日、9月3日、及9月23日,當被告人在她的房間有身體接觸時,Ling是在場的。 63.她覺得被告人對她所作的事,都沒有對邪氣有所減輕。 64.她說可能是被告人攞玄珠掟出街的說法令她起疑問。 65.另外,在2017年3月29日發生的所謂「打鬥事件」,令她對被告人的法力有所懷疑;她認為被告人如要幫她的話,不應該採用毆打她的方式。 66.有關2016年8月28日一事,她有少許印象被告人在寫了黃紙後,將之燒掉。 67.當日,當Ling替她脫衣時,她曾問為何要脫衣。被告人告訴她是要為她醫病。她同意被告人有告知她一刻間他會接觸她身體的敏感部份。 68.她說在被告人將手由她的胸部移往下體時,被告「算係有」講他會接觸她下半身敏感部位。 69.但X強調,未攞玄珠前,被告人沒有提及玄珠,是在攞了出來才說,但卻沒有解釋何為玄珠,只是說是邪靈把玄珠留在她身體,亦有說玄珠要送上天庭攞數據。 70.於2016年9月3日,被告人到了她住所後,她的抽搐又發作,程度比以往更嚴重。 71.被告人在X的衣服被脫除時,有提及將會有身體接觸。 72.被告人有對她說玄珠會不斷繁殖,所以要攞出來。 73.在攞玄珠時,被告人說過X要有性興奮,才可取出玄珠。 74.2016年9月23日是進行送嬰靈法事。在該天被告人亦有替她攞玄珠。 75.但X否認在該次取完玄珠,被告人對她說玄珠已全部除去。反之,被告人告知她,玄珠會愈來愈多,要定時去攞,亦要她有性興奮才可以攞得到。 76.X同意在2017年3月29日的打鬥事件中,她對自己的行為感到身不由己。 77.她確認時至今日,她的抽搐仍未解決,而醫生亦告訴她她仍未康復。 78.X否認被告人在第一次見她時,已對她說她身上的邪靈,曾攪到她性興奮,因而留下玄珠在她體內。 79.X表示,在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是在入了她的房間後,才對她說要有敏感部位接觸,但否認在入房前,被告人已說明將要接觸乳房和下體,被告人亦沒有說明要在陰道內攞玄珠。 80.她在盤問下,承認被告人在2017年3月30日,沒有去過她的住所。 81.在覆問下,她表示被告人除了在3月26日及28日到過她的住宅外,被告人在3月份沒有上過她的家。 82.接着,在本席及控辯雙方大律師的補充問題下,X表示已記不起她所提及的被告人在三月期間第三次摸她的胸部,是發生在30日或是31日,她甚至不能確定是發生在打鬥事件前或後。 83.有關她的長女Y,X在盤問下曾提及Y有講大話的情況,但她後來補充說,當Y不是在發脾氣時,她較少講大話,但對於發生在Y身上的事,她每每會隱暪,不敢向他人說出,直至她感覺不快,才將事情說出來。 控方第一證人-Y 84.Y是X的大女兒。她在2017年5月15日在警務處家居錄影室被社署心理學家會見的錄影片段在庭上播出,並被控方採納為其主問證供。 85.Y在會見時是15歲,在會見中她首先說出在2017年3月「二十幾號」凌晨發生在她身上的事。 86.她說她當時在自己房間的碌架床下格睡覺。她的房間是以一塊窗簾布充當作房門。當她處於半睡醒狀態時,她感覺身體被摸,覺得不對勁和不舒服,故立刻「彈咗起身」,並看見被告人坐在她的床邊,他的手已伸入了Y的衣服內,並由證人的右胸,摸到下體表面。(證人在會面時以手勢指向自己身上這些位置。) 87.Y立刻對被告人說:「你做乜嘢?」並以手指着房門示意被告人離開。被告人遂離開,並在臨行時說:「我幫你睇吓有冇屍毒,所以先幫你檢查吓者。」 88.Y當時感到很害怕,縮瑟在房間內。她將此事收藏在心內,不敢向媽媽說出,她說:「因為嗰一排我阿媽好相信佢,又唔敢同佢講喎。」她於3月尾向一位當時與她同校的陳姓同學說出此事,其後才向媽媽說出。 89.Y在會面的後期,有詳述她在事發時仍是穿着她當天出外時所穿的衣服,有穿胸圍及內褲。而被告人的手不是隔着衣服,而是直接掂到她的。 90.Y說此事發生的當晚較早前,被告人在她家裡作法時,她目睹被告人很大力地拍打她的媽媽,並在會面中以手勢動作示意媽媽被打的位置為頭頂、額頭及胸口。作法期間她看見自己媽媽的樣子很惡、很恐怖,像失去魂魄似的,其後見媽媽嘔吐了一些綠色東西。 91.作完法後,她替媽媽換衫時,看見她的眼部受傷,頭頂腫了,胸部亦紅了。 92.當晚,被告人和阿豪都在她家裏留宿,被告人在按摩椅上休息,阿豪則睡在廳內的一張摺床上,至於作法亦有在場的阿豐則於法事完畢後,返回自己家中休息。 93.在盤問下,Y堅稱被告人對她作出的侵犯,肯定有發生,她絶對沒有記錯,或無中生有。 94.她說她當時所穿着的是鬆身的衣著,穿長褲,胸圍扣已除開。當她被驚醒時,被告人的手仍在她褲內,之後他才將手伸出來,所以她肯定是見到被告人對她做出冒犯的行為。 95.她承認她在2017年2月至5月有服食醫治思覺失調的藥物,因她曾患此症。這些藥物會平定她的情緒,令她不會容易發脾氣。 96.她和母親的關係良好,她間中和媽媽有言語上的頂撞,但彼此沒有隔夜仇。她通常不會盡快與媽媽分享她的心事,而是把心事寫在一本簿,待寫滿了才會同媽媽說。 控方第三證人-羅慶豐 97.此證人又名阿豐,或豐哥哥。他是與X樓上樓下的鄰居。在2016年尾認識X,與其女友嘉嘉不時會拜訪X。X在2017年3月頭把他介紹給X稱為「權師父」的被告人認識。 98.於2017年3月尾一個晚上,他和女友一起去到X家中,當時被告人和Ling已在屋內。不久,Y獨自一人返抵,X於再稍後才與阿豪一起返到。當晚,Ling、Y及X先後感到不適。 99.當X的抽搐發作時,阿豐有幫手把她扶到按摩椅休息。之後,阿豪與被告人站近X身旁,被告人便向着X說話,其內容的意思是為何還不離開,不然我們便收拾你。 100.期間,Ling、嘉嘉及X的幼女已離開X的住所。 101.她們離開後,被告人開始做儀式,並從他的背後拿出一些被告人聲稱為天國或天界令旗的東西,但阿豐却不見被告人手持任何東西。 102.不久,X的身體從按摩椅撐起,口中發出叫聲,雙眼瞪大。 103.被告人把X推回按摩椅上,並開始打她。證人印象最深的,是被告人一下拍落X的「天靈蓋」,X隨即叫了一聲,接着被被告人牢牢地按在椅上,隨着便嗌痛。 104.在儀式中,被告人曾表示,纏擾着X的那隻冥魔,既然那麼淫蕩,就交給撒旦,因撒旦下體生滿荊棘。 105.到儀式尾段,證人看見被告人作出一個抛東西出窗外的動作,但證人看不見被告人手上持有任何東西抛出。 106.稍後,當阿豐使用完廁所返回客廳時,見到被告人伸手入X衫內的左胸位置,被告人並謂剛才打鬥一事令X的心很弱,要為她護心。豐看見被告人的手伸了入X的衫內達5至10分鐘。 107.在盤問下,證人同意上述所謂打鬥事件發生在28日晚與29日凌晨時分之間。 108.豐同意以他所見,X與被告人友善,甚至看似很熟落。 控方第四證人-張淑瑩 109.此證人又名阿Ling,或Ling姨。她在2016年4月在朋友介紹下認識X。同年8月尾,X對她說覺得自己的住所有些東西,問Ling可否叫她的男友駱偉華,到她家裏看看,因X知道阿駱懂得一些道術。 110.