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對 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285/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 Joint custody – Corporal punishment – Custody awarded to Father – Visitation to Mother – Parenting course required

Legal issues: 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 共同管養權 · 探視安排

Outcome: 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父親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4285/2013[2019] HKFC 15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Jun 201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4285/2013

[2019]HKFC15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428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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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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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9年5月7至9日
判決日期: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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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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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以下簡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女兒”。

2.這是一宗有關父親要求法庭更改女兒(現年為12歲)的管養、照顧及管束,和母親要求法庭修改父親的探視安排的審訊。

婚姻背景

3.母親(現年為48歲)在內地成長和受教育至大專程度,主修英國語文,從事廣告傳媒行業。父親(現年為48歲)也是在內地成長,受教育至大學程度,主修電器科技。在1995年,訴訟雙方在上海一個展覽會工作時認識。在1996年,父親來港定居。在1999年,訴訟雙方在上海重逢。在2000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婚後,訴訟雙方仍然相隔香港及上海兩地。在2001年,父親因售賣翻版軟件入獄七個月。後來父親恢復工作,任職電訊公司資訊科技顧問。在2006年,女兒在上海出生。在2010年,母親停止工作成為家庭主婦。在2012年,母親和女兒以雙程證到港與父親一同居住,女兒在香港上學。自始,夫婦二人常發生衝突。母親說,父親漸漸情緒失控,時常說粗言穢語侮辱她,多次在女兒面前對她使用暴力使她受傷,更曾以利器威嚇她,以致她多次報警求助。父親則說,母親脾氣暴躁,常因小事對他大吵大鬧,摔破家中的物品以發洩情緒,以致衝突時起。在2013年1月,母親和女兒獲單程證留港。在同一天,訴訟雙方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暴力事件,母親報警求助。當日,警方把母親和女兒送往危機中心暫住,並把個案轉介至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跟進,訴訟雙方開始分居。

女兒過往的照顧安排

4.在上海出生後,女兒與母親同住上海。初時母親出外工作由外祖母和鐘點傭人協助照顧。外祖母於2010年因病過世,母親停止工作,留在家全職照顧女兒。父親則一直在香港。於2012年母女二人來港後,母親繼續負責料理女兒的日常起居,父親下班後則會教女兒做家課,閒時帶她出外玩耍。

本案法律程序

5.在2013年10月,母親以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3年12月17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4年8月28日,法庭舉行子女糾紛解聆訊。經父親承諾將會確保在女兒留宿期間除父親及其家人外不會有其他人士同時在父親家中留宿,又經父親承諾在女兒留宿期間會親自照顧女兒,在2014年8月28日本席頒令︰

(1)   母親獲得家庭子女的管養、日常照顧及管束;

(2)   父親界定探視安排如下︰

(i)   每星期六下午3時30分至晚上8時日間探視;

(ii)   每個月的第4個星期六下午3時30分至星期日下午3時30分作留宿探視;

(iii)   每年春節、復活節、暑假和聖誕節不少於三天連續的留宿探視;

(3)   在留宿探視期間女兒可隨意與母親電話聯絡;

(4)   雙方可以短訊和WhatsApp就探視事宜作溝通;

(5)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9個月,期滿呈交進度報告;

(6)   就子女事宜不作訟費命令。

6.在2013年12月23日,法庭頒令父親須支付每月7,500元候訊期間贍養費,由2014年1月6日起支付,直至另有命令為止。由2015年1月開始,父親欠付上述候訊期間贍養費。

7.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事宜,法庭將附屬濟助事宜排期在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席前進行審訊。在2015年10月30日,陳法官頒下判決書頒令︰

(1)   父親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的2個月內,將他名下在位於深圳一個住宅單位中的所有權益轉讓予母親,有關轉讓費用由母親負責;

(2)   在上述深圳物業權益轉讓的同時,母親須支付父親$125,000;

(3)   在上述深圳物業權益轉讓手續完成前,深圳物業的租金(如有的話)由父親收取,但有關的每月按揭供款亦須由他負責。在深圳物業權益轉讓手續完成後,深圳物業的租金(如有的話)由母親收取,但所有的按揭欠款,亦由她一人負責。

(4)   在上述深圳物業轉名手續完成後,物業中的47%權益($1,101,600 / $2,330,000 × 100% = 47%),由母親以信託人的形式代女兒持有,以供養女兒將來的生活。

