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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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5月2日下午約4時50分,警務人員在一個反毒品行動中,看見被告人坐在旺角染布房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的一張長椅上,其左前褲袋隆起。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72/2018[2019] HKDC 8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2/2018

[2019] HKDC 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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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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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聆訊日期: 2019年6月14日
出席人士: 陳文慧大律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寶儀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Annie Leung & Co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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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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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8年5月2日下午約4時50分,警務人員在一個反毒品行動中,看見被告人坐在旺角染布房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的一張長椅上,其左前褲袋隆起。

3.警員向他查問及搜身時,從他的左前褲袋搜出以一團紙巾包裹着的一個透明膠袋,內有後經政府化驗師證實為(a) 2個膠包,載有內含0.1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0.27克混合劑,及(b) 20個膠包,載有內含3.6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5.36克混合劑。

4.被告人被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警方並在他身上搜出港幣58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5.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涉案毒品是「白粉」,即海洛英。亦確認這些毒品是從他的左前褲袋搜到的。

6.涉案的危險藥物總量為內含3.8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63克混合劑,估計市值約港幣5,157元。

7.被告人承認案情撮要所指,他在案發時,管有上述海洛英作非法販運之用。

紀錄

8.被告人只有一項於2015年被判罰的盜竊定罪紀錄,但現已成為已失效的犯罪紀錄 (spent conviction)。

背景及求情

9.被告人現年46歲,在內地出生,高中學歷,未婚,與已退休的雙親及一妹同住。案發時是一名地盤雜工,月入約18,000元,每月給父母約4,000元作為生活開支。他於去年11月被診斷患上肺氣腫。此病令他體力下降,不能勝任粗重工作,因此他轉為兼職,但收入亦隨之下降,令他不能像以往一般供養父母。

10.他於案發時有使用海洛英的習慣,案發後已轉用美沙酮,希望藉此戒除毒癮。

11.他對干犯此事深感悔疚,愧對雙親。以承認控罪表達悔意,及願意承擔後果的決心。他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盡量給予他輕判。

判刑

12.被告人承認販運3.81克的海洛英鹽酸鹽。根據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的判刑指引,本席認為37.5個月監禁是合適的判刑起點。

13.被告人在提訊時已表示會承認控罪,因此他可獲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的刑期是25個月監禁。

14.除認罪外,被告人沒有提出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本席亦察看不到有其他的減刑因素。因此就他面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被判監禁25個月。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