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錫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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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本面對一項縱火罪。控方在仔細考慮案情後修訂控罪書,加上一項刑事恐嚇罪為交替控罪,並接納被告人承認該交替控罪。被告人被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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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0/2018 [2019] HKDC 7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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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原本面對一項縱火罪。控方在仔細考慮案情後修訂控罪書,加上一項刑事恐嚇罪為交替控罪,並接納被告人承認該交替控罪。被告人被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撮述 2.於2018年7月18日前,被告人與妻子及兩位女兒居住香港新界屯門某屋苑一單位。 3.由於妻子與被告人不和,於2018年7月18日前數天更換單位門鎖。被告人在當天上午8時許通宵工作後回家不得其門而入,憤而前往附近街市五金店鋪購買了一罐工業白電油,然後在單位門外倒出小量電油。 4.被告人透過電話WhatsApp通訊程式向其中一名女兒發出短訊,內容包括(a)他會火燒自己,要求被告人大女叫2606室內的人離開;(b)他真的會火燒;(c)他對2606室內的人不起,但不知那人是誰;及(d)如果2606室內的人不出來,火點着了就無法出來。 5.擾攘一輪後,有人報警,警員在9時53分到場,約於10時15分以「企圖縱火罪」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後,被告人自願回答說「我想返屋企,裏面又唔開門,我咪去友愛街市買罐電油,淋門口嚇佢開門囉」。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包括打火機等物品。 6.在後來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解釋說在他身上攜帶的袋內檢獲的打火機只是工作時用來燒斷繩子的,他從來沒有想過要放火,因為2606室是他自己的,而且剛裝修完畢。 7.基於其恐嚇行為,被告人被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8.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9.鑒於本案特殊案情,本席命令聽取感化官報告以協助判刑。 10.扼要而言,感化官認為被告人當時行為不反映被告人與家人一直而來的融洽關係。夫妻倆現已重修舊好,太太在被告人還押期間一直支持被告人,定期探訪以確保他可以吃得好一點。 11.被告人也清楚知道自己當時實在愚蠢非常,承諾不會重蹈覆轍。感化官認為被告人真心顯示悔意,而且一家人關係融洽,對被告人不離不棄,建議被告人不需要接受感化。 判刑 12.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27條,刑事恐嚇罪在公訴程序下被定罪後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 13.雖然被告人可能沒有意圖點燃電油,但是將電油倒出以作出恐嚇這行為仍然為非常嚴重的行為,若發生意外電油被點燃,單位內的人將有生命危險,更有可能危及附近單位。 14.此外,判刑必須反映法庭不容許任何人嘗試透過干犯刑事罪行來解決家庭糾紛。因此,本席認為即時監禁為最合適的刑罰。 15.至於刑期長短方面,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在案發當天已經3天未能回家,加上案發早上剛剛完成了另一個通宵更,當時因壓力下而做出如此愚蠢行為可以理解。 16.根據非常詳盡的感化官報告,被告人與家人間沒有其他隱憂。這次事件源於被告人妻子以為被告人請回家一起喝啤酒的女士是被告人的外遇,現在一家人已經互相溝通,澄清誤會,而妻子更加在被告人還押期間一直盡可能照顧獄中的被告人。 17.本席認為被告人重犯機會不大。 18.考慮到被告人已經被還押超過10個月,本席認為被告人已經受到足夠懲罰,因此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在控方提出交替控罪後即時認罪,本席行使酌情權,命令被告人應得到全數3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判監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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