(5)   以上的附屬濟助命令是完全及最終解決雙方本身的附屬濟助申請。

(6)   雙方可就以上命令的執行事宜向法庭作出申請。

(7)   訟費方面不作任何命令。

8.在2015年12月1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9.在2017年8月22日,父親作出單方面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更改在2014年8月28日作出就女兒之管養、照顧及管束之安排。在2017年8月29日,父親以雙方傳票作出同樣之申請。父親說,自法庭頒令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母親後,母親有持無恐,常以打罵、呼喝、威嚇等高壓手段來對待女兒,母女關係迅速惡化。在2017年8月17日,女兒因為不欲上田徑班與母親爭執,而與母親爭持不下,在氣憤下女兒離家出走並致電給父親,後來父親把女兒接回家居住。由於女兒已不願意繼續與母親同住,父親又認為他可妥善地照顧女兒,所以提出要求法庭更改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之申請。

10.在2017年8月30日,母親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父親將女兒送回母親的住家及修改父親之探視安排,限定父親須在第三方監管下才可進行探視和暫停學校假期留宿探視安排。

11.經聆聽訴訟雙方親自陳述後,在2017年9月4日,本席頒令︰

(1)   就父親日期為2017年8月22日的單方面申請不作命令;

(2)   父親獲得女兒的中期照顧及管束,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3)   母親中期探視安排為每星期一次,每次不少於兩小時,在社工辦事處進行,具體時間由社工與雙方協商後作出適當安排。若社工認為適當,可另行安排探視地點在辦事處以外地點進行;

(4)   訟費保留待決。

父親的近況

12.父親原來在一間電腦顧問服務公司任職高級顧問,月薪為$25,000。父親說,因經常要花費心力及時間來處理本案,引致僱主對他有所不滿,故他在2015年初辭職,轉為兼職工作。自2017年4月,父親於觀塘區一電訊公司任職資訊科技顧問,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早上8時30分至5時,星期六、日無需上班。現時每月平均收入為$30,000。父親說,自女兒來到他家居住後,他一直盡責照顧及教養女兒。父親和女兒現在灣仔區一兩房連平台單位居住,租金每月為$14,800,單位面積約平方300呎,另200平方呎平台。室內有兩房及一廚一廁,其中一間房為女兒所用,另一間是父親的睡房。單位鄰近港鐵站,交通方便;單位設有平台,也方便他們飼養小狗。父親及女兒對居住環境大致感到滿意。

母親的近況

13.自在2013年1月離開婚姻居所後,母親租住「劏房」式的小單位。現住單位面積約200平方呎,為一房一廳一廁間格,有窗戶,月租為$7,500。由2016年8月開始,母親於一保險公司任職理財顧問,但入息並不太穩定。她不時需要離港工幹,平均每月有一至兩次,每次須逗留外地約一至數天。

證據

14.訴訟雙方都提交了就子女糾紛的誓章和表格J。他們都親自作供,又接受對方之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人證及作供。賴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4年3月7日和2014年8月21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張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5年5月21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10月25日和2019年4月17日多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法庭也索取了日期為2018年7月16日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張社工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法律原則

15.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16.法庭也慣常會考慮一些因素,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與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7.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以上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所以,法庭不一定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涉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能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父親的案情

18.父親說,在2015年中知道母親有打罵女兒情況發生後,已通知社工,社工也曾勸諭母親,但並無改善。至2016年初,父親開始讓女兒將母親打罵的情況以日記形式做記錄。記錄顯示年半時間內,有近四十次的打罵、數次疏忽照顧兒童、教唆他人打罵兒童、違反法庭關於女兒離境的命令等行為。毆打工具包括棍棒、衣架等。母親亦經常有不給女兒吃飯作為懲罰、不開冷氣作為懲罰等虐待行為。罰錢、喝罵、威嚇更是家常便飯。女兒已不勝其煩,多次表示‘我就黎黐線喇’。母女關係迅速惡化。至2017年8月17日,母女發生言語衝突,女兒表示要出街,母親說你出去就永遠不要回來,於是女兒身帶六元硬幣離開母親居所。母親知道女兒出門,但並未阻止。女兒出門後獨自在街頭尋找電話亭,15分鐘後致電父親。近30分鐘後,父親見到女兒並帶回家中,然後聯絡張社工,但張社工放假。至隔日下午約三時,父親接獲灣仔警署來電詢問女兒是否安全。至本週一上午,父親致電社工,張社工表示無能為力。父親說,女兒承受了太多的打罵、呼喝、威嚇,每日生活在高壓與厭煩當中,考試成績逐年下滑。

