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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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七,控罪一是盜竊罪、控罪二至控罪六都是入屋犯法罪、控罪七是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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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5/2018 [2019] HKDC 8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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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七,控罪一是盜竊罪、控罪二至控罪六都是入屋犯法罪、控罪七是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罪。 案情 控罪六及控罪七 2.控罪六及控罪七發生在大埔一間村屋,該村屋連著一間寮屋,該寮屋被戶主用作儲物室,儲物室有一個門口,面向空地。 3.2018年7月24日下午1時左右,被告在上述村屋外徘徊一會後,進入村屋的儲物室企圖偷竊,一名印尼籍女傭正在儲物室內休息,與被告碰上。被告隨即拳打女傭的肩膀,兩人糾纏期間,被告亦打傷女傭的手部。83歲的男戶主在村屋內聞聲趕至,但被告已經離開。 4.女傭的肩膀及手部有觸痛及腫脹,經治理後已經無礙,不用留院。 5.七日後,警方將被告拘捕,被告承認控罪六及控罪七。 6.在控罪六及控罪七,被告在儲物室的大門把手留下指紋,隔鄰一名傭工亦認出被告曾在村屋外徘徊。 7.警方向被告調查其他罪行,被告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五。 8.控方透露被告在控罪一多次用自己的身分資料典當偷來的飾物,亦有當鋪的閉路電視拍攝清楚被告的容貌,所以即使被告沒有向警方招認,控方亦有足夠證據指控他控罪一。 9.關於控罪二至控罪五,控方承認他們只靠被告的招認才能檢控他。 控罪一 10.2018年有些時間,被告間中住在控罪一所指的單位,那處是他朋友的家。朋友的母親把金飾藏在睡房及工人房,被告分多次偷取合共大約200,000萬元的飾物,然後在五間當鋪將飾物典當。警方後來從那些當鋪把飾物尋回,計有八條金頸鏈、十四隻戒指、四條金手鏈、二十枚吊墜、四對耳環、七隻手錶、六隻金手鐲、一枚金幣、一塊金牌及一件金擺設。被告分二十二次將上述物品典當,得到大約200,000元。 11.控方透露物主和當鋪之間仍未達成協議如何處理被典當的飾物。 控罪二 12.被告與父母同住九龍旺角乃路臣街2L號5樓一單位。2018年7月17日,被告移除隔鄰民居的睡房玻璃,入內偷走港幣1,500元及人民幣1,000元,與及兩隻手錶,分別價值3,500元及1,000元。 控罪三至控罪五 13.被告在2018年7月23日晚上至2018年7月24日早上不夠一日內,先後在旺角山東街、花園街43號2樓和花園街171號1樓三個不同髮廊內爆竊。被告都是在髮廊的玻璃門敲個缺口,然後進內偷竊或企圖偷竊。 14.控罪三的髮廊沒有東西被偷去,但髮廊的玻璃門遭被告損壞,維修費用達30,000元左右。 15.控罪四的髮廊失去現金4,500元及一部手提電話。該髮廊的閉路電視顯示賊人持螺絲批闖入,然後在店內搜掠。 16.控罪五的髮廊失去現金400元。遭被告損壞的玻璃門,維修費用為7,000元左右。 案底 17.被告現年24歲,案發時是23歲多,他在2012年至2016年有五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包括毒品、藏有攻擊性武器和暴力罪行。被告在2015年5月因普通襲擊罪被判緩刑。他在2016年4月再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監10個月。 求情 18.辯方說被告在香港出生,父母在他14歲時離異,被告與母親及兄妹同住,母親是印尼人,不懂中文,所以對被告難加管教。 19.律師說被告一向當散工,犯案時失業,因此缺錢,當時被告的女友已有身孕,被告因經濟拮据,所以犯下本案的連串罪行。律師說被告現在對自己所作的十分後悔,他亦已經身為人父,女友在六個月前為他誕下女兒,被告決意改過。律師說被告不能對案中的任何事主作出賠償。 20.律師說控罪二至控罪六都是入屋犯法罪,法庭應依判刑指引判罰被告。