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3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ly 2019.
1.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如下:
Cited by 1 case
|
HCMA 534/2018 [2019] HKCFI 17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53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7314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訟 費 判 決 書 1.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如下:
2.上訴人不服上述判刑中的停牌令和重考令,提出上訴。本席早前裁定上訴人的判刑上訴部份得直,撤銷重考令, 但維持停牌令。 3.上訴人現申請上訴的訟費。答辯人則只同意付其訟費的50%。 法庭的考慮 4.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針對的是停牌令及重考令,最終,這申請只是部份得直。上訴人在上訴的書面陳詞及庭上口頭陳述花了不少篇幅在停牌令的爭議上,本席認為這些陳述無理及不能成立,答辯人及法庭在這方面所用的時間是白白被浪費。 5.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不應獲得全部上訴訟費,公正的做法是上訴人可以獲得上訴訟費的50%。本席作出此訟費命令,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上訴人:由譚光華律師行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53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