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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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六項猥褻侵犯罪(「非禮罪」)及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襲擊傷人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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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6/2018 [2019] HKDC 8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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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六項猥褻侵犯罪(「非禮罪」)及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襲擊傷人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詳述案情,現不贅述。簡而言之,被告人自稱擁有特異功能,懂得法術,可以藉此為人醫病及驅邪。控方第二證人X女士多年來體弱多病,並相信其身體狀況與靈體滋擾有關。 3.2016年8月28日晚上在家裡時,X的隱性羊癎病發,令她身體抽搐。在場的其中一位朋友認為她是鬼上身,遂急急傳召被告人前來幫忙。被告人到達後,告知X有一靈體欲加害於她,她的身體亦很差,被告人可以替她醫病,並吩咐X的一名女友人阿Ling(控方第四證人)替X脫去所有衣服,被告人接着以手搓捏X的乳房約10分鐘,聲稱為她護心補氣,之後以手指探入她的陰道撩動,然後褪出手指,並作抛物出街狀,然後再探指入她陰道內,如是者重覆了數次,整個過程用上了約20分鐘,並謂此舉是替X取出對她身體有害的所謂「玄珠」,將之送上天庭。被告人亦謂因玄珠會不斷產生,所以將來仍要繼續將其取出。被告人亦謂X受到邪靈及兩名嬰靈纒擾,他可替她醫病及解決這些靈體問題(控罪一)。 4.於同年的9月3日及9月23日,被告人在X家中聲稱處理上述問題時,X的隱性羊癎病亦有發作,被告人再次以與8月28日所用的藉口和手法,對X的胸部和下體,作出觸摸(控罪二及三)。 5.約半年後,被告人在2017年3月26日前往X工作的店舖,其後與X及她的契仔一起返回X家中。返家後,X的抽搐發作,被告人以替X護心補氣為藉口,在未得她同意下,從她的衣領伸手入她的衣服裡面,以手在她的乳房上打圈,直接觸及她的乳房及乳頭,為時約10分鐘。X是不願意被摸的(控罪四)。 6.數天後,於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再到X工作的店舖,其後前往她的住所。於當晚至翌日凌晨時分,X、她的朋友阿Ling、及X的大女兒Y,先後返抵X的住所。被告人宣稱有一隻二千年前的女妖,分開三份纒擾着她們三人,而最重要的一份則附在X身上。X返家後抽搐曾發作過,當她的抽搐有所好轉後,Ling便離開了,Y亦返回自己房間休息。被告人聲稱那女妖的三份已全部匯聚於X身上,並謂要打走這女妖,遂握拳打向X的頭部近左眼之處,手拍她的頭頂,令她受傷。之後,當X感到筋疲力盡,人也不大清醒時,被告人在未有徵詢X的同意下,一如3月26日那一次一樣,從她的衣領伸手入她的衣服裡面,以手在她的乳房上打圈,直接觸及她的乳房及乳頭,為時約10分鐘。被告人在伸手了入X的衣服裡面後,才說此舉是替她護心補氣。這次X亦是不願意被摸的(控罪五及六)。 7.在同一晚稍後,被告人擅自進入Y的房間,坐在她的床邊,以手伸入當時在睡夢中的Y的衣服裡面,直接觸摸到她的肌膚,由她的胸部一路摸到下體。Y從睡夢中驚醒,並質問被告人在幹甚麼,被告人的回應是他是在替她檢查屍毒,然後離開Y的房間(控罪八)。 刑事紀錄 8.被告人有一個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案底,已是三十多年前的事,本席在判刑時,不會將之列入考慮。 背景及求情 9.被告人現年57歲,曾受小學程度教育,為一名全職保安員,月入7,500元。他已婚,太太有工作,大女兒於1996年出生,現正在澳洲攻讀大學,兒子於2006年出生,在本港就讀中三。 10.代表被告人的吳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X本身相信鬼神之事,在案發前已接受過一些另類治療。她是在朋友介紹下才認識被告人,並同意被告人替她醫病,被告人本身沒有主動向X招搖撞騙、或吹噓其能力、或強求她接受醫治,X亦相信被告人能醫治她。就控罪一至三而言,法庭裁定X是在勉強默許的情況下,同意被告人觸摸她的上身下體。控罪四及五只涉觸摸胸部,而被告人在這兩項罪行所作出的行為,是基於他和X之間的關係。控罪六是一樁奇怪事件,但被告人當時對X並無心存惡意。控罪八所涉的是對Y作出的單一行為。 11.涉案的非禮,雖不算輕微,但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差的一種。 12.對於X及Y因涉案事件所受的傷害,適當的輔導及治療可望減輕她們的傷痛。 13.被告人真誠相信自己有特殊能力,亦以這種能力去幫助他人,兩名辯方證人均供稱自己或其親人曾受到被告人幫助醫治病患;雖然法庭並不認同他的手法,但起碼他並非一名四出招搖撞騙的騙子。 判刑 14.非禮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15.由於每件案件的案情及非禮手法往往有很大差異,故此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正因案情因案件而異,上訴法庭在HKSAR v Tsang Ue Sum CACC 32/2010一案指出,引用其他非禮案件的判刑,往往只能對法庭提供極輕微的幫助。 16.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an Ching Ho Owen [2003] HKLRD 476一案,就此類案件的判刑需要顧及的因素有這樣的觀察:—
