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嘉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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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0月3日上午1時30分左右,警務人員在柴灣峰華邨進行反毒品行動,在曉峰樓外面及曉峰樓與秀峰樓之間的平台埋伏。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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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1/2018 [2019] HKDC 7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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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背景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如下: 3.2018年10月3日上午1時30分左右,警務人員在柴灣峰華邨進行反毒品行動,在曉峰樓外面及曉峰樓與秀峰樓之間的平台埋伏。 4.同日上午2時20分左右,警方看見登記碼號SP1539的銀色私家車(私家車)駛至峰霞道,停在33494號燈柱附近。被告人從私家車下車,右手拿著一些白色物體,形跡可疑,看來神情緊張,有所警覺,走向曉峰樓與秀峰樓之間的平台,不時回頭張望。警務人員於是走近被告人查問。 5.當警務人員走近被告人時,被告人把右手拿著的白色物體扔向33494號燈柱對面的花槽(花槽),並跑向私家車。 6.警員立即截停被告人,把他押回花槽。警員前往花槽,尋回上述白色物體,發現是兩包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及證物2)。 7.警方在被告人面前撿獲證物1及證物2。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 8.被告人於被拘捕時,管有一些財物,其中包括兩部手提電話及現金港幣18,400元。 9.政府化驗師其後檢驗證物1及證物2,證實內有合共150個膠袋,載有內含23.81克可卡因的共30.6克固體,詳情如下:—
10.證物1及2總市值估計為港幣39,902.4元。 11.被告人現承認管有證物1及證物2作非法販運用途。 12.被告人有一項類似的刑事定罪紀錄,於2011年被判定罪販運危險藥物,判監三年十個月。 求情因素 13.辯方馮律師較早前預備了書面求情陳詞。被告人現年29歲,讀書程度至中五,單身,過往的工作是建築工人,可以賺取大概兩萬元一個月,被捕前與家人一起居住。在今日的聆訊,被告人的爸爸和爺爺亦在法庭支持被告人。 14.馮律師呈上一封求情信,是東區區議員為被告人撰寫,本席已經細心閱讀過裡面的內容。內容主要提及被告人就今次的事件已經深感悔意,亦同意接受法律制裁,承諾決心痛改前非,改過自新。求情信的目的是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人酌情考慮,判以較輕的刑罰,因為被告人得到家人朋友的支持,以及有決心改過。 15.本案牽涉的毒品可卡因份量為23.81克。根據The Queen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RD 370),10至50克的可卡因毒品,判刑的刑期應該是在5至8年。在本案中,馮律師代表被告人求情陳詞,初階段是聲稱就本案涉案的毒品,被告人說有明顯的部分,或者英文所講的significant portion是自食用的。所以馮律師在較早階段,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10至25%的減刑。但是本席明言,在考慮完案情以及所有相關因素之後,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說法,即是說有明顯的部分是作自食用。 16.而本席亦將新近上訴庭關於毒品作自食用議題的案例提出予馮律師參考。馮律師今天告知法庭,即使被告人知道法庭在未作出判刑的階段的時候,或者未聽過被告人作供的時候,是拒絕接納有明顯的部分是作自食用,馮律師向本席表示,被告人在經過考慮之後,認為不會選擇Newton hearing。而馮律師希望法庭仍然考慮Wong Suet Hau案裡面提出的法律原則以及因素考慮。而倘若法庭接受被告人是有部分但不是明顯部分的毒品作自食用的時候,希望法庭能夠酌情處理,給予一個刑期的扣減。 17.本席已經詳細考慮被告人承認的控方案情。案情顯示,當時是凌晨二時左右,被告人駕車去到案發現場,落車,形跡可疑,神情緊張,有所警覺。當警方走近他的時候,他就將手上的毒品扔向花槽。而牽涉的毒品份量有23.81克,亦是一個相當大的份量,價值接近40,000元。法庭認為根據Wong Suet Hau案列出的因素,倘若被告人真是有明顯部分的毒品是作為自用,他是不需要將那些毒品放在他自己身上。 18.警方並沒有在被告人在現場的車輛裡面找到其他毒品,亦找不到吸食工具。法庭認為在考慮了所有的相關因素之後,很明顯被告人當時在手中的毒品(證物1及2)就是作為非法販運用途。但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在被拘留在荔枝角覊留中心的時候,被驗出有吸食可卡因。本席亦接納可能是一個很少的部分,是在涉案的毒品裡面作為自食用途。 被告人的判刑 19.法庭已經重複又重複地講及非法販運毒品和其他嚴重罪行一樣,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而一般的個人因素是不可以作為求情理由。 20.在本案,本席會採納Lau Tak Ming案的判刑、量刑指引。10至50克的可卡因,刑期是5至8年。本席會以六年一個月為起刑點(亦即是73個月)。被告人認罪,本席會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是24個月。73個月減去24個月,就是49個月。本席會行使我的酌情權,考慮到涉案的毒品可能只有一少部分會被被告人作自食用,因而在刑期再扣減1個月,下調至48個月。 21.被告人,請起立,就着一項非法販運罪,你被判4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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