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Shuk Mei 對 the Kowloon Motor Bus Company (1933)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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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2022年6月13日存檔申索書,稱被告人的員工恐嚇、非法禁錮、教唆犯罪,對她造成精神折磨,向被告人追討賠償港幣75,000元。

Cites 3 cases

Case No.HCSA 37/2023[2024] HKCFI 1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37/2023

[2024] HKCFI 1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3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145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LEUNG SHUK MEI  
   
被告人 THE KOWLOON MOTOR BUS
COMPANY (1933)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1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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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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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索人於2022年6月13日存檔申索書,稱被告人的員工恐嚇、非法禁錮、教唆犯罪,對她造成精神折磨,向被告人追討賠償港幣75,000元。

2.經審訊後,魏焯然暫委審裁官(「魏暫委審裁官」)於2023年7月11日裁定申索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下成功舉證,撤銷其申索,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港幣10,692.20元,並於2023年10月30日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3.申索人於2023年11月7日存檔表格9,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索人在表格9中所列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暂委审裁官魏焯然先生对本人明显歧视而且在审理中所作为是极之失当和严重偏颇,极不公平!

2. 听取了其判決理由上又是依然无视和故意的忽视本人的证供和理据及相关的文件证据。

3. 其判決理由几乎全是为被告作出抗辩,为被告申辩的不合理理由,并不是被告所抗辩的。

4.  魏先生没有尽其天职,没有秉持公平公正的法理精神,是对我吹毛求疵的,是极不公平判断命令!」  

4.根《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該條例」)第16條規定,審裁處的法律程序聆訊,須不拘形式進行。第28條規定,上訴只可就法律問題或因審裁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提出,而原訟法庭拒絕批准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5.本席有詳細考慮魏暫委審裁官於2023年12月6頒下的判決理由書:

(a)  魏暫委審裁官先就案件及其判決作出簡介(A部,1-7段);

(b)  魏暫委審裁官就申索人及被告人的案情作出撮要(B及C部,8-19段);

(c)  魏暫委審裁官列出待決的事項(D部,20段);

(d)  魏暫委審裁官考慮相關的法律原則,包括在侵權法下威嚇侵權行為及非法禁錮的元素、舉證責任、舉證基準、考慮證人可信及可靠性的法律原則等(E部,21-30段);

(e)  魏暫委審裁官就證供作出分析,並詳細考慮及分析申索人及被告人的證人(司機林先生及站長周先生)的供詞(F1-F3部,31-55段);

(f)  魏暫委審裁官之後就證供作出討論(F4部,56-65段),特別,魏暫委審裁官指出:

「56. 基於本訴訟的爭議關乎與訟雙方對涉案事情的不同說法,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依賴性對本訴訟的裁決至為重要。

57. 申索人對被告人的兩位證人最大的質疑是她從來沒有見過他們,他們是被告人安排捏造的虛假偽造證人,申索人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或建議為什麼被告人需要作出被指控這麼嚴重的行為。 ……

58. 更甚者,當審訊進行到第二天時(與第一天審訊相隔了兩個多星期),申索人多次質疑本審裁處更換了審裁官,並且認為這個做法是不理想,申索人亦質疑證人的身份,並質疑法庭是否已核實他們的身份。明顯地,以上的質疑根本不成立,亦坐實了申索人對被告人偽造證人的指控根本站不住腳。

59. 申索人在每當被問到任何超越她在證人供詞和警察供詞的內容時,申索人的回答並不直接,有誇大,強加描述或在迴避。 ……

60. 申索人聲稱她有利用手提電話拍攝片段這一點,她在庭上才第一次指出手機被黑客入侵和手機壞了。當被盤問到為何不向其他乘客求助時,申索人聲稱「冇人會幫佢」,「言語恐嚇唔使人幫」,「日光日白」她不害怕等等。然而,如果申索人真的受到威嚇,造成她聲稱的嚴重後果,這與她在盤問下所指當刻的反應和做法完全不吻合和不相符。 ……