於8月尾,Ling與阿駱到達了X的住所不久,X的抽搐發作,阿駱雖然以手指夾着她的中指,但她的情況並沒有改善。因覺得X的情況是鬼上身所致,所以阿駱急召他的師父、即被告人、前來幫手。 111.被告人約九時多到達,替X作出看似把脈的動作後,說她身上有不正常的東西,需要入房看看。證人說當時X處於半清醒狀態。 112.入房後,被告人坐在X床上近窗口位置,X則躺臥在床上。被告人表示要替X脫衣醫治,阿駱遂離開房間,剩下X、Ling、及被告人在房內。 113.被告人囑咐證人替X脫去衣服,並說X的體內有玄珠,而玄珠要有性興奮才可以取出。 114.Ling告知X被告人會替她醫病,但要她脫衣,Ling問她是否願意這樣做,X點頭表示同意後,Ling便替她脫清衣服。 115.接着,被告人以手「卒」X兩邊胸部及乳頭,做了約10分鐘。 116.之後,被告人以左手手指放入X的陰道,然後在內不停郁動,證人示範此動作時,將食指及中指合着,兩指一齊作出打圈動作。 117.就着這個動作,Ling問被告人他在幹甚麼,被告人謂要將X體內的玄珠取出,因玄珠是對身體不好的東西。 118.被告人的手指在X的陰道內撩動一輪後,從她的下體看似拿了一些東西出來(但Ling是看不見他的手持有任何東西),然後打開窗,狀似抛東西出窗外。被告人重覆此等動作約3次,整個取棄玄珠過程用了約20分鐘。 119.Ling問被告人為何她看不見有任何東西被抛出窗外,被告人說普通人是看不到的,並謂玄珠被扔上天界,接着拿數據下來,幫X醫病。 120.接着,X開始清醒,被告人囑咐Ling替她穿回衣服,然後行了出廳。 121.之後,X與被告人相討收費問題,及如何醫治等。 122.證人於9月2日晚上,再前往X的住宅。被告人帶同阿駱及另外兩名徒弟於11時許到達,並指出由於X曾墮胎,有兩名小朋友跟着她,今次的法事是送嬰靈投胎。 123.在起結界期間,X的抽搐發作,證人與男友將她扶入房間。 124.被告人入到房間後,表示要替X取玄珠,阿駱遂離開房間。證人替X脫去衣服後,被告人再替X取玄珠,他的動作及用上的時間與第一次取珠時一樣。 125.其後,當回復清醒時,X問被告人可否不用如此親密的動作取玄珠,但被告人回應說,玄珠會不斷增生,所以要長期攞。 126.接着,X返回客廳,被告人繼續其送嬰靈法事,法事於9月3日早上完結。 127.證人印象中第三次開壇作法是要驅殭屍,於9月23日進行。被告人等在X家中開壇途中,X的抽搐再次發作。 128.證人與男友一起扶她入房,被告人在房內以同一方式替X取玄珠。 129.其後,Ling亦向X表示,被告人與她在取玄珠時的接觸太親密,如有病倒不如看醫生。X表示她是有看醫生的,但亦有少許相信被告人的本事。 130.在盤問下,證人同意被告人第一次到X家裏時,已在廳內提及有「唔乾淨」的東西在X身上,亦有說出X曾兩度墮胎,有一男一女的嬰靈。 131.就8月28日的治療,證人不同意被告人與X在廳內商議好價錢才入房替她醫病。議價是在房內做完所要做的事,X清醒了,返回客廳後才展開的。但她不見被告人在廳內有燒黃紙。 132.證人亦否認被告人有說過是邪靈攪到X有性興奮,才有玄珠出現。 控方第五證人-駱偉華 133.他又名阿駱、或阿華。他的女友Ling於2016年中介紹X給他認識。 134.他應女友要求,於2016年8月尾一天,前往X的住所,看看是否有靈體問題。到達後不久,X突然病發,手腳抽筋,身體不停搖晃,口中發出衣哦叫聲。證人懷疑她鬼上身,遂以手捉着她的中指,但仍於事無補。故致電給他的師傅,即被告人,要求他前來相助。 135.被告人到達後,證人看見他與X看似有所對話,但他只聽到X發出衣哦之聲。 136.待X情況稍為好轉後,被告人替她檢查,並證實她是被靈體騷擾。 137.接着,被告人表示要將X扶入房間,幫助她清除一些「負能量」。他說「負能量」是被告人的用語。證人遂與Ling及被告人一起把X扶入房內。 138.入房後,被告人對X說她體內有一些負能量,一定要清除,並需要脫去衣服進行,證人便離開房間返回廳內。他沒有看見房內發生的事情。 139.證人有印象於此次事件之後,於9月期間曾兩次到過X住所,一次是在9月初,到她家中做法事。他的女友Ling、被告人及其數名徒弟亦有到場。到步不久,X的抽搐又發作,之後被扶入房間。由於他沒有入內,所以不知道在房內發生何事。 140.他9月第二次到X家中是於月尾,亦是做法事。他印象中此次是因殭屍騷擾X。到步後,X的抽搐又再發作。被告人替她檢查後,與X及Ling入了房,逗留了一段時間後,返回廳中,進行法事。 141.在盤問下,證人說他自2008年開始跟隨被告人,但自從上述的三次法事後,便沒有再和被告人聯絡。 142.他承認被告人曾替他解決過一些涉靈異的問題,他覺得被告人「有料到」,因此跟他學法。他至今仍相信世間有靈異之事。 143.他同意在他跟隨被告人多次作法中,被告人若答應幫助所求的善信,他都會燒黃紙,而被告人會以符號寫下受助者的個人資料如姓名、時辰八字在黃紙上。 144.他記不清8月尾那一次法事中,被告人有沒有燒黃紙,但他本人應該有帶備黃紙。 145.在覆問下,證人說在8月尾那一次法事,X被扶入房間前,應該沒有被問及時辰八字,因為她在那時不清醒。 控方第六證人-李耀輝博士 146.他是一位道教方面的專家。他說任何道教科儀均不會涉及「性」,道教法師不會接觸受法者身體,而佛教對僧人的紀律比道教更嚴謹。 147.以他的認知,沒有「道杯手」這樣東西。 控罪修改 148.第六證人作供完畢後,控方申請將第八項控罪的日期,由原來的2017年3月30日,修改為2017年3月29日。辯方不反對這個申請,本席批准申請。被告人對修改控罪保持不認罪,辯方亦不需要就此修改再次傳召任何一位控方證人給予盤問,控方案情亦隨之完結。 中段陳詞 149.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 150.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八項控罪,每項控罪均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需要作出答辯。 辯方案情 151.被告人選擇作供,另外還傳召了兩位證人。 辯方第一證人-袁銘權 152.他是本案被告人,在1962年出生。他說他於8歲時,有一次在睡夢中,夢見準堤佛母帶領着金身羅漢向他說,他與佛有緣,金身羅漢就是他將來的師公,他要跟隨這位羅漢學法。 153.接着的數年間,金身羅漢斷斷續續地出現在他的夢中,向他傳授法術。 154.自15、16歲開始,被告人以特異功能幫助他人,解決靈體滋擾及類似問題。 155.在1987年某一晚,金身羅漢報夢,告知他他兩師徒緣份已盡,但被告人因修行未夠,需要跟隨一位較高級的上師學法。 156.之後,被告人去到位於大嶼山姜山的靈隱寺,感受到東方成就佛、又稱孔雀明王、所發出的「我就是你的師公」的訊息。從此,孔雀明王成為他的師公。 157.談及他如何修行,被告人說有時在夢中,師公會給他一些問題,看他如何解決。