19.父親說,一直十分愛惜女兒,父女之間亦維持良好關係,女兒對他也能尊重聽從,自女兒搬進與他共住後,他在與女兒相處或管教女兒上沒有出現甚麼困難,女兒亦已甚為適應現時的生活及照顧安排,他對女兒關愛重視,必會繼續盡力履行照顧管教女兒的責任,讓她能健康正常地成長。父親明白女兒有需要與母親重建正常關係,這樣對女兒的成長發展亦有裨益。因此,他同意在尊重女兒的意願及顧及女兒的日常作息安排下,讓母親有合理的探視包括留宿探視。

母親的案情

20.母親說,在婚姻期間,祖母患癌症在醫院進行治療,家裏衹有母親、女兒和祖父同住。有一天,父親非常認真的對她說,祖父會把母親強姦!又有一天,父親突然非常認真的跟母親說,女兒是女孩子,想到20年成年後她會被其他的男人操,還不如他把他操了。

21.母親又說,在婚姻期間,父親多次對她使用暴力使她受傷,更曾經持刀威脅她以致她兩次報警求助。在2017年7月23日,父親在中央圖書館毆打外祖母。

22.母親又說,至今父親仍未執行日期為2015年10月30日之判決,將他名下在深圳物業之權益轉讓給她,不但令她產生經濟困難,這亦加深她與女兒的矛盾。

23.又自從與父親同住後,女兒來到她家時經常是頭髮散亂、衣履不甚整潔,也多花了時間玩手機和電腦。

24.母親說,就她對父親20多年來的認識和瞭解,父親有人格障礙,不懂得尊重人、不尊重權威、不尊重法律、甚至不尊重生命。她說,絕對不適宜由父親管養、照顧及管束女兒。

25.母親說,女兒受父親的不良影響,不但有偏激暴躁的性格和行為,更會對母親及外祖母擺出一副不尊重不聽從的態度,令她在照顧管教女兒上困難重重。因應女兒這些性格及行為表現,母親承認會以較嚴厲的方式來管教女兒,確保能糾正她的不當行為及態度。近半年來在父親持續的不良影響下,女兒對她及外祖母更為叛逆,在行為及態度表現上日趨惡劣,甚至曾出現打罵外祖母的情況。母親承認在屢勸女兒不果下會對女兒施以體罰,方式包括以衣架及摺扇體罰女兒,也有以手打女兒面頰的行為,但強調這些體罰行為並無令女兒受傷。

26.母親並不同意父親所提交之女兒之日記中有關她體罰女兒之內容。她也不滿父親誘導女兒以日記方式寫下一些她和女兒之間的矛盾衝突,破壞她和女兒十年來所建立的親密關係。

27.母親說,在女兒離家出走之前,有差不多10年時間,女兒由她照顧。女兒又正踏入青春期,作為母親,她是比父親更為適合照顧女兒。

28.母親又說,張社工所呈交法庭的利調查報告極其不全面,社工對兒童成長沒有基本認識,其報告內容片面、有選擇性、有失公允、極不負責任、極不專業。

29.母親又一再表明,若法庭不接受她取回女兒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的申請,她要求將女兒交由政府撫養,以及安排她入住兒童院舍接受訓練。她認為上述安排會比讓女兒跟隨著父親生活更好。母親更對社工決絕地表示,若法庭最終把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判予父親,她寧可放棄對女兒的所有權責包括探視權,因為她實在不欲繼續看著女兒在不利的環境下成長。

本席的看法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30.母親質疑父親的照顧能力和他對女兒和對父親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本席先在這方面作出討論。母親對父親的為人、處事各方面,都有非常負面之批評,也用上了不少極端的形容詞。雖然母親說,這些都是20多年來她認識和瞭解父親的所得,但畢竟這些都是母親對父親之個人觀感,而母親和父親無疑是有一段失敗之婚姻。本席認為,要正確認識父親對女兒之照顧能力,還是須多顧及一些客觀的觀察。本席注意到︰-

