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泉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21/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ne 2019.
1. 被告人承認九項盜竊罪(即控罪一、三至九和十一),其餘的控罪二和控罪十經控辯雙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
DCCC 1121/2018 [2019] HKDC 9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21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九項盜竊罪(即控罪一、三至九和十一),其餘的控罪二和控罪十經控辯雙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控罪一、三至九和十一這九項罪發生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26日一個多月內。被告人在九龍區九間不同店鋪乘人不覺,從店內偷走以下物品:—
以上所有物品總值計為29,103元。 3.警方接到報案,調查一些失竊商鋪的閉路電視錄像,將被告人列入通緝名單。 4.被告人在控罪十一發生後大約二十五分鐘,便遭巡邏警員截停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自己經濟拮据,所以偷東西。他當時管有從控罪十一的店鋪偷來的鐵甲威龍公仔,被告人承認他從商店偷來那個公仔。 5.回到警署,被告人向警方進一步承認,他從案中各間店鋪盜竊。其他偷來的物品已給他變賣,錢已花光。 6.控方指案中的一些店鋪的閉路電視把被告人拍攝得容貌清楚,有些店員亦認出被告人。因此,即使被告人不向警方坦白招認,控方也可成功將被告人檢控案中各罪。辯方對此說法並無異議。 案底 7.被告人現年34歲,他在2005年至2018年有十三次定罪紀錄,其中,第一、二、三、五、六、十及十一項定罪均涉及不誠實罪行,分別為2005年兩項盜竊罪、2007年一項沒有付款便離去罪、2009年兩項盜竊罪、2017年一項盜竊罪及2017年一項企圖欺詐罪。 求情 8.辯方律師在求情書中說出,被告人任地盤工人,月入15,000元左右,他已經離婚,和母親及妹妹同住,被告人每月會給5,000元家用。 9.律師指被告人的祖父在2018年7月去世,加上當時被告人失業,經濟拮据,引致他犯下本案的連串罪行。 10.律師指被告人遭還押後已立志改過,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11.辯方律師引述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DCCC 391/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簡浩榮及嚴建和,該案的兩名被告人聯手從十一間店鋪盜竊,他們犯案時曾用剪刀剪斷貨物的防盜繩。兩名被告人有相類案底。該案的法官將每罪的判刑起點定為12個月監禁,給予兩名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將每項控罪的認罪判刑定為8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兩名被告人共犯十一項盜竊罪,總認罪判刑為28個月監禁。 12.辯方律師說,本案的案情沒有上述那宗案例般嚴重。律師又指,本案的被告人雖然過往有多次不誠實犯罪紀錄,但有些已經是早年的事,律師希望法庭不要對被告人加刑,盡量對他輕判。 判刑 13.被告人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26日大約一個半月內從九間不同店鋪偷竊各類商品,總值大約29,000元。九項控罪中,只有控罪十一的被盜公仔(價值約2,000元)被尋回,其餘八罪的大約27,000元失物已遭被告人變賣,被告人已經把錢花光。 14.被告人犯案時是獨自行事,並無配備工具,他的犯案手法簡單,趁店員不覺,順手牽羊。不過,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只是一名機會主義犯罪者。被告人屢屢盜竊,控罪八及控罪九更是發生在同一日內,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相類案底,本席肯定被告人是一名慣匪,屢犯未改,實難獲得輕判。 15.被告人在案中偷的物品由價值千多元至數千元不等,本席將九項控罪的判刑起點都定為9個月監禁。被告人盡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每罪的認罪判刑是6個月監禁。 16.九罪的被盜物品總值約為29,000元,只有控罪十一那個價值約2,000元的公仔被尋回。本席認為九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兩年九個月監禁(即33個月監禁)。經認罪三分一扣減後,總認罪判刑應為22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這八項罪,每罪其中兩個月監禁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一的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九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成為22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