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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曾經是被告人的僱員,負責駕駛貨櫃車。原告人聲稱2013年10月19日,他從貨櫃車司機座位落車時,踏下至離地一呎半的最後一級,一隻腳先落地面時跣腳跌下,弄至腰傷。同日,他由救護車送到醫院,醫生診斷為肌肉撕裂,他在2013年10月28日出院,2014年3月發現他的腰椎第四、五節中間的啫喱組織壞死。他聲稱他的身體狀況令到他不能工作。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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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2019 [2019] HKCA 7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傷亡訴訟2016年第9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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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一項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背景 2.原告人曾經是被告人的僱員,負責駕駛貨櫃車。原告人聲稱2013年10月19日,他從貨櫃車司機座位落車時,踏下至離地一呎半的最後一級,一隻腳先落地面時跣腳跌下,弄至腰傷。同日,他由救護車送到醫院,醫生診斷為肌肉撕裂,他在2013年10月28日出院,2014年3月發現他的腰椎第四、五節中間的啫喱組織壞死。他聲稱他的身體狀況令到他不能工作。 3.雖然原告人已經獲得僱員補償,但他認為被告人要負上民事法律責任,因為它要求他工作的地方「永霸貨櫃二場」地下有沙石,地面凹凸不平,但被告人未有事前警示他。他又聲稱被告人沒有給予他充足的訓練,避免意外發生。 4.被告人不接受原告人就意外發生的説法,它認為無論如何,都無需給予他從一呎半高落車的有關警示或訓練。另外被告人亦不接受原告人的身體狀況是如他所稱。 5.上述訴訟於2018年11月在原訟法庭審訊,由黃永恩暫委法官(下稱“原審法官”)審理。審訊進行了三天,原告人有在庭上作證,而當時雙方都有大律師代表。 原審法官的裁決 6.2018年12月18日,原審法官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詳細理由載於長達22頁的判案書。 上訴 7.2019年1月14日,原告人親自行事,提出上訴,理據列出了十二點。 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8.2019年2月,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寫信給原告人,他們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條,要求他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 9.原告人沒有作出回應。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存檔了傳票,向本庭申請命令原告人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被告人代表在誓詞指出,原告人沒有支付原訟法庭的訟費,他亦沒有入息,而且住在內地,所以若果他的上訴被駁回,相信他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勝方的訟費,至少被告人會有困難向他追討訟費。 10.原告人沒有提供證據反對他有經濟困難這指稱,但他認為要他繳交訟費保證金會對他不公。 法律原則 11.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法庭引用的原則早已確立。法庭有酌情權批准或撤銷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但就如何行使酌情權,上訴法庭已作出指引如下。 12.一般來說,若上訴人有經濟困難,法庭會視為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所述的“特殊情況”,而頒令上訴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理由是需要保障原審勝訴的一方,避免無能力賠償訟費的敗方連累勝方要再次負擔新一輪訴訟的訟費。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豁免有經濟困難的上訴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情況就是當上訴人能夠說服法庭,他的上訴具備真確及實質性的爭論點,他的上訴因而有充份良好的勝訴機會。當然在這階段,法庭只會憑着初步意見作出決定。 討論 13.本庭已考慮了原審法官的判案理由,判案理由重心在於事實方面糾紛的裁決,而案例確立,一般來說,上訴法庭都不會干預這類裁決,因為上訴法庭沒有原審法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而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糾紛的裁決,亦有客觀的證據支持,例如救護人員,急症室醫護人員的報告等(看判案書第8-17段)。 14.本庭亦已考慮了原告人的上訴理由。理由都是有關原審法官是否接納他的證供,或他給予某項證據的比重。正如上述,這些有關事實方面糾紛的裁決,一般來說,上訴法庭都不會干預。 15.在本階段,本庭看不到原審法官在法律方面有任何犯錯。 1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上訴並沒有足夠的勝訴機會,令至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破例地否決答辯人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 17.至於訟費數額方面,本庭考慮過草擬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本案比較簡單,草擬訟費陳述書其中部份預計的數額過高,本庭認為$250,000已足夠。 18.除了傳票中第一段由$486,400改為$250,000之外,本庭批准傳票申請。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 由梁鳳慈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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