17.被告人利用X對他作為法師、能以特殊能力為她醫病的信任及希望,及她對鬼神及靈異事物的迷信,把她的健康問題歸咎於靈體的纒擾及其衍生的後果(即玄珠之說),從而以替她醫病、驅邪為藉口,騙取她的同意,讓被告人對她上下其手地摸胸及探指入陰道內,趁機非禮她。 18.為滿足一己私慾,被告人在撩她的下體時,一而再地提出,X要有性興奮,他才能把玄珠取出,送上天庭攞數據。為加強其說服力,被告人在撩陰後把手指自陰道伸出,並作狀抛物出窗外,聲稱將取出來的玄珠送上天庭。為確保他可一而再地接觸她的下體,被告人聲稱玄珠會不斷繁殖,故此要不斷地取出,以致X雖然覺得難受,還要強忍自己最私隱之處,給被告人這個認識不久的異性人士,接二連三的撫弄。 19.被告人是否真的擁有特殊能力,對量刑實在無關宏旨,關鍵在於他藉詞替X醫治,騙取她的同意,讓他肆無忌憚及接二連三地、在有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觸摸她的私處,其膽大程度令人咋舌。 20.在被告人被定罪的七項控罪中,以第一至第三項控罪的犯罪行為最為嚴重。 21.第四及第五項控罪所涉的侵犯行為彼此相若,都是只涉摸胸,但每次撫胸均為時約10分鐘,都是在乘X不備、及她的抽搐發作過後不久,身體疲累及精神不振的情況下,藉詞替她護心補氣而作出的。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乘人之危,可謂卑劣。尤其是在干犯第五項控罪時,被告人更是在襲擊完X後,以致她身體受傷,令她感覺全身「散哂」,疲弱不堪時,再對她作出摸胸的性侵犯。 22.被告人似乎意猷未盡,繼而在同一晚上,擅自闖入X的15歲大女兒Y的房間,伸手入正在睡夢中的Y的衣服內,由胸部摸到下體,並向Y辯稱自己是替她檢查屍毒。 23.被告人對Y的侵犯,雖是單一事件,但他明知Y只是一個15歲女孩,亦是X的女兒,而他本人亦在同一晚上不久前才侵犯過她的母親,但他仍然不放過女兒,更遭的是,當Y發現其所作所為時,他藉詞為Y檢查屍毒,意圖將他的行為合理化而蒙混過關,這顯示了他有相當程度的應變能力及奸狡。 24.被告人的罪行,對受害人X及她的女兒Y,均造成不少的心理創傷。X的心理報告指出,她在成長中遇到的創傷經歷,令她形成了不敢向他人求助的反應,及薄弱的自我保護能力。再者,她身心的多種病患,令她感到困擾,及削弱了她的一般功能。她在本案所經歷的侵犯,加劇了她的創傷,提升了她的緊張反應、受侵擾感覺、及防護性迥避的反應,進一步削弱她的一般功能。她感到無助,對女兒因本案所受的傷害感到內疚,亦受到男朋友的埋怨。這一切都可能導致她自我形象及情緒低落,她的性生活亦受到負面影響。 25.Y的心理報告指出,雖然性侵發生在兩年多前,而Y亦盡量避免想起此事,但她現今仍然因此事而處於中至高度的心理創傷及情緒困擾,以致對她的身體及心理健康及她的日常生活運作,構成負面影響。 26.X及Y所受的傷害,是否永遠不能磨滅,或可藉輔導及治療減輕,至今不得而知,但從有關她們的心理報告,起碼可以知道,時至今日,即事發後兩年多,她們兩人仍然活在其陰霾中。 27.從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及被告人對心理學家如何交待他在本案的作為,可見被告人全無悔意。會見及評估被告人的心理學家在她的報告中指出,被告人聲稱他自21歲開始嫖妓,他享受與不同女伴性交,雖然於5年開始沒再繼續嫖妓,但他仍有觀看色情片。被告人被評估為患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其徵狀是妄顧及侵害他人的權益。他為人邪惡、不可靠、狡詐、口齒伶俐、愛操控他人、以自我為中心、及自以為是。他沒有悔意,將責任推卸在X及她的朋友身上,責怪她們如覺得不對勁,為何不阻止他?他缺乏受害人同理心,亦缺乏對自身問題的頓悟。他聲言出獄後會繼續為人施法。心理學家認為他重犯性罪行的可能屬高風險。 28.在考慮過各項罪行的犯案環境及情況,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述,被告人的心理學家報告的內容,及X與Y就此案所受的心理創傷,以及上訴法庭指出在此類案件判刑時需要顧及的因素,本席認為每一項控罪都應該判以即時監禁。除控罪五及六可被視作構成同一事件(same transaction)的行為外,其他的控罪的罪行都是獨立及分開的事件,有需要獨立處理和判刑,當中本席必然還要顧及整體刑期是否恰當。 29.基於上述的各項考慮,本席的判刑如下:控罪一至三的非禮罪,每項監禁3年。控罪四、五及八的非禮罪,每項監禁15個月。控罪六的襲擊傷人罪,監禁6個月。本席下令在同一晚干犯但涉兩名事主的控罪五、六及八的刑期,同期執行,但當中的6個月,與及控罪二、三及四每項控罪的刑期當中的4個月,與控罪一的三年刑期,分期執行,構成總刑期4年6個月。 30.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亦毫無悔意,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理由。故此,被告人就被定罪的七項控罪,一共被判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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