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鑑源 訴 董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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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00年2月24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及案情的背景已在本庭的判案書簡述,沒有必要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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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5A/1999 CACV 31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9 年第 315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5658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1. 本庭於2000年2月24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及案情的背景已在本庭的判案書簡述,沒有必要重複。 2. 申請人現在向本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的判決。上訴終審法院首先是需要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節的規定。22條第1節的規定如下:
3. 申請人的申請並不符合22條第1節任何一項的要求。因此本庭必須拒絕申請。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何鑑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 由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Remarks: 終審法院就被告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請參閱FAMV16/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