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芬 對 黃嘉鍚及黃嘉霖,破產人王桂芬的財產各別及共同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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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破產人自行 [1] 提出的申請,法庭於2017年11月21日頒布破產人破產。2018年2月,債權人委任破產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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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B 6136/2017[2019] HKCFI 1627
Court
HCB
Date28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6136/2017

[2019] HKCFI 16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第6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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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 王桂芬 (破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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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6月19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9年6月28日

判 決 書

1.根據破產人自行[1]提出的申請,法庭於2017年11月21日頒布破產人破產。2018年2月,債權人委任破產受託人。

2.破產受託人和破產人會面後,要求破產人就若干事項提供詳細和相關文件,當中包括破產人於2017年9月下旬從她名下的銀行保管箱提取金器的去向。破產人以書面承諾於2018年9月22日或之前提供有關資料。

3.破產人以其2018年9月24日的書面聲明,解釋存於她的銀行保管箱內的該些金器,是屬於其已故母親的財物。另外,她根據母親的遺願和生前口頭指示,把該些金器分配予她的侄兒、姪女和姨甥女,以及她的兩名兒子,並已分別交給她的兄、嫂和姊姊代為處理。

4.其後破產受託人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間,多次以書面要求破產人提供證明,以證明破產人在其聲明中所指該些金器是已故母親的財產,以及申報破產人該銀行保管箱內所有物品的價值,唯破產人其後只重複其在上述聲明中所作指稱,並指由於相隔數十年,已忘記了該些物品的價值。

5.2019年4月4日,破產受託人以書面通知破產人,表示不會接納破產人聲稱上述該些金器並非她所有的解釋,並要求破產人需於14天內交還有關財物至受託人以變賣作還款之用。

6.在上述多次書面通知中,破產受託人重申,如破產人在破產期間未能遵守其法定義務,有關方面可根據《破產條例》就有關罪行向她提出刑事檢控,及受託人或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反對破產人在破產期屆滿時解除破產。

7.2019年5月6日,破產人提出本傳票申請以推翻上述受託人的作為/決定。本申請是根據《破產條例》第83條提出的。

8.根據《破產條例》第58(2)條,於破產令一經作出,以及受託人一經委出,破產人的財產即歸屬破產受託人。

9.該條例第49條規定:

「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

(1) 在符合本條以及第51及51A條的規定下,凡任何債務人被判定破產,而該債務人在(第51條界定的)某一有關時間與任何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則受託人可根據本條向法院申請作出一項命令。

(2) 法院須因應該項申請而作出法院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將狀況回復到假若該債務人不曾訂立該項交易便本會出現的狀況。

(3) 就本條以及第51及51A條而言,如有以下情況,任何債務人即屬與任何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交易 ——

(a) 該債務人向該人作出饋贈或以其他方式與該人訂立交易,而交易的條款訂定該人不收取任何代價;

(b) 該債務人以結婚為代價,與該人訂立交易;或

(c) 該債務人為一項代價而與該人訂立一項交易,而該項代價的價值(以金錢或金錢等值衡量)明顯地低於該債務人提供的代價的價值(以金錢或金錢等值衡量)。」

10.條例第51條界定上述第49(1)條所指的有關時間,是在債務人據之而被判破產的破產呈請提出當日屆滿的5年期間內所作出的交易。

11.在本案中,破產人取消其銀行保管箱及把其中存有的該些金器轉移至第三者,正發生在該條例所指的破產呈請提交日期之前5年內。破產受託人有權和恰當地向破產人要求作出交待。

12.至於破產人的解釋,如上所述只得她在其聲明中所指稱,並沒有任何客觀的證明和相關詳情。如上所述,破產受託人經考慮後認為不能接受破產人此等解釋,所以要求她根據上文所述該條例條文歸還有關物品。

13.除非受託人的作為/決定是明顯地錯誤或不合常理,否則法庭不會輕易因應第83條而提出的申請去干預的:見Re Chung Kau, HCB581/2003 (2004年2月23日)判案書第13段。

14.在上述的情況下,本席並不認為受託人拒絕接納破產人的解釋和因而向她要求歸還有關物品的行為/決定,是任何合理的受託人都不會作出的。因此本席認為不應干預。

15.根據條例第49(1)條,受託人可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該等命令根據第51A(1)(a)條包括規定有關物品須作為破產人的產業的一部分而歸屬受託人。不過,受託人至今沒有如此申請,所以並非本申請中需進一步決定的事宜。

16.鑑於以上所述,本席撤銷破產人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梁俊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受託人:由黃嘉霖 (Wong Ka Lam King)代表。


[1] 透過當時代表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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