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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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387/2018[2019] HKCFI 172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87/2018

[2019] HKCFI 17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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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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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9年5月2日下午12時04分
出席人士: 沈仲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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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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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呂玉蘭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8年4月28日在新界調景嶺至善街6號怡明村怡悅樓1813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5.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的37.02克晶狀固體。

案情

根據被告人在庭上所承認嘅案情顯示,2018年4月28日下午約4時05分,一隊警務人員手持法庭的搜查令前往上述一個公屋單。期間,在18樓嘅大堂截查被告人,之後與被告人一同進入該單位內進行搜查。單位內當時有另外一名據稱係被告人嘅同居男友嘅男子在內。

其後,警務人員從被告人身上管有的一條鎖匙開啟睡床旁邊嘅一個木櫃上嘅抽屜,並即時間發現抽屜內有三包可再封嘅透明膠袋,內藏透明結晶體懷疑嘅毒品(P1至P3),以及一些販毒嘅工具,即係十九個透明可再封嘅膠袋(P9)、一個電子磅(P7)、一個黑色打火機(P6)。另外,亦都發現係一個透明嘅膠樽連一支膠管嘅水壺(P4)以及兩個玻璃嘅配件(P5)。

警員隨即在單位內係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呢個木櫃條鎖匙係得我先至有,個『冰壺』係我自己吸毒所用,而我老公係完全不知情。」警員並當時喺被告人身上撿取了港幣5,520元。其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亦都說她早幾天係以10,000元購買涉案嘅毒品。

有關嘅思疑毒品其後經政府化驗所分析化驗之後,證實全部為「冰」毒嘅。P1至P3嘅成份分別為33.1克、1.53克及1.00克,成份總共為35.63克嘅。另外喺P5(即係兩支嘅玻璃配件)之中,其中嘅一支係染有微量嘅「冰」毒,而另外一支係載有0.01克含有「冰」毒嘅固體。

根據社會福利署嘅資料顯示,被告人在案發前嘅兩年都係每月領取為數約四千多元嘅綜援金(詳情可以參閱番案情嘅撮要)。

而涉案嘅「冰」毒,根據案情,被告人亦都同意喺案發時候市值為港幣25,699元。

其刑事紀錄以及背景

被告人過往總共有二十三項嘅定罪紀錄,當中主要都係一啲盜竊或者高買嘅控罪,而與毒品有關定罪不算多嘅。喺2006年,首先,佢曾有一項係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另外一項管有第I類型毒藥嘅紀錄,而分別係被判罰款以及監禁兩個月。而2008年就見到被告人曾經因一項普通襲擊罪係被法庭送往戒毒所戒毒嘅。至於與本案相同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就於本年4月2日就因為有關嘅罪行以及另外一項不依期歸押罪,就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即時監禁60個月以及兩個月嘅(有關案件編號係DCCC 678/2018)。

被告人現年47歲,內地出生,佢只係有中三嘅教育程度,佢過往曾經係任職售貨員以及侍應等嘅工作,據稱佢喺案發時間係無業。被告人曾經係結婚嘅,但係現時已經離婚,案發時間,佢係與同居嘅男友居住喺上述嘅公屋單位之內。被告人亦都警方報稱自己係患有抑鬱症,並且係一向喺案發前嘅一段日子係倚賴綜援維生。

求情理由

喺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嘅李大律師係向法庭呈交咗一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另一封由佢嘅大女兒為母親撰寫嘅求情信件,同時間亦都有一張係有聯合醫院嘅精神科係發出有關證明被告人患有抑鬱病嘅證明書,以及係被告人在被捕後,係收押於懲教署時係替被告人檢驗嘅尿液報告。

首先,喺有關求情信之中,本席係不打算詳細複述有關嘅內容,主要嚟講,被告人就表示自己早年係因為婚姻失意,而丈夫係有外遇,加上喺產後抑鬱等等嘅情況,最後導致到被告人係與丈夫分居,而佢要獨自承擔照顧三名子女嘅責任。喺呢個婚姻失敗以及生活嘅壓力之下,被告人係開始吸食「冰」毒,至今已經有十五年時間。被告人亦都表示希望透過今次嘅認罪,能夠重新開始,係希望法庭輕判,等佢可以早日回家與家人團聚嘅。