有時,他會去墳場躺在一個墓穴內,吸收陰氣,以增能量。 158.他從未跟隨過任何僧侶學法,亦從來不認識任何佛教中人,他亦從來沒有學習過道教的東西。他的修練,不是經正統門派的方法。他稱他自己所修練的為「散修」。 159.他以特殊功能替他人解決的問題,包括邪靈附體,嬰靈附身,及替人醫病。他曾替女性治病,而治療方式有涉摸胸及下體,但在進行此等治療時,是需要有他人在場,及事先取得事主同意。 160.於2016年8月尾一個晚上,他收到阿駱電話,要求他盡速前往他後知是X的住所。阿駱開門給他時,他已感應到X身上有一邪靈。他遂以師公傳授的扣手法握着X,以令邪靈短暫留在她身上,不致上了自己身上。 161.X於15至20分鐘後自行清醒,被告人遂告知她她身上有邪靈,另有男女嬰靈,及玄珠。 162.被告人謂他有向X解釋,玄珠是邪靈強姦她時令她性興奮,以致她的陰門打開,而邪靈就趁機將一些東西殖入其陰門,因玄珠會吸取陽氣,所以會令她身體衰竭及不停有病出現。 163.X聽後表現得十分擔心,要求被告人幫手。被告人告知她需要移除玄珠、邪靈及嬰靈,X表示同意。 164.被告人因應X的經濟狀況,要求的費用為7,500元。X要求被告人幫助她的大女兒Y,令她脾氣變得較温純,被告人同意,但表示時機尚未成熟。 165.被告人說他當時利用感應與當日的師公觀音娘娘溝通,得到的訊息是X體內有特殊物質,可被利用製成類似興奮劑的東西來幫助Y。為此,被告人象徵式多收500元,作為幫助Y的費用。 166.議價完畢後,被告人向阿駱借了一張黃紙,用以寫了一份授權書。然後燒上天,以示與X結緣。 167.被告人說這黃紙沒有記錄任何「關於X嘅嘢」,所寫的就是說因X感應到有邪靈干擾,現在請他全權處理有關靈體或靈界之事,如X被邪靈誘惑或被上身,所有答案一律無效。 168.燒黃紙後,阿駱與Ling扶了X入房,由於當時正值七月鬼節,不方便移除邪靈或嬰靈,所以只能夠攞玄珠。 169.被告人說入房途中在走廊位置,他有告知X他會觸碰她所有的敏感部位。入房後在X被脫去衣衫前,他有說明敏感部位是指女性的上體和下體之最敏感部位。 170.他向X解釋,因邪靈喜歡匿藏在乳房及下體那些位置,所以他要接觸她的乳房和下體。 171.當他的代表大律師問他有沒有說清楚如何接觸時,他回答說:「因為視乎當時情況,所以我冇講清楚呢下。」 172.被告人說在房內時,X在未脫衣及在脫衣過程中,她都是清醒的。 173.因他感到X身體很虛弱,他開始由她的頭部以法力一路掃下去。去到心臟位置發現此處很弱,他需要用法按着她的「心窩穴」,替她補元氣,使她可以快些清醒。 174.被告人解釋,心窩穴是在身體左邊,鄰近乳頭,在乳房部位之內。 175.他以手掌「掂」着X的心窩穴15至20分鐘。 176.隨着,他對X說因玄珠要從下體處引出,他需要在她的心窩穴拍一掌,將靈體逼趕,希望從下面可以引它出來。 177.他說他沒有說明用甚麼方法接觸她的下體那一部份。他所做的只是在下體前端,即是僅僅接觸到下體那個位置,用法力「希望吸到啲玄珠出嚟。」但最終吸不到。 178.他說直至那一刻,他是以手指放在X的下體內,放了不超過一分鐘。 179.既然吸不到出來,他惟有以掌在她胸部加壓,這樣便可以將玄珠逼出來。在加壓時,他的手指已從X陰道內褪了出來。 180.他承認他有做抛玄珠出窗外的動作,亦有說過要攞數據。 181.臨離開前,他有對X說,因為是七月的緣故,所以就「移除唔到嗰隻邪靈。」 182.到了9月3日,他帶了所需用品及祭品及數名徒弟包括阿駱,再到X家裡做法事,目的是替觀音開光,替她清除身上的邪靈,及取走部份玄珠。 183.抵步後,他們首先佈下一個他稱為「結界」的陣,目的是不讓邪靈逃出屋外。 184.他解釋,他從日本典籍得知日本佛教是有結界這回事,而他亦有請教過金身羅漢,得知結界等同道教的法場。 185.當日在佈結界期間,邪靈乘機上了X身,令她暈倒。他遂以扣手法令她甦醒,然後着Ling及一女徒把X扶入房間。 186.入房後,被告人向X說,要替她取玄珠,及移除體內的邪靈,然後替觀音開光。他亦有告知當時處於非昏迷狀態的X,取玄珠及除邪靈,她是需要脫光衣服的。 187.在脫去衣服後,被告人有告知她,會接觸她的乳房,亦會將手指放入她的陰道內。 188.隨着,他對X所作出的接觸,一如上次一樣,亦有將玄珠抛出窗外,亦有提及攞數據。 189.但他從來沒有說過,要攪到X有性興奮。 190.9月23日,被告人再次帶了所需用品及祭品及數名徒弟包括阿駱,再到X家裡做法事,目的是送走嬰靈,及清除X身上的玄珠。 191.被告人說今次不用燒黃紙,因為在8月28日已經做了,而該次的黃紙上記錄了「事主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因乜事揾我,同埋我將會點樣處理的手法。」 192.X在未進行送嬰靈法事前,已開始抽搐,被告人以扣手法,一方面安撫兩位嬰靈,另一方面察看她身上剩下多少玄珠,希望在當晚一次過將所有玄珠移除。 193.做完扣手後,X恢復意識,被攙扶入房,目的是移除玄珠,及安撫嬰靈。 194.在X脫去衣服後被告人開始接觸她的胸部及下體,在接觸胸部時,有告知她這樣做是為她補充元氣,方便稍後做法事,亦有解釋為何要接觸她的下體。 195.被告人一如以往取玄珠過程一樣,有做抛物出窗的手勢。但他解釋,此舉並非是將玄珠送上天庭,因那些是陰邪之物,是抛出給他靈界的陰兵手足,以用之作數據參考,方便救其他人。 196.被告人告訴X,這是最後一次清除玄珠,她無需再要脫衣進行此事了。 197.在9月23日以後,被告人仍然有和X聯絡,並替她按摩過多次,以舒緩因工作引致的勞損帶來的不適。 198.被問及何時那一位是他的師公時,被告人說就8月尾那一次法事而言,觀音是他的臨時師公,由她指點迷津。 199.被告人於2017年3月「十零號」在X工作的包店認識阿豪,他感應得到亦從阿豪口中得知阿豪有特殊能力,及修練冥界法術。 200.於2017年3月25日,Y致電被告人,告知他阿豪說Y身上有屍毒,希望被告人前往一看。 201.於翌日,即26日凌晨,被告人到X住所,由X弄醒Y並向她說出被告人的來意後,Y將自己的上衣從背部掀起,並除開胸圍扣,給他檢視背部。當時阿豪也在場。被告人遂向他們指出屍毒位置,但沒有作出處理。 202.被告人當晚在X家中留宿。當晚X並沒有病發,他亦沒有和她的身體有任何接觸。 203.下一次與X見面是在同月28日,在包店見面。事緣是Y當晚致電他,告知他媽媽抽搐病發次數變得頻密了,亦希望他補發一度符給X的幼女。 204.在包店內,被告人遇見了X、Y、及阿豪。稍後Ling亦來到了。 205.被告人在包店附近欲與Y傾談時,Y病發倒地。他遂以扣手法握着Y,發覺她除經脈紊亂外,身上還附有一隻法力強大的邪靈。 206.隨後,被告人以法力感到X、Y及Ling三人身上各有一隻法力強大的邪靈。他在取得X的同意後,指示她們分為三組返回X的住所,以便他替三人除去身上的邪靈。 207.隨着三人返家後,邪靈令她們先後感到不適。