61. 申索人在盤問被告人的兩位證人時都質疑他們是否當她有精神病,堅持站長有教唆犯罪之嫌,聲稱站長教唆車長非法禁錮,以及教唆警察叫警察捉她入精神病院。兩位證人均確認事發前不認識申索人,申索人亦指不認識兩位證人。申索人指被告人有陰謀,有目的,及有計劃去令她入精神病院,非法禁錮她,或教唆警察叫警察捉她入精神病院的說法並無任何證據支持,完全不合邏輯,不合理,不可信。

……

64. 基於以上,考慮了雙方的證供,證據及陳詞後,本席認為申索人作出了很多看起來是自我想像的答案或猜想的結論,她的證供的可依賴性和可靠性實在令人存疑,說法難以令人相信,本席認為申索人的證供並不可信,本席不信納申索人有關所涉事項的證供。相反,被告人的兩位證人在盤問下仍然回答清晰直接,沒有誇大之處,在自己不記得的事情時清楚指出不記得,沒有強加任何描述,本席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

65.  因此,本席在審訊後裁定申索人在相對可能性下未能成功舉證被告人公司員工的行為構成侵權法下的非法禁錮或 威嚇。」

(g)  就申索人的覆核申請(G部,66-87段),魏暫委審裁官列出他的分析,包括開庭時間是否足夠(74段),申索人就投訴電郵的分析(75段),他對申索人及其他證供的衡量(76-78及81段),申索人稱被告人與警察受醫管局指示合謀向她作出不合法行為的指控(79段),以及申索人稱審裁處在審訊時更換了審裁官的指控等。經分析後,魏暫委審裁官作出以下的觀察及總結:

「82. 審裁處對案件有承擔查訊任何與申索相關事宜的責任,但該責任並非是絕對性的。

8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在Ko Pui Yee v Jones Lang Lasalle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2023] 2 HKLRD 1382 ([2023] HKCFI 11560)(HCSA 26, 27, 28, 30 & 31/2020)的判詞第44 段中,採納了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吳美玲(當時官階)在A Workshop Communications Ltd v Tam Heung Man [2018] HKCFI 332 (HCSA 46/2017)的判詞第35 至42 段的法律原則,列出了審裁官的查訊責任。

8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在黃活荷對麥練能 [2019] HKCFI 1525 (HCSA 12/2019)的判詞第5段中指出,審裁處如認為任何事宜與申索人有關,須予以查訊,然而,該査訊責任只限於對判決或對事實的裁定有重大影響的事宜,作出適當合理的調查。

85. 綜合而言,本案中的爭議關乎於雙方對涉事案件的不同說法,雙方的證供、證據以及陳詞已經清晰展示了申索人的申索並不能成立,申索人認為本席沒有盡査訊責任的指稱站不住腳。在本覆核中,本席同樣經過仔細考慮後維持相關的考慮。

86.   對於申索人的覆核申請,本席已仔細考慮了相關法律原則,申索人的覆核理據,雙方的陳詞,和本案中的所有證供和證據,本席裁定維持原判。」

6.由上述可見,魏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及覆核申請,是基於事實的考量,裁定申索人的證供並不可信,不接納申索人有關所涉事項的證供,並接納被告人證人的證供。相關裁定不涉法律問題,更無越權。

7.本席有考慮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亦有考慮申索人聆訊時所作的口頭陳詞,包括她稱魏暫委審裁官沒履行該條例16(2)及(3)條,就申索作出查訊,並稱案件相隔兩星期續審時換了審裁官,但審裁官不承認,冒充是第一堂審訊時的審裁官,稱他好像失憶,無視電郵、她對警方要求落口供、她的投訴、口供、文件、覆核理據、她要求被告人交出閉路電視等,並維持原判。

8.本席認為並無客觀可信證據顯示魏暫委審裁官對申索人有任何歧視或他沒有盡職查訊,或程序對申索人有任何不公或偏頗。相反,從判決理由書可見,魏暫委審裁官有充足理由裁定申索人非為可信證人,拒絕接納她的證供,並撤銷她的申索及覆核申請。反之,申索人的所謂理據及指控不合常理,亦無客觀證據或事實支持。

9.本席認為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不涉任何可爭議的法律問題,魏暫委審裁官沒越權,亦無任何客觀事實證明魏暫委審裁官沒履行其查訊責任。

10.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

11.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