至於大女兒嘅求情信件方面,亦都係表達咗子女係理解母親喺多年之內係因為婚姻不如意同埋所遭受嘅壓力而係一時糊塗而吸毒,更加已導致佢走上咗呢一個販毒嘅路上。咁女兒都係希望法庭同樣係能夠盡量輕判母親,好等他們能夠早日重聚。

咁至於關於被告為何最終係會走上呢一個干犯販毒呢一個嘅之途,李大律師喺今日嘅求情之中就表示,被告人喺因為多年來吸毒,所以係認識一啲毒品嘅拆家,喺案發之前嘅一年之期間,佢係受到一名供應毒品畀佢嘅拆家名叫阿芳嘅女子嘅不斷遊說之下,最後就係同意係以一個較平嘅價錢係得到供應一啲嘅「冰」毒,然之後,係希望喺自用嘅同時,亦都係以一個較高嘅價錢轉售其他嘅吸毒人士以圖利。

至於今次嘅涉案嘅販運毒品係有部分係作為被告人自用嘅情況,李大律師係聲稱,被告人經過再三嘅謹慎考慮之後,係決定不會為呢個自用方面係提供任何嘅證據,被告人自己不會作證,亦都不會傳召其他證人作證嘅。但係李大律師就仍然係倚賴被告人係有呢一個多年來吸食「冰」毒嘅習慣。另外係有證據顯示,的而且確,被告人即使喺收押於呢一個懲教院所嘅情況之下,亦都顯示佢嘅尿液之中係有「冰」毒嘅呢一個嘅情況,以及當日警方喺有關嘅公屋單位之內搜查嘅一啲「冰壺」上面,亦都的而且確染有呢個「冰」毒嘅成份呢兩種嘅情況,要求法庭係慎重考慮,即使係被告人唔能夠係倚賴係話一個重大比例嘅一個自用門檻,仍然希望法庭能夠係可以酌情考慮因為被告人自用嘅情況,而係給予某程度上面嘅扣減。

至於今次涉案「冰」毒嘅總重量三十五點多克嘅情況,根據李大律師嘅陳詞,就根據上訴庭嘅量刑指引,佢話就係介乎八年三個月至到八年半之間可以作為一個量刑起點。咁而剛才亦都提及,李大律師係無論如何希望喺呢個起點之上,仍然可以考慮上訴庭喺蔡進和一案(CACC 273/2017)裡面所講,就係話當同意被告的而且確係有將部分毒品係自己食用嘅情況之下,係仍然可以酌情係給予一定程度嘅扣減。

至於呢一個量刑嘅折扣方面,李大律師就係表示希望法庭係關於量刑折扣方面,雖然被告人當然並唔係第一時間嘅情況之下認罪,所以係不能夠得到一般因為適時認罪可以出到三分之一嘅量刑折扣。但係另一方面,被告人亦都唔係留待至係喺審訊嘅當天先至突然間表示係改口認罪嘅。雖然李大律師同意被告人的而且確係喺審訊前嘅大概兩個星期先至係通知法庭認罪,但在此情況之下,仍然係渴望法庭係考慮到被告人係可能心存僥倖,所以希望法庭仍然係盡量給予大概介乎22或者23個per cent嘅扣減。

至於今次被告涉及嘅控罪嘅刑期,與佢剛喺大概四個星期之前喺區域法院所接受嘅62個月嘅刑期該如何一併處理,咁李大律師為咗代表佢嘅當事人,係盡量希望法庭係考慮以同期或者大部分嘅同期嘅情況之下係予以處理。

量刑嘅考慮

喺量刑期間,法庭係考慮到本案嘅案情、代表大律師嘅求情,以及係相關嘅案例嘅。首先,本席要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本身係一個非常嚴重嘅罪行,最高嘅刑罰係終身監禁以及係罰款5,000,000港幣。因此,任何人從事販毒嘅活動一旦被捕,一經定罪,都應該預期係會畀法庭係嚴厲處置。