當晚X是她們三人中最後一個返抵自己的居所。她返家後,三隻靈體齊集在她家中,被告人亦準備對付此靈體。 208.隨着一些人依被告人的指示離開了X的住所,剩下的人只有被告人、X、Y、阿豪及阿豐五人。 209.不久,邪靈上了X身,令她病發。當她被扶上了按摩椅後,被告人開始與完全佔據了X的身體的邪靈展開談判,希望對方不再騷擾她。 210.但邪靈藉着X的手欲抓他,並欲離開按摩椅。被告人快其一步,以手拍落X的頭部,令她坐下,然後雙方展開「格鬥」。最後,被告人覺得已削弱了邪靈的力量,遂要求阿豪把邪靈吸走,阿豪亦照辦。 211.在被告人與X格鬥期間,Y曾走出自己的房間觀看,其後返回房間。 212.邪靈被吸走後,X的心臟變得很弱,所以被告人用手直接按住她的心窩穴,給她元氣,令她快些甦醒,因她已處半昏迷狀態,亦看似神智不清。十分鐘後她才清醒。 213.被告人當晚在X家中留宿。在按摩椅上休息。 214.他否認當晚曾入Y的房間,或對她作出非禮的行為。 215.被告人此後沒有再和X見面,直至被捕當日,即2017年5月8日。 216.他否認他曾於2017年3月30日非禮X的指控,並聲稱他在該日沒有到過X的住所。 217.他在被捕後被警方以錄影形式會見時,沒有提及從X陰道內取玄珠一事,因他要保護她的私隱。他說被摸下體一事對女士來說,通常是難以啟齒之事,而他在那階段亦不知道她有沒有向警方說出此事,所以為了保護她的私隱,他決定暫時不提攞玄珠一事,直到事件明朗後才作決定。 218.在盤問下,被告人稱他至現今仍有學法,雖然金身羅漢於1987年告訴他大家師徒緣份已盡,他須轉投另一師公學法,但他至今仍然跟金身羅漢學法,是基於一日為師,終生為師的觀念,故此他稱他為師尊。 219.被告人說因為自己屬「散修」,故此不用顧忌佛教或道教的教條,只要抱着普渡眾生的態度,便不用遵守世俗的規條。 220.當被問及對玄珠的理解時,被告人謂玄珠是靈體向女性施暴令其性興奮,女性便因而射出陰精,此刻她的陰門/生門打開,靈體便藉着那一剎那,將其類似種子的物質殖入,在陰道內吸收人氣成長,經過約干日子,那些物質便自動流到陰道附近,這些物質便是玄珠。當邪靈感應到玄珠成熟時,便會返回該女性體內,吸取玄珠享用。 221.被告人並說,一粒玄珠會令靈體有超過50年的修行,故此靈體會努力保護其玄珠,不致令其受損或受到其他靈體掠奪。 222.但因玄珠會令女性體力消失,故此被告人的做法是要斷絶女性與靈體的關係,或斷絶靈體的慾望,想辦法盡快將玄珠取出,然後將靈體驅逐,使女性體力回復正常。 223.被告人說,第一次見到X時,已知道她身上有邪靈及玄珠,但他所做的第一件事,是取玄珠而不是驅邪靈,因為當時正值七月鬼節,邪靈的力量比平時強大得多,如驅走此邪靈,其他邪靈便有機可乘。故此,與此邪靈商討過後,此邪靈知道被告人的修為比他高,因此知難而退,任由被告人替X取出玄珠。 224.他聲稱在處理X的玄珠問題之前,曾遇上及處理過兩個相若的個案,一次在2012年,另一次在2014年。當他在2012年第一次遇上時,他將情況稟告師尊,才自師尊那處得知玄珠為何物,及如何將其採摘。 225.他堅持要有第三者在場監察取玄珠情況,以令受助者安心,他亦會將採玄珠的所有細節說清楚,包括需要把手指伸入陰道內,令在場的第三者知道他的行為是否恰當。 226.但是,他同意在主問下,當被問到在第一次替X取玄珠時,有沒有對她說明如何接觸下體,他的回答是沒有,亦同意這與他上述的說法,即是他會向受助者說明取玄珠涉探指入陰道內的說法,有所不同。 227.他解釋說,因為邪靈當時仍附在X的體內,如他在那時已說清楚採珠的方法,恐怕靈體聽到了會對X作出傷害,因此他在那一刻沒有說清楚。 228.被告人其後再解釋,其實他在入房後,是先移除靈體,然後才說明他會伸手入X的陰道內取玄珠,說明後他才攞玄珠。 229.他補充,這靈體被移除後便溜走了,因為當日沒有起結界。但靈體只是短暫離開她。 230.被告人在盤問下,作出另外一個修改,就是就8月尾那個法事,他的師公是金身羅漢,而不是觀音娘娘。反而在9月2、3日那次法事,他短暫向觀音借法,故觀音娘娘在那回是他的師公。 231.他更說,就這第二次法事,雖然師公不同,但亦無需再燒黃紙,因之前燒的那張,已有X的簽名,已足夠了。他同意這是他在作供時第一次提及黃紙有X的簽名。 232.當被問及黃紙寫上如受助者在邪靈干擾下所出的指示一律無效,意思是甚麼時,被告人解釋此舉是為保護受助者,因為如受助者在邪靈迷惑下向他作出一些執行了會傷害受助者的指示,例如指示他把受助者殺死,這類指示便會無效。 233.就8月28日那一次法事,當X被扶入房間時,她已經清醒,可以傳達語言及表達自己意思。但他仍然以手按她的心窩穴,因為她心臟很弱,按此穴會令她更清醒。 234.他說他不知道中醫經絡圖上有沒有心窩穴,他是依從師尊金身羅漢的指示,將之稱為「心窩穴」。 235.對於「結界」的認知,被告人最初說是師尊告訴他,日本有、但中土則沒有這樣的東西。其後,被告人說其實是他的徒弟上網查看過後,得知日本的宗教或法術裡很多時用「結界」這個名稱。 236.至於玄珠方面,他所知的全部來自師尊,他的弟子沒有上網搜查過。被告人並說,因為他在多年授法中,遇到玄珠的次數不多,不是那麼常用,因此沒有詳細查看相關資料。 237.有關把玄珠抛出窗外的作用,除收集數據外,亦要藉此舉告知附近的靈體,已經再沒有玄珠,好讓他們不會打擾X。 238.被告人亦說,當他的陰兵部下接收玄珠時,會顯現出強大的實力,藉以震懾在附近的邪靈。同時,陰兵在收到玄珠後,可從中得到數據,藉此幫助善信醫病。 239.在9月3日的法事中,被告人先移去X身上的邪靈,才替她取玄珠。那一次捉邪靈的方法,是直接以法力從她的腹部位置,以像似隔空取物方式,將邪靈從X身上吸出來,隨即將之交給他的陰兵部下,送給閻君法落。 240.被告人謂此次驅邪靈手法有別於上一次,因上次希望將邪靈道化,故採用對其作出最低傷害的移除法,即是以掌在X的胸部施壓,迫它前往X的陰道附近,然後以「道杯手」將其取出,但取出後卻給其逃脫了。 241.被告人在盤問下亦首次提及,在8月尾簽署黃紙時,被告人已經向X說明他會觸及她的下體及敏感部位。他在黃紙上已寫明會掂X的下體,寫完後給她看過一遍,並向她解釋了內容,才着她簽名,簽完名才把黃紙燒掉。 242.他堅稱就X及Ling均指出他曾說過X要有性興奮才能取得玄珠的證供,是她們兩人都是聽了他一半的說話便記了入腦,她們兩人都聽錯了及記錯了。 243.他說他是憑感應、師尊的理論,及自己接觸玄珠的經驗,來斷定X體內的玄珠,已於9月23日的法事中完全清除了。 244.至於2017年3月29日的事件,他說他在當晚感應到有一強大邪靈一分為三,分別上了X、Y及Ling身上,而這靈體的法力強大至連有觀音鎮宅也阻止不到它入屋內,而事態緊急致他忘記了請觀音娘娘幫手,或另立黃紙,或事後向師尊稟報。 245.他承認在此次格鬥完後,他沒有事先問准當時半昏迷的X的同意,便伸手與她的胸部接觸,因為當時X的心臟衰弱,為了保護她的生命,於是未有取得她同意,便第一時間給她按摩。 246.他否認屍毒、玄珠、邪靈等事情,是他作出來瞞騙X,令她在給被告人性侵時,而不作出反抗,或忍受其行為。 辯方第二證人-陳麗雲 247.陳女士的丈夫曾患腸癌,在證人的弟弟介紹下,在2018年8月尾認識被告人。被告人其後替她的丈夫治理,並在治理前要求她的丈夫在一張寫了符的黃紙簽名,然後將之燒掉。 辯方第三證人-黃綺莉 248.黃女士起初患有乳癌,其後癌細胞擴散至骨。她在朋友介紹下,在2016年認識了被告人,亦有要求被告人為她處理癌病。在治療開始前,雙方亦簽過一張黃紙,然後燒掉。但被告人是在治療她時才告知她將如何醫治。 249.辯方案情在黃女士作供完畢後,亦告完結。 不爭議事項 250.辯方對下列事項沒有爭議:—
