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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12/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ne 2019.
1. 被告人不服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李允中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在2019年4月12日他敗訴的判決 (「該判決」) ,於2019年4月25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該申請」) 。審裁官在2019年5月21日頒下了判決理由書 (「該理由書」) ,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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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2/2019 [2019] HKCFI 15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1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51847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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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被告人不服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李允中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在2019年4月12日他敗訴的判決 (「該判決」) ,於2019年4月25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該申請」) 。審裁官在2019年5月21日頒下了判決理由書 (「該理由書」) ,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2.申索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爭議,是被告人需否為申索人於2017年10月18日早上大約9時,在香港九龍尖沙咀中間道的行人路上跌倒受傷的事情 (「該意外」) 負責。申索人的案情是,她當時是被一部被告人控制的手推車 (「該手推車」) 撞倒而跌在地上,她跌倒受傷,完全是因為被告人疏忽地控制該手推車。被告人的說法是,該手推車完全沒有碰撞申索人。審裁官經聆訊後,信納申索人的案情,裁定被告人敗訴。 3.被告人提出4項擬上訴的理由:
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該條例」) 第28條 ( 1 ) 條規定,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的訴訟方,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有關的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理由,向原訟法庭尋求上訴許可。被告人沒有指稱申索人的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本席也不認為有這個情況。被告人能否取得上訴許可,取決於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沒有可爭辯的法律問題。 5.該條例的第16 ( 3 ) 條規定,審裁處如認為任何事宜與申索人有關,須予以查訊。然而,該查訊責任只限於對判決或對事實的裁定有重大影響的事宜,作出適當合理的調查[1]。 6.被告人的第1項上訴理由,是一項有關事實的爭議,審裁官經審視證據後,對這項事實作出了裁決,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處理有關的證據的時候,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第1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7.被告人的第2項上訴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被告人在審裁處確認了不爭議申索人的申索金額[9],只爭議他是否要為申索人所受的傷勢負上法律責任[10]。被告人現在說申索人在該意外中完全沒有任何損傷,是推翻他自己先前確認了的事情,這是不容許的。 8.被告人的第3項上訴理由,這是對申索人的一項沒有根據的嚴重指控,不構成上訴理由。 9.被告人的第4項上訴理由,本席不認同。救護員和警員是在該意外發生後才到達現場,沒有目擊該意外是如何發生,審裁官無需向他們查詢該意外的因由。 10.本席詳細考慮了審裁官的判決理由,同意審裁官的分析和裁斷,不認為審裁官的判決有任何法律問題。 11.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撤銷該申請。 12.鑑於該申請是被告人提出的單方面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被告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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