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晞弦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3/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19.
1. 今年1月3日,暫委裁判官 陳曉明 (「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1] ,罰款$2,800,他不服定罪上訴。
|
HCMA43/2019 [2019] HKCFI 14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7671號) ——————————
——————————
判 案 書 1.今年1月3日,暫委裁判官陳曉明(「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1],罰款$2,800,他不服定罪上訴。 2.去年5月28日晚近11時,第1控方證人駕駛私家車[2]沿大圍香粉寮街左邊線向九龍方向行駛。該路段是雙線雙程行車,盡頭是一個迴旋處。當時左邊行車線被停泊在路邊的車輛佔用[3],第1控方證人須駛到右邊逆線行車。到達案發現場附近,第1控方證人見上訴人駕駛貨車[4]迎面駛近,於是將私家車駛貼右邊近行人路停下,貨車慢慢駛過,期間,貨車曾停下幾秒再慢慢駛前。其後,貨車司機向左扭軚,貨車便撞到私家車左邊車尾近油缸位置[5],意外後兩車沒有移動。 3.第2控方證人是旅遊巴士司機,案發時他的旅遊巴士正停在香粉寮街九龍方向左邊行車線路邊[6],他在司機位處理文件。當時左邊線向九龍方向泊滿車,他見私家車駛經旅遊巴士後,便駛貼右邊行人路停下。這時,貨車迎面駛近,兩車互相就位讓對方通過。期間,他見貨車司機向左扭軚後便聽到碰撞聲,他見貨車左邊有一鐵架撞入私家車左車尾,警員到場後要求貨車倒車,造成進一步損毀,他證實私家車損毀情況如相片[7],他不認識上訴人。 4.警員(第3控方證人)到場,他見貨車左邊底部的車架[8]撞到私家車左後輪對上位置造成損毀。 5.上訴人同意是涉案貨車司機,他供稱一直沿香粉寮街跟在第1控方證人車後,向盡頭的迴旋處行駛。案發時,見私家車從迴旋處駛出,向他迎面駛近,他於是駛入他右方黑色私家車凹位停下[9],但貨車已佔了80% 路面,當時他判斷私家車不夠位駛過,於是他向左扭軚,想讓私家車駛過,期間私家車駛過貨車車頭後撞到貨車車架,私家車司機發現後才倒車和停下。 裁斷理由 6.裁判官重申控方負責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又指出上訴人沒有交通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他會獨立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才決定是否不小心駕駛。 7.裁判官指出第3控方證人(到場警員)證供清晰直接,沒有迴避,合情合理,是誠實可靠證人,接受他的證供。 8.第2控方證人不認識上訴人,意外與他無關,對上訴人沒有偏見。審訊時他不能認出上訴人,也記不清楚貨車司機是否曾下車。雖然如此,裁判官認為第2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沒有動機誣陷上訴人,接受他的證供。 9.裁判官指第1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也不動搖,而且吻合第2控方證人的講法,沒有隱瞞。 10.裁判官不接受上訴人的辯解,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1.裁判官接受各控方證人所講,意外是上訴人駛過私家車時車架撞到私家車,所以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結論 13.綜觀本案證據,上訴人在駛經私家車時沒有留意私家車的位置,導致碰撞,造成損毀。本席認為定罪合理,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2] 車牌SU985。 [3] 見上訴文件冊第26頁相片P2(1)。 [4] TB 3814。 [5] 見上訴文件冊第23-25頁相片P1(1-3)。 [6] 見上訴文件冊第26頁相片P2(1),黑色私家車後面。 [7] 見上訴文件冊第28頁相片P2(5-6) [8] 見上訴文件冊第33頁相片P5(P2-10)。 [9] 本席相信是相片P2(1-2),兩貨車中間的黑色私家車,見上訴文件冊第26頁。 [10] 見上訴文件冊第34頁,草圖P6。 [11] 見上訴文件冊第34頁,草圖P6 —「大斗」貨車應是PZ 2504,相片P1(2-3)。 [12] 見上訴文件冊第34頁,草圖P6。 [13] 根據草圖P6位置而言。 [14] 見上訴文件冊第25-26頁相片P1(3),P2(1)。 [15] 見上訴文件冊第28、35頁相片P2(5),D1(3)。 [16] 見上訴文件冊第33頁相片P5(P2-10)圓圈顯示。 [17] 見上訴文件冊第25頁相片P1(3)和33頁P5(P2-10)。 [18] 上訴文件冊,判詞第5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