爭議事項 251.這些事項為:—
討論 252.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一至三(非禮罪) 253.就非禮罪而言,控方需要證明:—
(見Lord Ackner在R v Court [1989] AC 28 HL於第45-46頁的判詞) 254.如被告人的觸摸行為是在受害人同意下進行,這些行為便不屬侵犯。 255.但如果被告人就行為的本質(nature of the act)欺騙受害人,從而取得她的同意,這個同意便無效:Chan Wai Hung v HKSAR (2000) 2 HKLRD 662 (CFA)。 256.就這三項控罪,被告人的答辯理由是他對X作出的觸摸行為,是得到X同意的。 (I) 同意與否 257.X在說出在被告人替她治療時,觸摸她的乳房和將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及有所郁動的感受時,曾表示「唔係太願意」,亦感到「無可奈何」,但因身體在抽搐發作後很疲累及虛弱,精神又差,令她沒有能力反抗或阻止被告人對她所作出的身體接觸。 258.但本席亦留意到,就8月28日的事件而言,她在盤問下,同意在房內將被脫去衣服時,她曾問被告人為何要除去衣服,而被告人的答覆是因為要與她身體有接觸,替她醫病;亦有提及將會接觸她的胸部,為她補心及補氣。X亦同意被告人「算係有」說過會接觸她的下體。 259.在這事件中所涉的身體接觸完成後,X繼而和被告人商議,同意將會以一共八仟元的費用,聘請被告人替她及她的女兒Y醫治。 260.就這三項控罪的事件而言,自8月28日起,這些親密接觸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261.在每次的身體接觸發生時,或在事後,X均沒有向在場人士或向其他人(包括被告人),提出反對或抗議。 262.故此,本席認為X的「唔願意」,其實是表達她並不是主動或欣然接受那些涉身體敏感部位的觸摸,而是忍受式及被動式的接受。她說「唔係太相信」被告人一定幫得到她,而不是斬釘截鐵地說「我唔相信」被告人幫得到她,反映出她是心存一些希望,希望藉着那些被告人表示因為要為她醫病而需要作出的接觸,她的病情有所改善。 263.有見於她的身體受到長期及多種病患的影響,而她亦多次嘗試以傳統西醫以外的方法治理身體,對鬼神之說亦甚為受落,故此,雖然被告人的治療方式令她尷尬及感到不安,但由於相信及希望被告人聲稱的醫治方法會為她的健康狀況帶來改善,因此她接二連三地讓被告人摸胸及以指插下體。 264.本席裁定,X其實是勉為其難地同意被告人在聲稱替她醫治期間,對她身體的敏感部位,有所觸摸,作為為她醫治的手法。她的同意,是屬於勉強的默許(reluctant acquiescence)。 265.但本席強調,這個裁定並非反映X是一名不誠實的證人。當她提及對這些觸摸是不太願意、被觸摸時感到無奈、無助、沒有能力反抗時,其實是表達了她的內心矛盾及掙扎。為了改善自己的體質,她勉為其難地接受一些手法另類、令她尷尬及覺得對不起男朋友的治療。 (II) 騙取同意? 266.問題是:被告人是否以醫病為名,非禮為實,以欺騙方式獲取X同意他的觸摸? 267.被告人聲稱擁有特異功能,自8歲起開始修行,曾得數位他稱為「師公」的佛教供奉的神明傳授法術。他能感應靈界事物,自稱與天界及地界相熟,並利用自己的特殊能力替人醫病,賺取報酬。 268.他說他所修練的法術,不屬任何教派,他稱之為「散修」。他亦没有接受過任何的醫學訓練。 269.辯方從多位證人口中,嘗試向法庭顯示,被告人曾以其特殊能力,成功替他們解決一些因靈體纏擾而產生的問題,或舒解一些身體健康上的問題,藉以證明被告人並非是一名自吹自擂、招搖撞騙的人。 270.本席謹此指出,本審訊的重點,並不在於被告人是否真的擁有特異功能,或其特殊能力是否真的能夠成功替人解困。 271.引用辯方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述提綱所言,本案的重點在於被告人「是否藉口醫治X,用欺騙方式獲得X同意他接觸X的上身及下體」。 272.以觸摸X的胸部而言,被告人無論在錄影會面中,或在庭上作供時,均表示觸摸的手法是「按」、「壓」。 273.他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談及他記憶中的第二次與X接觸時,他如何將她身上的邪靈逼向她的下體時,說及「利用一個壓力,掌拍落佢胸部」(證物P5A第25項)。 274.在同一會面中,當談及9月24日凌晨與X的接觸時,他更說她當時不是赤裸上身,只是除了胸圍扣,而他只是伸手入她的胸圍內,「直接按實佢心口嘅肌肉,唔係按摩」(P5A第213項)。 275.稍後,在同一會面,當說及在2017年3月中至尾段他與X的胸部的接觸時,他說:「一手按落去,唔郁嘅,隻手」(第329項)。他亦說:「我用隻手按住佢個心臟...輸入法力」(第366至370項)。 276.在庭上作供時,關於2016年8月尾的接觸時,他說因感應到X的心臟很弱,需要用法力「按着」她的心窩穴,替她補氣。他是以手掌「掂」着她的心窩穴15至20分鐘。 277.他亦供稱因玄珠要從X的下體引出,他需要在她的心窩穴「拍一掌」,迫趕其向下走。其後,因吸不到玄珠出來,他以掌在X的胸部「加壓」,目的是逼玄珠出來。 278.在2016年9月與X其他的兩次接觸時,他亦使用同樣的手法。 279.總括來說,被告人口中所述的胸部觸摸,無論是為X護心補氣,抑或是驅趕邪靈或玄珠往X的下體走,均只涉按、壓的動作。 280.被告人這個說法,與X及Ling所描述的摸胸手法,有很大出入。 281.就2016年8月28日的接觸,X說她的乳房和乳頭均被搓捏。她形容她整個乳房被被告人以手「揸下揸下」,她示範被告人如何以五指拿着她的乳房,自乳房與胸部相連位置向乳頭位置移動,並以拇指及食指揸捏(她以「撚」來形容)她的乳頭不下五、六次。 282.她說被告人在9月3日及23日,以同樣手法觸摸她的乳房。 283.在2016年8月及9月的三次接觸均在場的Ling,形容被告人在第一次接觸時,以右手「卒」X的兩邊胸部及乳頭約10分鐘,而被告人亦以同樣手法在9月的兩次法事中,觸摸X的胸部。 