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鑑源 訴 董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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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00年2月24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及案情的背景已在本庭的判案書簡述,沒有必要重複。

Remarks: 終審法院就被告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請參閱FAMV16/2000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315A/1999

CACV 31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9 年第 315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5658 號)

何鑑源
董建華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
被告人(答辯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1. 本庭於2000年2月24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及案情的背景已在本庭的判案書簡述,沒有必要重複。

2. 申請人現在向本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的判決。上訴終審法院首先是需要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節的規定。22條第1節的規定如下: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 申請人的申請並不符合22條第1節任何一項的要求。因此本庭必須拒絕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梁紹中 法官王見秋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何鑑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 由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Remarks: 終審法院就被告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請參閱FAMV1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