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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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九項盜竊罪(即控罪一、三至九和十一),其餘的控罪二和控罪十經控辯雙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Case No.DCCC 1121/2018[2019] HKDC 93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1/2018

[2019] HKDC 9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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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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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6月25日
出席人士: 張文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雨康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3] 至 [9] 及 [11]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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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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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九項盜竊罪(即控罪一、三至九和十一),其餘的控罪二和控罪十經控辯雙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控罪一、三至九和十一這九項罪發生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26日一個多月內。被告人在九龍區九間不同店鋪乘人不覺,從店內偷走以下物品:—

控罪 日期 物品 價值
2018年8月9日 一個相機鏡頭 5,800元
2018年8月19日 一部桌上電腦 2,500元
2018年8月25日 一部風扇 2,760元
2018年8月27日 兩盒耳機 5,176元
2018年9月8日 一部智能電話 2,688元
2018年9月19日 一個變形金剛公仔 2,999元
2018年9月23日 三十個百獸王公仔 1,800元
2018年9月23日 一個高達公仔模型 3,380元
十一 2018年9月26日 一個鐵甲威龍公仔 2,000元

以上所有物品總值計為29,103元。

3.警方接到報案,調查一些失竊商鋪的閉路電視錄像,將被告人列入通緝名單。

4.被告人在控罪十一發生後大約二十五分鐘,便遭巡邏警員截停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自己經濟拮据,所以偷東西。他當時管有從控罪十一的店鋪偷來的鐵甲威龍公仔,被告人承認他從商店偷來那個公仔。

5.回到警署,被告人向警方進一步承認,他從案中各間店鋪盜竊。其他偷來的物品已給他變賣,錢已花光。

6.控方指案中的一些店鋪的閉路電視把被告人拍攝得容貌清楚,有些店員亦認出被告人。因此,即使被告人不向警方坦白招認,控方也可成功將被告人檢控案中各罪。辯方對此說法並無異議。

案底

7.被告人現年34歲,他在2005年至2018年有十三次定罪紀錄,其中,第一、二、三、五、六、十及十一項定罪均涉及不誠實罪行,分別為2005年兩項盜竊罪、2007年一項沒有付款便離去罪、2009年兩項盜竊罪、2017年一項盜竊罪及2017年一項企圖欺詐罪。

求情

8.辯方律師在求情書中說出,被告人任地盤工人,月入15,000元左右,他已經離婚,和母親及妹妹同住,被告人每月會給5,000元家用。

9.律師指被告人的祖父在2018年7月去世,加上當時被告人失業,經濟拮据,引致他犯下本案的連串罪行。

10.律師指被告人遭還押後已立志改過,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11.辯方律師引述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DCCC 391/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簡浩榮及嚴建和,該案的兩名被告人聯手從十一間店鋪盜竊,他們犯案時曾用剪刀剪斷貨物的防盜繩。兩名被告人有相類案底。該案的法官將每罪的判刑起點定為12個月監禁,給予兩名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將每項控罪的認罪判刑定為8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兩名被告人共犯十一項盜竊罪,總認罪判刑為28個月監禁。

12.辯方律師說,本案的案情沒有上述那宗案例般嚴重。律師又指,本案的被告人雖然過往有多次不誠實犯罪紀錄,但有些已經是早年的事,律師希望法庭不要對被告人加刑,盡量對他輕判。

判刑

13.被告人在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26日大約一個半月內從九間不同店鋪偷竊各類商品,總值大約29,000元。九項控罪中,只有控罪十一的被盜公仔(價值約2,000元)被尋回,其餘八罪的大約27,000元失物已遭被告人變賣,被告人已經把錢花光。

14.被告人犯案時是獨自行事,並無配備工具,他的犯案手法簡單,趁店員不覺,順手牽羊。不過,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只是一名機會主義犯罪者。被告人屢屢盜竊,控罪八及控罪九更是發生在同一日內,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相類案底,本席肯定被告人是一名慣匪,屢犯未改,實難獲得輕判。

15.被告人在案中偷的物品由價值千多元至數千元不等,本席將九項控罪的判刑起點都定為9個月監禁。被告人盡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每罪的認罪判刑是6個月監禁。

16.九罪的被盜物品總值約為29,000元,只有控罪十一那個價值約2,000元的公仔被尋回。本席認為九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兩年九個月監禁(即33個月監禁)。經認罪三分一扣減後,總認罪判刑應為22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這八項罪,每罪其中兩個月監禁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一的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九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成為22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