284.本席留意到,就X及Ling描述被告人如何觸摸X胸部的手法上,辯方沒有作出盤問,亦沒有向她們提出她們的描述,有任何不正確或不準確的地方。換句話說,她們對摸胸的描述,沒有受辯方挑戰或質疑。 285.就摸胸的手法,本席接納她們二人的證供為正確、真實的版本。本席不接納被告人觸摸X的胸部時,只涉按壓。 286.故此,就算本席接納被告人真誠相信,以按壓所謂心窩穴可以為受助者補血氣,令她的情況好轉,被告人在實際處理X的問題時,不是使用他認為有效的按壓方法醫治她,而是「揸」、「捏」、「撚」、「卒」她的乳房及乳頭。 287.因此,本席可以肯定,被告人對X的胸部實際上所作出的觸摸,並非以醫病為目的,而是以醫病為藉口,騙取她的同意,讓他撫摸其胸部。 288.另外,本席對被告人就按壓所謂心窩穴能為受按者補血氣的說法,深感懷疑。這個所謂療法及穴道,純粹是被告人自話自說。本席稍後會論及被告人的誠信。 289.除觸摸X的胸部外,被告人在2016年的法事中,亦有以兩指伸入她的陰道,聲稱替她取出所謂「玄珠」。 290.X謂採玄珠涉及被告人以兩隻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內,「撩下撩下」,「摷嘢咁」郁動,然後把手指伸出,以三隻手指,狀似拿捏着一些東西,將之抛出窗外。她說被告人謂此舉是把玄珠送上天庭,拿取數據。此動作重覆了三次。被告人曾對她說,要有性興奮才可以將玄珠取出,送上天庭;因玄珠會不斷產生,會越來越多,所以每一次都要替她取出來。 291.Ling對被告人第一次替X採玄珠的手法與及他對玄珠的說法,和X在這方面的證供很相近。她說被告人謂X的體內有很多玄珠,而玄珠是要有性興奮才可以攞到。當被告人伸手指入X的陰道內不停郁動時,他說此舉是要取出玄珠,因它們是對身體不良的物質。Ling說被告人如是者在X的下體內「攪下攪下」前後達20分鐘,期間3次從X的下體狀似拿了一些看不見的東西出來,扔出窗外,並謂此舉乃將玄珠送上天界,拿取數據,用以替X醫病。 292.兩人都說,被告人以同樣手法,分別在9月3日及23日,再替X攞玄珠。 293.被告人不否認探手指入X的陰道內攞玄珠,但他作供時說玄珠的產生,是由於邪靈將女事主強姦,令她產生性興奮,以致其陰門打開,讓邪靈有機會在此刻將類似種子的東西殖入女體,令其在女體內繁殖為玄珠。 294.在盤問下,就性興奮一議題,X與Ling均說,被告人的說法是:X要有性興奮,才能取出玄珠。兩人均否認,被告曾說過是邪靈令到X有性興奮。本席接納她們的說法為真確的說法。 295.被告人為求擺脫非禮之嫌,硬將自己對她們兩人說過有關性興奮的說話更改及扭曲,說成是邪靈強姦X導致她性興奮。被告人把強姦和性興奮混為一談,既牽強亦有違常理,本席不接納他的說法。 296.被告人亦供稱,他已在9月23日那次法事完成後,有告知X她體內的所有玄珠,已完全清除了。 297.X不同意這說法,並堅稱被告人向她指出玄珠會不斷產生,並對她身體有害,所以要不斷移除。 298.本席接納X及Ling覆述被告人向她們說出有關玄珠的事宜的說法。本席尤其深信,被告人從來沒有對X說過,所有玄珠已清除。不然的話,X不需要以不同藉口,盡量避免在2016年9月23日後,與被告人再見面,因為她害怕見面後又會像以往一樣,被被告人觸摸下體。 299.本席亦相信X所言,在2017年3月與被告人再見時,他有提及取玄珠,但X拒絕了。如被告人真的認為、或真的曾告知X,她身上的玄珠已在2016年9月23日那個法事中完全清除,他不用在2017年與X再見時,重提取玄珠一事。 300.被告人在主問下,承認他在錄影會面中,完全沒有提及替X取玄珠一事。他說他這樣做是要保障X的私隱,因為對女性而言,被人觸摸下體是敏感之事,故他不欲在未知她對警方怎樣說之前,將替她攞玄珠一事向警方說出,免她尷尬。 301.被告人此解釋,極其荒謬,亦不合常理。被告人被警方接見時,警方已清楚說明,X指控他在不同日子,觸摸她的胸部及下體。既然X已作出這些指控,還有甚麼私隱可言? 302.況且,被告人在會面時向警方講述的事發情況,已提及將X體內的邪靈拖往她的陰部,然後將其扯走。他說這個做法會接觸到她的下陰邊,即是「陰唇之間個位」。這些解釋,又如談得上是為保障X的私隱而作出? 303.被告人聲言,自己對玄珠的理解、認知,和處理方法,完全是來自他的師尊金身羅漢。他本人及弟子沒有查看或尋找過相關資料。換句話說,他對玄珠的說法,完全是自話自說,無從稽考。 304.對有關玄珠其他方面的說法,被告人在整件事及在作供期間,不斷作出加插及更改。以抛玄珠出窗外為例,他對X及Ling的說法是玄珠會被送上天庭,拿取數據。但在庭上作供時,却說玄珠乃陰邪之物,不是送上天庭,而是抛給陰兵收集的。 305.至於抛玄珠出外的作用,他一時說成是藉此告知附近的邪靈,此處已再沒有玄珠,好讓邪靈不再打擾X。但為何將玄珠抛出等同顯示此處再沒有玄珠,實在令人費解,尤其是連被告人自己也說,玄珠會分批成熟,抛了一批,極有可能還有下批。如是者,又如何令到附近的靈體,不繼續虎視眈眈? 306.稍後,被告人又加上另一說法,就是當抛出的玄珠被他的陰兵部下們接收時,就會顯示他們強大的實力,震懾附近的邪靈。 307.這些抛玄珠的作用,被告人在主問證供下,全無提及。 308.被告人所採用的取玄珠手法,即是在陰道內以其肉身的手指撩來撩去,亦欠缺說服力。既然玄珠是凡人看不見的東西,由邪靈相信以凡人肉眼看不見的方法強姦了女事主而引起,為何移除它們反而要以手指行事,而不是使用法術?既然靈體也可以藉施法吸了出來,為何玄珠這些由靈體留下的東西却要用凡人看得到的肉手拿出來? 309.另外,如取玄珠的方法是他得傳自他的師尊金身羅漢、一位廣為佛教人士恭奉的神明,很難想像這位神明會指示他以手指探入女性私處作為替人醫病的方法。在這方面,控方的道教專家證人的證供,即任何道教科儀均不涉及「性」,佛教對僧人的紀律比道教更嚴謹,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310.被告人在作供期間,在多方面的事宜,亦不斷加插情節,力求自圓其說。 311.被告人就8月28日接觸X下體前,有沒有向她說明將會如何接觸下體一事,亦作出了前後不符的答案。 312.被告人在作供時,經常強調自己每次與受助者敏感身體部位有接觸前,他都會說明將有這樣的接觸,及如何接觸。但是,在主問下被問到在第一次替X取玄珠時,有沒有對她說明如何接觸下體,他的回答是沒有說明,而他亦同意這個答案與他聲稱每次都有說明如何接觸的說法有所不同。 313.為了協調上述兩個不同的說法,被告人解釋說,因為在第一次未取玄珠時,邪靈當時仍附在X的體內,如他在那時已說清楚採玄珠的方法,恐怕靈體聽到了會對X作出傷害,因此他在那一刻沒有說清楚如何接觸下體。 314.被告人再解釋說,其實他在入房後,首先是替X移除靈體(言下之意是靈體離開後,便不能再傷害X),在靈體移除後,他才對X說明他會伸手入她的陰道內取玄珠,然後他才替她取玄珠。 