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靖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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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以自僱形式擔任私人弦樂教師。他介紹學生購買樂器後,收取樂器行的佣金,因此被控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 [1] 。他審訊後脫罪。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117/2018[2019] HKCFI 159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7/2018

[2019] HKCFI 15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呈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1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364號)

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梁靖邦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答辯人書面申請日期: 2019年6月6日
上訴人書面回覆日期: 2019年6月11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9年6月24日

費判決書


1.答辯人以自僱形式擔任私人弦樂教師。他介紹學生購買樂器後,收取樂器行的佣金,因此被控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1]。他審訊後脫罪。

2.上訴人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3.上訴聆訊於2018年9月20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6月3日頒下判案書,維持裁判官的「無罪」裁決。

答辯人訟費申請

4.答辯人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上訴的訟費 (即答辯人須支付的法援分擔費[2] 33,796元)。上訴人亦致函法庭,表示不反對有關訟費申請。

命令

5.由於上訴人不反對答辯人的訟費申請,本席下令:答辯人可獲訟費33,796元。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 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覆。

答辯人: 由黃新民律師行代表申請。



[1] 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第9(1)(a)條。

[2] Legal aid con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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