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可妍 訴 醫院管理局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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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告人陳可妍現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陳可妍未有親自出庭提出申請,由盧漢星代表出庭。盧漢星未有向本庭出示他有陳可妍的授權,不過,由於本庭已於本年2月24日聆訊陳可妍的上訴時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所以本庭於本申請仍然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出庭,以便本申請能盡快聆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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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3A/1999 CACV 31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13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訴訟1998年第21590號及1999年第28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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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0年4月14日 宣判日期:2000年4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案原告人陳可妍現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陳可妍未有親自出庭提出申請,由盧漢星代表出庭。盧漢星未有向本庭出示他有陳可妍的授權,不過,由於本庭已於本年2月24日聆訊陳可妍的上訴時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所以本庭於本申請仍然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出庭,以便本申請能盡快聆訊完畢。 2. 向香港終審法院就上訴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訴之先,申請人必須先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的規定:
3. 盧漢星於本庭作出一番陳述,但所提出的大部份與本上訴無關,而且近乎侮辱性的謾罵,無理惡意批評。盧漢星應就本申請提出適當而可爭議的法律問題或作出其他有理據的陳述。但他所提出的,根本上完全沒有任何可爭議的問題,亦不符合《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的規定的任何一方面,所以本庭簡直看不出有甚麼理由應給予申請人許可上訴終審法院。本庭拒絕申請。就答辯人提出要求本庭在處理本申請時,作出一項命令,即命令申請人在未獲得法庭准許進行時,不得進行其他法律程序。 4. 本庭認為本申請聆訊的範圍,不能包括該項申請在內,所以對於答辯人在這方面的申請,本庭不予以處理。有關本申請的訟費,因為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所以訟費應歸予答辯人。
上訴人 : 由盧漢星先生代表 答辯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託許偉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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