被告人剛喺約四個星期之前,就因為同樣嘅罪行係涉及喺2017年5月,佢喺牛頭角嘅一間遊戲機中心被發現管有9.7克嘅「冰」毒作販運用途,而喺區域法院喺認罪之後,係判處咗就住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罪,係60個月嘅即時監禁。因此,喺本案,法庭要處理嘅情況就會係包括喺DCCC 678/2018呢單案件嘅干犯之後嘅一年,大概一年之後,係第二次從事販毒活動(即係本案喇),而涉及另外35.63克嘅「冰」毒,本身應該嘅正確量刑係幾多,當中涉及嘅考慮,當然係有關本案涉毒嘅份量,要根據上訴庭嘅指引而作出正確判刑起點,而且被告人喺第一宗販運毒品嘅案件之中,係喺獲得保釋期間而干犯本案,所以亦都出現咗一個係加刑嘅因素。而且被告人的而且確喺今次並唔係第一時間係適時認罪,因此令到佢可以獲到嘅判刑折扣係應該係正確係點樣?係幾多呢?再加上佢喺判刑整體性嘅原則之下,喺本案嘅判刑係應該或者應否係與首宗販毒罪嘅判刑係完全同期,抑或分期,或者部分同期分期執行,呢啲全部都係本席喺今次量刑之中係所要考慮嘅問題嚟。

首先有關本案嘅正確判刑起點,咁根據上訴庭喺程國雄(譯音)一案有關「冰」毒嘅量刑指引,如果係涉案嘅「冰」毒份量係介乎10克至到70克,量刑起點係7至11年嘅監禁嘅。以本案嘅35.63克嘅總重量嘅「冰」毒計算,以純數學計算,本席得出嘅正確起點應該係八年零七個月,亦都係103個月嘅。

而有關被告人係聲稱毒品係部分係作自用以希望法庭得到減刑呢一方面,本席係亦都考慮咗辯方所提交嘅案例,亦即係呢個蔡進和嘅案例,而喺該案亦都已經係清楚指出,毒品以供自己吸食嘅門檻測試係指所有該些毒品或其重大比例係視作被告自己吸食之用。如果重大比例嘅毒品係供自己吸食嘅說法係可信嘅話,咁就根據另外一宗嘅上訴庭案例張俊生(譯音)嘅案例,一般嚟講係可以作出10至25%嘅扣減,呢一個係適當嘅做法。不過喺該案上訴庭亦都同時指出,假如係未能夠通過該個重大比例嘅門檻,法庭仍然可以運用酌情權係決定扣減,以反映有關嘅情況。

咁喺本案之中,本席係得知辯方亦都並不要求法庭係考慮有關自用嘅比例係屬於重大嘅比例,不過仍然係希望法庭考慮到的而且確係出現過,有證據顯示,有關嘅毒品其中一部分係被告人自用之用嘅,所以係仍然希望法庭係酌量運用酌情權係作一些嘅扣減。本席亦對於呢一個嘅陳詞係作出咗小心嘅考慮,本席係留意到本案的而且確係有一啲嘅情況顯示,喺今次涉案毒品之中,係有部分係供被告人自用嘅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喺被收押於懲教署嘅時候,第一時間被驗出身上面嘅尿液係有呢一個「冰」毒嘅情況,再加上喺呢一個撿取嘅「冰壺」嘅證物之中,亦都的而且確經化驗之後,係發現有一啲微量嘅「冰」毒嘅成份。咁雖然喺求情期間,辯方亦都坦白指出被告人嘅同居男友亦都係一位吸毒者,但係喺本案呢個情況,本席係傾向接納被告人的而且確係有將本案嘅部分毒品係有自用嘅情況。

經過小心考慮之後,本席決定運用酌情權係將呢一個嘅量刑起點嘅103個月係扣減9個月,呢一個扣減已經係達到8.6%㗎喇,接近,直至到94個月。咁不過除咗呢個扣減之外,本席係不能夠忘記的而且確如前上述,今次被告人嘅犯案係喺首宗嘅販毒案件嘅被捕之後,係獲保釋期間之後係干犯嘅。咁佢喺事後佢係有棄保潛逃嘅,並且喺保釋期間係犯下本案,咁呢個當然係屬於一個加刑嘅情況。

