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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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989/2018[2019] HKDC 9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9/2018

[2019] HKDC 9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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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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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7月3日上午9時4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嘉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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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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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控方指出,被告作為侵入者在早上進入屯門時代廣場地下滿記甜品,當時該店鋪仍未開門營業。被告進入後在收銀櫃台搜掠,並盜去文件袋及現金共13,000餘元,整個過程已被店內的閉路電視拍攝下來。被告身穿露肩黑裙,前後印有英文大字。被告在數天後離境時被拘捕,且在其行李內搜出上述衣服及文件袋。

3.被告並無律師代表,選擇自辯。她主要指稱沒有到過那地方,又說曾偷竊,但沒有那麼多。本席在審訊前已向她清楚解釋其權利及審訊程序,並向她告知她在答辯下及審訊期間上述的表達,本席只能以她不認罪來處理及進行審訊。

4.控方共傳召8名證人作供,包括2名店鋪職員及6名警員。被告在特別及一般事項上均選擇不作供。

證供撮要

PW1 李穎儀

5.她於屯門時代廣場一期地下滿記甜品做兼職侍應。在2018年9月5日,甜品店在下午4時至12時營業,她當天負責埋數及在離開時鎖上正門[相片P3(9)、(11)],側門是[P3(1)、(5)、(6)],因各同事趕忙看上是平排的,感覺已關上。

6.當天她埋數後把營業金額共8,006元現金放入粉紅色文件袋內(P1),袋上有卡片套寫有公司英文名字及中銀入數公司戶口號碼,該袋放進了黑色櫃下面[相片P3(4)]。另外店鋪有流動資金共6,000元,分別放在黑色櫃內及下面的木色櫃,櫃的鎖匙則放在白色格櫃內[相片P3(3)]。

7.後來在翌日(即9月6日)下午4時,她回店鋪時發現原本放在櫃內的粉紅色文件袋及一些現金不見了,只剩餘300元硬幣,共損失8,006加5,700元,即13,706元。她後來從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看見當天早上07:55時一名女子身穿黑色裙,正面印有「IN」字從店鋪側門進入[片段截圖P2a(1)],然後行往收銀櫃台位置,裙子後面印有「STYLE」英文大字[截圖P2a(2)]。她不認識此女子,她並不是公司的職員。這名女子繼而在07:56至08:02時在收銀櫃台進行搜掠,期間開了抽屜拿出了鎖匙,繼而開了隔鄰的木櫃,拿走了該粉紅色公文袋,並放入其裙內離開[截圖P2a(8 - 15)]。

PW2 張錦豪

8.他是該滿記甜品負責閉路電視的職員,他從店鋪內取出相關片段P2交予警方,片段內的日期及時間均正確,並無任何干擾。

PW3 SPC51098 王顯勝

9.他在2018年9月10日下午4時30分左右,在香港機場南大堂入境辦事處接觸通緝人士(即被告吳双双),核對了她的港澳通行證及護照的名字及照片樣貌,然後把她拘捕,再帶她到機場保安中心。約逗留25分鐘後,航空公司職員告知被告仍有行李需取回,於是他便帶被告到機場6樓行李認領處,職員安排她核對行李名牌,再把該行李交回她。

10.後來他便帶被告到海關進行清關手續,被告攜同她的行李,自行打開密碼由海關人員檢查,確認沒有違禁品及被問及是否整齊,被告說「齊」及關上行李篋。取回後他便把被告帶返機場警署,交由PC10073(PW4)再負責處理。他確認整個與被告的接觸期間,沒有任何人對她毆打、威嚇或利誘等等,被告亦沒有任何投訴,而被告在庭上只是問及他是否真的見過她,警員表示確實有見過。

PW4 PC10073 李汶軒

11.他在2018年9月10日18:02時在機場B接機大堂與被告接觸,當時被告掙扎,後來在18:12時曾拘捕她襲警罪。到18:15時,他帶同被告及其行李離開到機場警署,向值日官警長52197(PW5)匯報。之後,他曾向被告發出簡體字版的羈留人士通知書,而她的行李一直由他看管。到晚上22:25至22:46時期間,他亦曾向被告錄取補錄口供。在整個與被告接觸的過程,被告沒作過任何投訴,亦沒有任何人曾向被告作出過毆打、威逼及利誘等等。同樣地,被告向他指出是否真的見過她,警員確認有見過。

PW5 警長 52197 黃偉雄

12.2018年9月10日,他在機場警署報案室當值日官。約在18:29時,被捕女子吳双双由PC10073(PW4)帶來及匯報。他核對過其港澳通行證為其本人,後來安排她在羈留室,她的行李篋則放在該室外面由她自己看著。後來到晚上10時許,則再由PC10073來提取她作進一步調查,其行李一直是跟著她的。後來他下班,在23:10時交予警長58536(PW6)當值日官。在整個接觸過程中,被告沒作過任何投訴,他亦沒看見過任何警員曾對她作出過任何暴力、威嚇或利誘等等。

PW6 警長 58536 胡志威

13.他在2018年9月10日23:00至07:45時在機場警署當值日官。在9月11日00:50時,DPC20358(PW7)提取被捕人士吳双双作調查。當時被告連同其行李篋作相關調查,期間被告並無任何投訴,亦沒有任何人士向被告作出過任何暴力、威嚇或利誘等等。

PW7 DPC 20358 葉偉杰

14.2018年9月7日他接手調查發生在屯門時代廣場北翼地下滿記甜品的案件,他曾查看相關閉路電視,亦從店鋪職員獲取相關片段P2,他亦就此案件在現場作拍攝P3。到9月11日00:50時,他接觸被告吳双双,並在其面前搜查其行李篋,內裡發現粉紅色文件袋(P1)及現金6,994.4元以及一條黑色裙P6[相片P4(26 - 27)]。該裙子一面印有「IN」,另一面印有「STYLE」英文大字,他亦從錄影片段製作截圖[P5(1 - 3)]。

