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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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 香淑嫻 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她被判處十天監禁,緩刑兩年執行。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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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3/2019 [2019] HKCFI 14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83 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1517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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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香淑嫻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她被判處十天監禁,緩刑兩年執行。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簡要而言控方指,上訴人在香港高等法院第4號法庭內拋擲三枚硬幣,雖然硬幣沒有擊中任何人,但上訴人的行為卻令在法庭內當值的保安員朱女士 (控方第二證人) 憂慮會遭受即時及非法武力。 3.控方案情絕大部分均不受爭議。2018年6月20日大約上午10時15分,上訴人走進高等法院第4號法庭,當時三位上訴法庭法官正就一宗案件進行聆訊。保安人員包括朱女士等接到上司指示,到達第4號法庭留意上訴人的行為及維持秩序。朱女士坐在法官桌前左側,與三位法庭書記平排而坐。上訴人進入法庭後坐在公眾席上,期間她突然站立起來,從手提包內取出三枚硬幣擲向法官桌方向。三枚硬幣擊中桌前圍板,發出響聲後跌在地上,但並沒有擊中任何人。 4.朱女士作供時進一步表示,事發時她坐在法官桌前左方的位置,她突然聽到耳旁傳出「喀喀聲」,因十分接近她的頭部及面部,故望向聲音來源方向,及後察覺硬幣跌在地上。朱女士意識到有人剛拋擲硬幣,心想「如果掟到我點算」,「掟中咗點算」。 5.事發時現場還有另一保安員李先生(控方第一證人)。李先生看見上訴人從所坐的公眾席突然站起來,從手提包內取出一些東西擲向三位法官的方向,該些東西擊中法官桌左側的一塊圍板,發出撞擊聲,而當時朱女士則坐在法官桌前左方的椅子上。李先生拾起三枚硬幣,向上訴人詢問為何她作出這些行為。上訴人對他表示她覺得法庭對她不公允,她這樣做是希望法庭能注視她的案件。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7.上訴人不爭議她確曾拋擲過三枚硬幣,但她表示她拋擲硬幣的目標物是法官桌與公眾席之間的通道,與朱女士身處位置有一段距離;再加上後者一直注視著她拋擲硬幣,硬幣體積也細小,故朱女士不可能憂慮她會遭受即時及非法武力。 8.上訴人表示事件源於案發前約一個月,她在一宗民事索償案中以原告人身份出席聆訊,但主審法官卻不合理地要求她索取一份精神科專家報告,為此事她一直耿耿於懷,亦曾多番向法院的首席法官作出投訴,但不得要領。 9.上訴人謂她當天進入第4號法庭後,便坐在公眾席上。她留意到朱女士也進入了法庭,坐在法官席前。上訴人稱她坐在法庭內感到憤怒,心想既然她的民事索償案中的法官在法庭內可作出如此「荒謬」的行為,那她在庭內拋擲硬幣也比不上法官的作為嚴重。她於是從錢包內取出三枚硬幣,想了一會,便拋擲出來洩憤,希望藉此喚起法官的注意。 上訴理據 10.就定罪的上訴,上訴人的主要理據指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朱女士以下的證供,並因此裁定她具有犯罪意圖,這包括:
11.就刑罰的上訴,上訴人指她因沒有干犯刑法,故不應該被判罰。 討論 12.涉及裁判法院上訴事實裁斷的爭議,除非裁判官的裁定是有違邏輯,又或內存不可能性的,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隨意作出干預的。 13.上訴人所提及的上訴理由,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內處理過。 14.就第(i)點,裁判官表示:
15.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在拋出硬幣時,必然意識到她的行為會令朱女士憂慮。換句話說,上訴人是主觀上知道此風險的。裁判官亦清楚指出事實上朱女士的確擔心其個人的人身安全。至於上訴人指朱女士身為保安員,當日負責維持秩序,理應不會這麼容易受驚,本席不同意。朱女士雖有職責在身,但這絕不表示在執行職務時,完全毋須擔心自身安全。即使執法人員配備全副裝備執勤,本席相信其中一個目的定必是當他們遇上突發情況,裝備能保護自己,將自身安全放在首位。 16.至於第(ii)點,裁判官有以下表述:
17.就第(iii)點,上訴人從不否認她有作出過拋擲硬幣的舉動,至於朱女士在講及上訴人所坐的位置上並不一致,實無關痛癢,對最終的裁決影響微不足道。 18.至於第(iv)點,裁判官有以下的表述:
正如上文第15段所述,裁判官的理解是正確的,即使上訴人沒有蓄意傷人的意圖,也不代表上訴人並沒有干犯到普通襲擊罪。 19.本席有機會細閱裁斷陳述書的內容,在長達16頁的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詳細分析本案的證據及適用的法律。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並沒有作出任何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的決定。裁判官正確指出上訴人面對控罪的罪行元素及涉及的法律原則,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犯錯的地方。 20.定罪的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21.至於刑罰的上訴,裁判官指:
22.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預謀犯案,假若裁判官所指的是上訴人沒有預謀侵犯朱女士又或某一指定人士,這也許是對的。但是上訴人當天是刻意前往法庭,目的就是洩憤。再者,上訴法庭當天所處理的案件根本與上訴人毫無關係。若上訴人是希望引起其他人士對她的案件的關注,當天上訴人的舉動,不單未能令其他人士知道她的「委屈」,也沒有人洞悉她希望達到什麼目的。法庭乃莊嚴解決糾紛的地方,絕不允許任何人士單憑一己意欲,使用任何程度的暴力,強行要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若上訴人希望法官注意她案件的不公,理應充分準備其民事案件的上訴聆訊,拋擲硬幣完全達不到其目的。上訴人的舉動公然漠視法律,將不合己意的結果訴諸武力,這等現象不幸地在法庭日趨普遍,因此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是合適的。 23.無論如何,裁判官已因上訴人已被拘留九天而作出緩刑令,她在處理刑罰上並無不妥之處。刑罰的上訴理據也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