控罪一涉及被告多番偷竊,財物價值達200,000元,被告違反朋友對他的信任。律師說控罪一的判刑起點亦應是3年監禁左右。至於控罪七的判刑起點,則應為6個月監禁。 21.律師說被告自願向警方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五,法庭因此應判他較輕的刑罰。律師亦叫法庭注意整體刑期問題。 22.律師提及三宗判刑案例(見律師撰備的求情文集)。 判刑 23.辯方律師提及的幾宗判刑案例雖涉及盜竊及入屋犯法罪行,但那些案件的案情和本案並不盡同。本席認為每件案件的判刑應視案情而定,不應互相比較。 控罪六及控罪七 24.被告進入控罪所指的村屋的儲物室企圖偷竊,遇上正在儲物室內休息的女傭,他便出手將對方打傷,尤幸女傭傷勢不重,僅肩膀和手部有觸痛和腫脹,她經治理後已經無礙,不用留院。 25.被告在現場留下指模,亦有鄰屋的傭工見被告曾在村屋外徘徊,因此即使被告不向警方作出招認,控方亦能夠將被告入罪。 26.本席對控罪六採取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控罪六的認罪判刑是24個月監禁。 27.被告在村屋的儲物室內打傷女傭,尤幸女傭傷勢不重,但她肯定受驚不少。被告過往有兩次暴力案底,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控罪七的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七的認罪判刑為4個月監禁。 控罪一 28.被告在控罪一所指的2018年5月至7月期間,間中住在朋友家裡,但他破壞朋友對他的信任,分多次偷走朋友母親藏好的飾物,先後二十二次拿去合共五間當鋪典當,得款大約200,000元。現在,雖然所有財物都被尋回,但當鋪和物主之間仍未商妥如何承擔損失,不過總有人要為被告的偷竊行為承擔接近200,000元的損失。本席以36個月監禁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被告向警方作出招認,不過警方其實有足夠獨立證據檢控被告此項控罪,所以被告向警方招認並不重要,被告承認控罪一,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24個月監禁。 控罪二 29.被告在2018年7月17日移開鄰居的窗戶玻璃,入內盜竊,偷去1,500元港幣及1,000元人民幣與及兩隻手錶,失物都未被尋回。本席以3年監禁為此罪的基本判刑起點,不過,被告向警方作出招認才被檢控,本席將判刑起點下調至33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22個月監禁。 控罪三至控罪五 30.控罪三至控罪五發生在2018年7月23日晚上至2018年7月24日早上不夠一日內,但涉及旺角區三個不同樓上髮廊,該三個髮廊在三棟不同的樓宇,一個在山東街,兩個在花園街不同位置。控罪三的髮廊雖然沒有東西被偷去,但玻璃門遭被告闖進時破壞,維修費用差不多需30,000元。控罪五的髮廊玻璃門亦遭被告破壞,維修費用亦接近7,000元,被告並在該髮廊偷去400元現金。至於控罪四的髮廊,玻璃門損壞需多少費用維修則資料不詳,但被告從該髮廊偷去4,500元現金及一部手提電話。 31.控罪三至控罪五涉及商業處所爆竊,一般的判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不過,被告向警方作出招認才遭檢控此三項罪行,本席因此將控罪三至控罪五的各項判刑起點下調至27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控罪三至控罪五的認罪判刑各為18個月監禁。 整體認罪判刑 32.控罪一至控罪五為五宗不同的案件,控罪六及控罪七為另一宗案件,但涉及兩項罪行,屬不同罪行。本席認為七項罪行的刑期都可分期執行。 33.本席考慮了控罪一至控罪七的案情及辯方的求情,認為七項罪行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五年九個月監禁(即69個月監禁)。七項罪行的整體認罪判刑是46個月監禁。 34.本席頒令控罪一的其中8個月監禁、控罪二的其中3個月監禁、控罪三的其中3個月監禁、控罪四的其中3個月監禁、控罪五的其中3個月監禁和控罪七的其中兩個月監禁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六的2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七項控罪的認罪刑期共為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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