15.而在同日17:14至17:54時,他在翻譯下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P7,謄本P7A)。整個期間並無任何人士曾向被告作出過暴力、威嚇或利誘等等,而在錄影中被告曾表示過要求打電話給家人,他已表示會盡量配合,後來在錄影後把被告交回值日官。據他所知,警署內沒有可打電話往內地的網絡設備。

PW8 警長 54529 鄧詩為

16.他與PW7(DPC20358)在2018年9月11日在機場警署提取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翻譯在場下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8,被告也有自己閱讀,沒提出過任何問題。後來在17:14至17:54時,向被告錄取錄影會面紀錄,被告除提出過要求致電內地家人外,並無其他要求或投訴,也沒有任何人士曾向被告使用過暴力、威嚇或利誘等等。

錄影會面紀錄(P7,謄本P7A

17.被告在2018年9月11日17:15至17:54時,在翻譯在場下進行錄影會面紀錄,當中被告說出自己的名字是李冬萍及提出要求打電話與家人聯繫,警員表示會盡量配合(問答28 - 47)。被告表示自己數天一直在九龍附近,屯門附近她則基本上沒甚麼去過(問答126、127)。被告再重複自己一直在九龍,自己也帶了很多錢,後來家人給她的銀行卡打了一些錢(問答178 - 192),被告再表明不在那裡(問答193 - 200)。

18.被告表示在9月1日自己一個坐飛機到港,住在九龍的賓館,來過香港兩、三次,在香港買些東西或求職、睇貨辦等等(問答201 - 308)。被告來港後只在香港和九龍,沒有去過新界地方,不認識滿記甜品(問答309 - 385)。就案中的黑色連身裙P6,前面印有「IN」,背後有「STYLE」,被告表示來港後沒有穿過這衣服,但這是屬於她本人的(問答384至409)。

19.而就案中粉紅色文件袋P1,被告首先沒甚麼要說,後來說是新買的,在一間細的鋪頭,行商場時買的(問答410 - 460)。而該袋上印有中銀號碼,被告說是家人要她記下一個號碼,再把錢從那裡套出來的(問答461 - 499)。被告說該粉紅色袋P1是屬於她本人的,上面戶口號碼持有人是她爸爸的(問答512 - 521)。至於警員向她說根據調查,該中銀號碼是屬於滿記甜品所持有的,被告則表示不清楚此情況(問答525至536)。

證供分析和裁斷

20.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被告選擇在特別及一般事項上均不作供,這是她的權利,不可因此對她作出任何不利的推斷。

21.首先,就該錄影會面紀錄的接納性,在審訊期間,被告表示在機場期間曾被人毆打、使用暴力又叫她要配合等等,這些指控已一一向各警員指出,各警員均清楚講述由最初的拘捕、帶被告往海關清關、提取她的行李篋、再帶被告往機場警署,然後再進行錄影會面。各警員均仔細講述清楚、清晰,並無任何可疑或矛盾虛構之處,各警員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22.被告選擇在特別事項上不作供,這是她的權利,但無論如何,如上述各警員的證供可清楚指出,無論羈留人士通知書以至錄影會面的整個過程,均在翻譯在場下進行及清楚解釋,本席裁定該錄影會面毫無疑問是被告自願下錄取的,亦沒有任何情況需酌情剔除。

23.事實上,會面中被告承認該黑色裙P6是屬於她的,粉紅色文件袋P1亦是自己購買的,上面中銀號碼更是其爸爸的戶口等等。其實此案件主要倚賴店鋪中的閉路電視片段,當中已清楚看見身穿黑色裙,前後分別印有「IN」及「STYLE」英文字樣的人進入店鋪,在收銀櫃處搜掠,更找出鎖匙開啟櫃門取走該公文袋後,放入自己黑色裙內離開。

24.PW1及PW2分別清楚講述店鋪內該文件袋及流動資金共損失了13,706元,文件袋上印有公司名稱及公司的中銀戶口號碼,但該被盜去的公文袋竟在4天後在被告的行李篋內發現(即9月6日案發,9月10日被告在機場被拘捕)。而在該片段中,盜竊者身穿的黑色裙前後印有英文「IN」及「STYLE」英文字樣,竟同樣地在被告的篋內被發現。

25.毫無疑問,被告根本就是片段中所攝錄下的人。被告不單擁有相同的黑色裙,在其篋內亦發現店鋪所遺失的文件袋(P1)。被告並無作供,這是她的權利,不可因此對她作出任何不利的推斷,可是其會面紀錄下的解說,尤其指稱文件袋是自己買的,銀行戶口號碼是她爸爸戶口的等等,卻未有在宣誓下來採納,亦未曾受盤問下來驗證,本席不予接納。況且,其實文件袋上更有英文名字「HANDMADE DESSERT LIMITED」,難以相信這會是她爸爸的等等。

26.無論如何,從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盜竊的情況,證人亦確認此人並非店鋪的職員,當時店鋪仍未營業,這人根本就是個侵入者,以侵入者身分到店內盜竊,盜去共13,706元。在上述所有證供下,此人毫無疑問就是被告。事實上,其實在片段中亦可看出無論身形、樣貌根本就是被告,不過即使不予倚賴這些辨認,單憑從被告篋內找出屬於店鋪的文件袋以及該黑色裙已可作出確認。本席因此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入屋犯法罪。

27.因此,就此控罪,被告正式被裁定罪名成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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