喺度本席都表明,有關佢棄保潛逃嘅情況已經喺區域法院係另外被控,並且係被判罰兩個月嘅監禁。所以法庭喺今次有關嘅加刑部分純粹只係考慮佢喺保釋期間犯案一事嘅啫。最後,本席都決定係維持以將判刑起點係由94個月再上調6個月至到100個月。

而至於被告人今次因為認罪所得到嘅量刑折扣嘅幅度方面,根據上訴庭喺2016年9月喺Ngo Van Nam(CACC 418/2014)呢一案件裡面所訂下有關嘅判刑折扣嘅修訂,對於被告喺案件已經排期審訊,但係喺審訊首天先至改口而打算認罪嘅情況,呢一個量刑嘅折扣係可以介乎20%至到25%嘅。喺本案嘅情況,被告人初期一直係維持唔認罪嘅,本案喺2018年12月10日喺東區裁判法院轉介到呢一個原訟法庭係審訊。咁案件亦都已經喺當時係排期咗喺本年嘅4月3日係審訊,為期係五天嘅,但係本案亦都喺今年年初2月26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當時被告人亦依然係告知法庭係不認罪嘅,咁但係就直至到喺4月17日,法庭先至首次係接獲辯方通知被告人最終係打算認罪,咁當中距離正式審訊嘅日期只係約兩個星期左右嘅。

考慮咗以上嘅情況,本席認為適當嘅量刑折扣係22%。咁經扣減後,被告人喺本案嘅刑期就由100個月再減22個月喇,咁所以最後就係78個月。

咁最後一個要考慮嘅,當然就係本案嘅刑期與佢喺區域法院嘅刑期嘅整體刑期問題。關於呢個情況,本席不得不考慮一般喺法庭要考慮嘅量刑整體性原則。

喺DCCC 678/2018呢宗案件判刑之中,其中有兩個月係因為不依期歸押罪嘅判刑,而當中60個月就係販運危險藥物罪嘅判刑,兩項控罪係分期執行。關於販毒嘅60個月嘅判刑,當中與本案比較之下,除咗話販運嘅危險藥物同屬係「冰」毒之外,其餘無論喺犯案嘅日期、地點同情況,與本案都係完全不相同嘅。本席必須要考慮嘅情況就係本案雖然全部都係涉及「冰」毒,但係並不是係涉及同一批嘅「冰」毒,因為好顯而易見,兩單案件干犯嘅時間相隔係有接近差不多一年嘅時間。

喺DCCC 678/2018嘅案件之中,被告人當時係佢手持嘅手袋之中係管有一個膠袋,裡面係載有「冰」毒嘅。警方當時喺佢嘅處所之外,係並冇發現任何嘅毒品或者工具。而相反喺一年後,干犯本案嘅時間,被告人則係喺住所之內係被發現管有比上一次更加多份量嘅「冰」毒,並且除此之外,係出現咗一啲販毒同埋吸食嘅工具添。

由於以上嘅情況加上被告人係喺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本席認為兩案綜合考慮只能夠反映一個情況,就話喺被告喺干犯呢兩個販毒控罪嗰一年嘅期間,佢不單止冇因為第一次被捕而有所收歛,反而佢係變本加厲嘅,從事更嚴重嘅販毒活動。被告人因此,本席認為係冇任何理由可以期望法庭喺考慮判刑整體嘅量刑嘅時候,將兩宗案件涉及毒品份量係相加而係當同一批嘅「冰」毒咁樣去處理。

由於被告人的確曾經係有先後兩次因為販毒而被定罪,佢本應係應該係分別就住兩次販毒嘅情況係獲得獨立同埋係個別應得嘅懲罰。不過由於兩項控罪嘅刑期如果相加之後,其實佢係總共會面對140個月嘅刑期,亦即係大概十一年半嘅刑期。咁最後由於整體嘅量刑原則嘅考慮,一般嚟講,呢個原則就係話刑期除咗要反映整體嘅罪行嘅嚴重性之外,亦都應該避免對於個別嘅被告人造成一個重挫嘅情況。所以我最後,本席就係考慮咗唯一呢個因素之後,最後決定將刑期之中,即係話本案嘅控罪嘅適當刑期之中嘅20個月係可以同DCCC 678/2018之中嘅62個月嘅刑期係同期執行。換言之,最後,兩案嘅總刑期就係120個月,亦即係10年嘅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