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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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10月16日下午3時許,關員99189(控方第一證人)與同事在一輛政府私家車HN9275(V1)上當值執行任務。另一關員1584(控方第二證人)則與另外3名同事在政府私家車RS5792(V2)上。他們發現一輛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UU8137(V3),於是尾隨V3。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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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0/2018 [2019] HKDC 8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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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10月16日下午3時許,關員99189(控方第一證人)與同事在一輛政府私家車HN9275(V1)上當值執行任務。另一關員1584(控方第二證人)則與另外3名同事在政府私家車RS5792(V2)上。他們發現一輛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UU8137(V3),於是尾隨V3。 3.同日下午4時許,上述車輛駛至沙田正街18號外面。沙田正街有3條行車線,當時交通燈是紅色,V2停在V3前面,V3則停在V1前面。被告所駕駛的V3是在V2及V1中間。3部車輛(即V1至V3)全部在最右線。在交通燈仍然是紅色時,控方第一證人留意被告想開車離去,因此在V1和V2所有關員都下車走近V3。 4.海關人員(身穿便裝)表露身分後,要求被告下車。被告拒絕並企圖駛走。控方第一證人試圖打開V3車門,並重複警告被告,但被告不予理會,並且開車駛前,撞向V2尾部。被告靠左駛,撞到一部公共小巴GD315(V4)右邊。當時V4停在中間線,車上大約有11名乘客。被告把V3倒車撞了V1幾次,然後從左線駛走。 5.現場一名司機攝錄到V3倒車撞向V1的過程。有關片段見到V3駛走,而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試圖阻止V3時雙雙跌倒地上。 6.事後,控方第二證人的右手、兩邊臀部及左腳踝觸痛,同日出院。控方第一證人右邊臀部觸痛,亦於同日出院。V4的司機和乘客都沒有受傷。 7.事後,V1左前泵把和車頭蓋凹陷,左車頭燈爆裂,修理費約為港幣$42,000元。至於V2,左後泵把凹陷,左車尾燈爆裂,修理費約為港幣$33,900元,而V4右邊車身凹陷,修理費約為港幣$3,000元。 8.被告是V3的登記車主。同日(即2017年10月16日)晚上9時許,V3被發現停泊在被告在八鄉住所附近的停車場。 9.V3左泵把明顯凹陷。政府化驗師認為,這意味著可能曾與圓筒形硬物碰撞。車的後泵把右角亦嚴重受損,「迫力燈」燈罩破碎,前泵把右角有磨擦痕及外來油漆污跡,右後門亦有外來油漆的污漬。 10.2018年1月7日,警員在元朗壆圍拘捕被告。 11.2018年1月12日,控方第一證人在列隊認人手續中確認被告是案發時的V3司機。 12.V3的駕駛盤和波棍分別套取2個可能源自於被告的DNA樣本。 13.油漆轉移檢驗亦顯示,V3和V1之間以及V3和V2之間均可能曾有接觸。 求情理由 14.辯方早前已經呈交一份求情理由和文件。被告現年30歲,香港出生,中五程度,被捕前在一間工程顧問公司任職司機和技術人員,月入約$18,000至$19,000元。被告已經離婚。 15.辯方說被告當時欠下財債$108,000元,由於被告曾經被人追債及截停車輛和被拳打,再加上被告說他關上車窗,開著音樂,因此案發時當有人突然下車接近他的車時,被告感到非常驚恐,因而開車逃去。 16.辯方提供了5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作為法庭參考。辯方說被告一早認罪,希望能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辯方亦呈上被告僱主的求情信,以及一些有關被告參與活動的文件及證書。 判刑 17.本案有別於一些超速爬頭,驚險重重的近乎追車案件。被告被海關人員兩部私家車前後夾著。從有關的錄影片段(MFI-1),被告是駛前退後,撞向前後兩部私家車,由最右線再轉線到最左線,最後成功逃離現場。從片段亦看到兩名關員在被告私家車司機位置的窗外。被告不顧他人的安危,明顯地是要擺脫執法人員。除了傷及有關關員外,片段亦看到一名女途人差一點被撞到,險象橫生。被告明顯地是要擺脫追截。 18.在一定程度上,被告的動作可說是襲擊他人。控方並沒有加控被告第212章第36C條侵害人身罪名的罪行,即意圖抗拒防止自己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他人的罪名。被告成功逃脫,這亦使控方不能知道被告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亦不能知道被告的車上有沒有毒品或任何違禁品。某種程度上,被告亦可能有機會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19.但本席不能揣測有關的案情,只能基於被告的承認事實作為判刑基礎。本席並不接納被告所言因為怕追債而逃遁。被告欠債十多萬,案發時有人走近他的車旁叫他下車,被告犯不著要撞向兩部車來「夾硬」從車輛的隙縫逃走,犯不著要傷及他人,因而要面對更加重的刑事責任。更何況被告是接受控方案情,知道當時有關人員曾經表露身分要被告下車。 20.在特區訴彭浩賢 CACC 283/2013,該案上訴人被控8項罪名。上訴庭維持原判,亦維持該上訴人就一項危險駕駛罪的24個月判刑。本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罰款達到第4級。 21.被告從2010年11月開始有4項定罪,被判監16個月至4個月不等,並沒有相同罪名。被告亦有6項交通定額罰款。本席曾經查問有關賠償的問題,但辯方說他並沒有進一步指示。 22.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本席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被告入獄12個月。另外,本席亦頒下停牌令1年半,涵蓋所有車輛類別,生效日期由今日判刑開始。被告亦要自費參加和完成有關的駕駛技術改進課程。有關對人和對車的賠償事宜,本席留待有關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去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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