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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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過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及淨含毒量9.31克的冰毒。整包毒品,包括其他雜質的晶狀固體,重量則達22.1克。

Case No.CACC 12/2019[2019] HKCA 76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2/2019

[2019] HKCA 7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44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WONG TSAN FAI (黃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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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3日
判案日期: 2019年7月3日

1.申請人經過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及淨含毒量9.31克的冰毒。整包毒品,包括其他雜質的晶狀固體,重量則達22.1克。

2.涉案的22.1克晶狀固體,是一整包被包裹在一些紙巾之內。申請人被截停時亦身在他所居住的屋邨樓下,時間為晚上十時有多。此外被告人亦承認他管有有關的毒品。

3.本案的關鍵是:懷著這批數量不少、單一包裹的毒品,申請人究竟在做什麼?第一個可能當然是要把毒品帶回家。第二個可能則是要把毒品從家中帶出送往別處。無論如何,由於警方並未從申請人的家中搜出吸食毒品的工具,而且申請人在其警誡供詞及正審證詞均表示沒有吸食冰毒已久(六年),所以帶回家中自用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

4.再說,申請人在原審時的辯護理由是,有朋友欠他1500元,只還了400元,所以就把該批毒品送給申請人抵債。然而,申請人已無吸食冰毒六年,而且同意事實指涉案毒品的價值高達九千多元,所以這個解釋實屬匪夷所思,沒有人會相信。如果說他的朋友可能不知道毒價,那更不是基於證據,全屬憶測。

5.跟據我剛才複述的涉案整體環境,唯一的合理推論是,申請人管有該批毒品作販運用途。無論是貯存還是運送,有償還是無償,有關的結論都是一樣的,不會改變。因此,就算原審法官真的錯誤地接納了申請人的警誡供詞呈證(這是他的主要上訴理由),那已經不再重要。原審法官的有罪裁決,明顯是一個正確的裁決。

6.基於上述的理由,我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7.就著申請人可重新申請,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3W條所須承受的風險,我已在庭上給他解釋清楚,申請人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傅悅耳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