315.但被告人這樣嘗試化解「有講」與「冇講」的矛盾時,又衍生了另一個前後不符的說法,即是就8月28日的醫療法事,他一時的說法是只涉攞玄珠,但另一時的說法則是該次的法事涉及驅邪靈與及攞玄珠。 316.首先,他說當時時值農曆七月鬼節,邪靈在此時的力量比平時強大,如此時將其驅走,會是相當危險,而其他邪靈亦有機可乘。因此,他選擇與纏擾X的邪靈相討,令邪靈知道被告人較它的法力為強,邪靈因而知難而退,讓他替X移去玄珠。 317.從X及Ling對此次法事所描述的情形,被告人從沒有向她們提及,是次法事涉驅走邪靈。 318.被告人在主問下也說,在燒黃紙後,他與駱及Ling把X扶入房間,因為當時是七月,不便將嬰靈及邪靈趕走,所以只幫她攞玄珠。被告人亦說,在當天臨離開X的住所時,他再對X說:「七月移除唔到靈體」。 319.但當他在盤問下被追問到他在伸手入X的陰道時,有沒有向她說明會是這樣做時,他說當初是沒有說的,因邪靈仍在X身上,說了出來會給邪靈聽到,所以他先行將其驅走,然後才告知X採玄珠涉探指入她的陰道內,說清楚了他才進行取玄珠。 320.他並補充,邪靈被逐離X的身體後便溜走了,因為該次來不及起結界。 321.由此可見,就第一次與X接觸時,有否涉驅除邪靈一事,被告人給了法庭上述兩個不同版本。 322.另外,為了表示X一早已被知會他會對她有親密的身體接觸,亦同意被告人這樣做,被告人一路作供,一路加插有關黃紙的內容及黃紙的訂立過程的情節。 323.就黃紙的內容,被告人在主問下說這黃紙沒有記錄任何「關於X嘅嘢」,所寫的就是說因X感應到有邪靈干擾,現在請他全權處理有關靈體或靈界之事,如X被邪靈誘惑或被上身,所有答案一律無效。 324.當被問及就9月23日的法事是否需要再燒黃紙時,被告人說今次不用燒黃紙,因為在8月28日已經做了,而該次的黃紙上記錄了「事主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因乜事揾我,同埋我將會點樣處理的手法。」 325.在盤問下,被告人更說在8月尾簽署黃紙時,他已經向X說明他會觸及她的下體及敏感部位。這是他在審訊中,第一次提出在立黃紙時,他已清楚說明會接觸X下體。 326.他再進一步說,他在黃紙上已寫明會掂X的下體,寫完後給她看過一遍,並向她解釋了內容,才着她簽名,簽完名才把黃紙燒掉。這些都是在X被扶入房前發生的。 327.在這一方面,被告人和他的徒弟阿駱的證供有明顯出入。阿駱說,而本席亦接納此說法,在8月尾那次法事,在X被扶入房內之前,她理應是沒有被問及她自己的時辰八字,因為她那時還不清醒。 328.既然X在入房時才抽搐發作過後不久,她一定是十分疲累,精神不振。在此狀况下,如果連她的時辰八字也未能問得到,又如何能夠要她閱讀及理解黃紙上的內容(當中包括採玄珠涉及被告人探指入她的陰道內的聲明),明白後再簽名? 329.從上述例子,可以見到被告人是一路作供,一路編制故事,為求擺脫控方的指控。他是一個不誠實、不可以信賴的證人。本席完全不接納他對所謂玄珠的說法。 330.玄珠一事,完全是他編制出來的,目的是為求騙取X的同意,讓他觸摸她的陰道下體。而藉着所謂攞玄珠醫病的手法,他其實是在渾水摸魚,對X作出非禮。他作出的抛珠出窗外的動作,同樣是故弄玄虛,藉此加強其欺騙言行的說服力。 331.本席亦不接納被告人所稱,按壓心窩穴可以為受按者補氣血及護心臟。 332.X的病情,亦沒有因被告人對他作出的所謂醫治而得到改善。反之,她說自己的身體比以前變得更差,抽搐病發率比以前頻密及嚴重。 333.這些涉接觸X的上身及下體的醫療方法,一如被告人向X聲稱邪靈喜愛匿藏在女性的乳房及下體位置的說法一樣,全屬騙局,目的是騙取X的同意,給被告人觸摸她最私隱之處。沒有這些藉口,X肯定不會讓被告人接觸她的私處。 334.X的同意因而無效,被告人對她的觸摸行為,便構成侵犯。 335.很明顯地,這三項控罪所涉的侵犯,可被一般心智正常的人認為是屬於猥褻的。 336.被告人亦肯定知道,沒有這些藉口,X肯定不會讓被告人接觸她的私處。故此,在控罪一至三所指的事件中,他是蓄意對X作出猥褻的侵犯。 337.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被告人干犯了控罪一、二及三。 控罪四(非禮罪) 338.被告人承認於2017年3月26日有到過X住所,但否認與她的身體有接觸。 339.本席接納X指稱被告人於當日在她家中,在她抽搐發作後,以手觸摸她的胸部的證供。該次觸摸,是未有她的同意下進行的。 340.本席接納她有關被告人對她的胸部的觸摸手法的證供,即是以手直接觸摸並在其乳房上打圈,觸及乳頭,為時約10分鐘。她是不願意被摸的。但因當時抽搐剛過,身心疲累,所以未能阻止被告人。 341.本席認為,有別於在2016年8月及9月被告人在她勉強的默許下所作出的觸摸,這次所涉的摸胸,並非在X要求被告人替她醫病的情況下作出,而是在X衣履整齊的情況下,被告人沒有徵詢她的同意、突而其來地伸手入她的衣服內摸胸。再加上當時她的身體的疲弱狀况,就算X沒有作出反抗或阻止,亦不能被視為同意被摸。 342.被告人的觸摸,實屬侵犯。 343.這些觸摸明顯屬猥褻性質。 344.被告人的摸胸手法,亦有異於他自己聲稱用以護心補氣的按壓方式。故此,唯一合理的推斷,是被告人當時是有意圖對她作出猥褻侵犯。 345.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控罪四。 控罪五(非禮罪) 346.與控罪四所指控相同方式的觸摸,亦發生在2017年3月29日的所謂打鬥事件後。 347.X在所謂打鬥後,身體受傷,加上抽搐的發生,令她感覺當時「成身散哂」,也不太清醒。被告人隨即伸手入她衣內摸胸,手法和對上那一次一樣。伸手入衣內之後,被告人才說此舉是要為她護心補氣。但她是不願意被摸的。本席接納她的說法。 348.對此宗事件的回應,被告人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說:「係佢幻覺。」(見證物P5A,第474-475項。)但在審訊時,被告人承認有接觸過X的胸部。 349.正如被告人在作供時承認,這次觸摸,他在未徵詢X的同意便進行了。但他辯稱此舉是為了保護X的性命,因她當時心臟衰弱。 350.明顯地,X亦從沒有向他表示,同意他這樣做,亦沒有要求他替自己醫病。一如3月26日那次一樣,她當時亦是衣履整齊的。她沒有阻止或反抗被告人的行為,全因當時的身體狀況,而非因為她允許被告人這樣做,情況一如3月26日那一次一樣,只是今次她的身體比上次更虛弱,因為除抽搐發作外,她還受到被告人的暴力對待。 351.根據X的證供有關被告人對她胸部的觸摸的手法,即是伸手入她衣內直接觸摸並在其乳房上打圈,觸及乳頭,為時約10分鐘,這手法亦有異於被告人聲稱的護心補氣方式。 