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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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是本席就申請人針對定罪和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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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25/2018 [2019] HKCA 7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2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1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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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以下是本席就申請人針對定罪和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 2.代表申請人的洪浩基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支持申請。本席不打算逐一處理該些上訴理由,但本席認為該些上訴理由不具可爭拗性,更不能構成推翻定罪的理由。 3.申請人長期租用涉案位於立安工業大廈的725室。該725室是製造假信用卡的工場。申請人長期出入725室。申請人被拘捕後不足4小時,警員在725室搜出大量假信用卡和製造假信用卡的工具。申請人對事件不可能不知情。 4.在警員監察期間,申請人全程和其共犯劉起東在一起。他們一起離開立安工業大廈前往購物。當劉起東多次在不同的便利店以假信用卡購物時,申請人在附近等候。劉起東以假信用卡購物失敗後,立刻和申請人會合,並向他展示手持類似信用卡的東西。洪大律師強稱證據不足以顯示劉起東企圖使用假信用卡購物的說法是不設實際的。警員拘捕劉起東和申請人後,在劉起東身上搜獲4張偽造信用卡和兩部流動電話。警員亦在申請人的銀包內搜獲一張屬於他人的銀聯信用卡。 5.申請人被拘捕及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因為欠債,才和“阿東”使用假信用卡賺錢。洪大律師強稱申請人所指的“阿東”不一定是劉起東的說法亦不具任何說服力。本席不認同。 6.如申請人對劉起東的犯罪行為不知情,劉起東不可能會容許申請人在他犯案時全程和他一起。 7.事實上,725室內有大量已製成或半製成的假信用卡和製造假信用卡的工具。申請人的指紋和DNA在725室不同的地方出現。 8.原審法官有足夠基礎否定申請人的解釋。 9.以案件的整體證據,原審法官絕對有足夠基礎推論申請人和劉起東串謀在725室製造假信用卡,而他們製造假信用卡的目的亦必然是找機會使用該些假信用卡。無爭議的證據顯示申請人和劉起東被拘捕前,申請人陪同劉起東前往不同的便利店以假信用卡企圖購物,而除了作購物外,該些假信用卡不會有任何其他用途。 10.原審法官推論申請人有串謀和劉起東使用涉案的十多張假信用卡是合理和無可抗拒的。 11.對申請人被裁定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本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申請人提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無可爭拗之處。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 12.申請人串謀他人製造大量假信用卡,並串謀他人使用假信用卡購物。申請人的罪行不但影響信用卡系統的完整性,更會對有關的財務機構造成巨額潛在損失。 13.在事件中,雖然劉起東是直接企圖使用假信用卡的人,但洪大律師強稱他的罪責較申請人為嚴重的說法不具說服力,而合理的推論更可顯示申請人是指示劉起東行事。無論如何,以控罪的性質及犯案手法而言,申請人被判處的5年總監禁刑期,不但絕非明顯過重,甚至可視為屬輕判。 14.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亦不具可爭拗的論點。因此,本席亦不批准他就判刑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德偉代表。 申請人:由吳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洪浩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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