35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被告人此舉並非為醫治她而作出,而是趁她身體受傷、精神極度疲累時,藉虛假理由而有意圖地對她作出猥褻侵犯。 353.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控罪五。 控罪六(襲擊傷人罪) 354.被告人承認在3月29日的事件中,確實曾和X展開他所謂的「格鬥」。 355.X說在「打鬥」發生前,她的抽搐發作,阿豐便把她扶上按摩椅休息。 356.被告人說X身上有一隻二千年女妖,要將她打走。他隨即揮拳打向X的左眼,又拍打她的頭頂。她說是被告人打她在先,接着她感覺不自控地與被告打架。 357.在場的阿豐說當時X抽搐發作,不久,她的身體從按摩椅撐起,口中發出叫聲,雙眼瞪大。被告人隨即把她推回椅上,並開始打她。 358.當時在家的Y亦看見母親被打。她說是被告人打她的媽媽,不是媽媽打被告人。她指出媽媽被打的部位分別是頭頂、額頭、及胸口。 359.被告人亦供稱,X被邪靈上身,當邪靈藉着X的身體準備以手抓他時,被告人快她一步,以手拍落她的頭部,令她坐下,之後雙方展開「格鬥」。 360.他辯稱,他與X格鬥時,其實是與附在她身上的邪靈打鬥,藉以削弱邪靈的力量,令阿豪可以將她收伏。他並沒有蓄意傷害X。 361.被告人這個驅魔收妖的說法,甚為荒誕,尤其是根據X及阿豐的證供,被告人在「格鬥」期間,提及到要將女妖送給撒旦折磨。為何今次收妖,又會與亞伯拉罕諸教信仰中的一個角色(即撒旦)扯上關係,實在令人費解。被告人在他的證供中,對此說法全無提及。 362.另外,被告人的行為,既不是應X的要求才這樣做,更不是在X的同意下作出,亦沒有預先告知X他會以此方法為她驅妖。 363.無論被告人如何解說,亦脫離不了一個事實,就是被他拳打手拍、擺在他眼前的人,就是X。如他是以自己有形的雙手打落X的身體,藉以削弱靈體的力量,他必定意識到此舉必然會傷害到X的身體。所以,在他藉着打鬥的形式去削弱他聲稱附在X身上的妖魔,他必然有襲擊X的意圖。 364.根據X及Y的證供,被告人對X的襲擊確實引致她身體受傷害。X說她的頭部腫了,左眼的微絲血管爆裂。Y說媽媽的眼部受傷,頭頂腫了,胸部亦紅了。 365.承認事實(證物P1)第15段有這樣的描述:「X於2017年3月31日晚上7時59分由救護車送抵明愛醫院急症室。X被確診患有低血壓,並被安排入住內科部以接受進一步治療。診斷結果為頭部受傷及低血壓。」 366.X除了頭部受傷外,還要就眼部的傷害,需要留醫治理。 367.因此,控方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控罪六。 控罪七(非禮罪) 368.控方指稱此非禮罪行發生在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說當天根本沒有見過X。 369.X雖然在主問下說出被告人當天在她家裡曾觸摸過她的胸部,但她亦有提過,在她所謂的打鬥事件後(即2017年3月29日後),她一直沒有見過被告人,直至他被拘捕那天再見他。 370.她在盤問下同意在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沒有到過她的住所。在覆問下,她表示除了記錄在她的記事簿(證物P22)的兩個日子外(該兩個日子為3月26日及3月28日),被告人沒有上過她的住所。 371.其後,在本席及雙方大律師的進一步提問下,X表示記不清該次摸胸事件是發生在打鬥前或打鬥後。 372.有鑑於X對3月30日有沒有任何事發生在她身上,甚至除了3月26日及3月29日所發生的事情外,還有沒有第三次摸胸事件,她都攪不清楚,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第七項控罪。本席裁定此項罪名不成立。 控罪八(非禮罪) 373.此控罪的投訴人是Y。在上述所謂打鬥事件發生後,她幫助媽媽更換衣服,然後返回自己房間睡覺。 374.她說她是一個容易從睡夢中被弄醒的人。當她躺在床上還未熟睡時,她感覺到有人「掂」她,令她覺得不對勁,遂即刻「彈咗起身」,並見到被告人的手在她的衣內,由她在會見中所指着的右胸位置,一直摸到她的下體。被告人並非隔着衣服摸她,而是直接掂到肌膚。 375.Y於是質問被告人他正在做甚麼,並以手指指向房門,示意被告人離開她的房間。 376.被告人在臨離開前對她說:「我幫你睇吓有冇屍毒,所以先幫你檢查吓者。」 377.Y口中被告人所說的這番說話,與被告人在2017年5月8日上午就「非禮Y」罪名被警誡下作出的回應,極之相似;他當時的回應是:「阿豪同我講佢有屍毒,所以先想檢查下。」(見「承認事實」證物P1A第1段) 378.在盤問下,Y否認虛構此事,或記錯。她說當她從睡夢中驚醒坐起身時,被告人的手仍在她的褲內,然後被告人才把手伸回。所以她肯定見到被告人對她所做的事。 379.雖然X在盤問下曾說過有發生過Y說謊的情況,但本席經小心觀察過Y在錄影時及在作供時的表現及其證供內容,本席認為Y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她的證供在盤問下,在重要事項方面,毫無動搖。她沒有即時向媽媽投訴,是可以理解的。正如她說,當時媽媽很信任被告人,如她當時向媽媽作出投訴,母親亦未必信她。 380.所以,雖然這件事令她感到害怕,但她將事情放在心內,直到稍後才向一名同學說出來。 381.一如她的母親一樣,Y對被告人並無心存不滿或怨恨。她看來沒有甚麼動機要誣捏被告人。 382.至於她在作供時,把她向同學說出此事的時間弄錯了,本席不以為然,因事發已久,時序上有些落差,亦不足以為奇。 383.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指出,Y當時身穿上衣及長褲,亦有內褲,她描述被告人侵犯她的方式是不可行及不合理的動作。 384.本席不認同此陳述。Y說她當時是穿著鬆身衣服,胸圍扣亦已解開。以一個與被告人身形相若的成年人的臂長而言,是可以做得到的。 385.證據清楚顯示,Y以語言及行動表明不同意被告人對她的觸摸。被告人對Y的觸摸,屬蓄意侵犯,亦明顯地屬猥褻性質,毫無疑問,被告人是蓄意對Y作出這個侵犯行為。 386.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控罪八。 裁決 387.被告人就控罪一、二、三、四、五、六及八,罪名成立,控罪七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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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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