(i)   自2017年8月,女兒與父親同住。在2017年9月,女兒升讀小學五年班。在上學年,她在各學科的表現取得中等成績平均分約有75%。在各學科當中,女兒在數學及常識科表現較好;至於她的行為表現,她在「品行」、「責任感」、「守時」及「整潔」等方面分別取得「B-」、「B-」、「C+」及「B」的評分;校方給她評語為「品性爽朗,學業基礎未臻穩固,宜發奮圖強」。又根據女兒本學年最新一份學業報告,女兒在中、英、數各主科分別取得「B(75-89分)」、「B」及「A(90-100分)」的成績,至於其他學科亦取得「A」或「B」的成績。

(ii)   在日期為2017年12月27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透過家訪觀察及與兩父女一起面談所得,父親與女兒的互動關係自然和諧。女兒仍於逢星期六上午參加學校的跳繩訓練活動,因應女兒的意願,女兒停止了教會的合唱團。按社工觀察所得,女兒的身體及成長狀況正常;她與調查社工會面時,情緒穩定,神態輕鬆自若。

(iii)在2018年9月,女兒升讀小學六年級。根據她就讀五年班期間的總學業報告,她在中、英、數三個主科的總成績分別為「B」、「B」及「A」,而她在其他學科都取得「A」至「B」的成績;個人素質方面,校方在「品行」、「責任感」、「守時」、「整潔」給她的評分分別為「B+」、「A-」、「B+」及「B」;老師給她的評語為「個性率直,品行及成績均見進步,成績中乘,直再接再厲」。社工亦獲女兒的學校輔導老師及班主任確認,女兒在成績、行為及與人相處上女兒均有良好表現;她在自我管理情緒上亦有進步,再無出現情緒波動或表現粗暴的情況;她在校能夠守規,亦願意聽從老師的教導;校方並無察覺她在個人整潔及衛生上有什麼大問題;此外,父親也能為女兒的各樣就學事宜作適當跟進及安排,他亦有出席女兒的家長日,並願意在教導女兒上與校方溝通合作。

(iv)   在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說,看來女兒比之前長高了不少,膚色健康;父親亦表示女兒的健康狀況理想,根據父親及女兒所述又透過觀察及與兩父女一起面談所得,父親與女兒維持親和的互動關係。

(v)   女兒將在2019年9月升讀中一。在2018至2019年度的第一次學業報告,她在中、英、數三個主科的總成績分別為「B」、「B」及「C」,而她在其他學科都取得「A」至「B」的成績。在日期為2019年4月17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女兒的健康狀況仍屬理想。在父親安排下,女兒現正接受私家醫生的「箍牙」療程。根據父親及女兒所述,又透過觀察及與兩父女面談所見,父親與女兒維持親和的互動關係。

31.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在過去一年多以來,與父親同住以後女兒得到了父親適當之照顧,也由此可見父親有不錯的照顧女兒的能力。自女兒搬進與父親後,父親與女兒一直相處愉快,彼此關係融洽和諧,女兒對父親亦尊重。就母親對女兒的批評,父親也同意有一些行為表現,包括她花頗多時間玩手機或電腦、待人接物有時態度欠佳,以及自我管理個人儀容有欠理想等,確實需要管教調節。就此,他會想辦法跟進管理女兒的問題。總括而言,本席接受父親在照顧管教女兒上頗為適應。

32.在婚姻期間,父親曾對母親使用暴力,又在2017年7月23日,在中央圖書館與外祖母因管教女兒問題發生爭執,一怒之下踢了外祖母一腳。本席接受,從以上可見父親的性格頗為衝動,但縱使他不是好丈夫甚至不是孝順的女婿,但這並不表示他不會是好父親。並無證據,父親會向女兒行使暴力。當然,使用暴力來解決問題是文明社會所不容許的,對女兒來說也不是一個好榜樣,父親須避免。

33.對於母親所說,父親曾對她說‘祖父會把母親強姦’和‘還不如他把女兒操了’等說話,父親否認。事隔多年,現時實是難以追究,但從多年來父親與女兒相處的情況,特別是就近一年多女兒與父親同住以後的表現,本席不認為女兒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父親的傷害。

34.母親又說,女兒曾向她提及有時會與父親同睡。父親解釋,在搬往父親家初期,女兒確曾因不慣獨自在房而睡不着,又會發惡夢甚至驚醒,所以父親會哄她睡。父親接受,應訓練女兒獨自入睡。他說,現時父女分房睡已有一段時間。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父親之解釋。

35.按日期為2015年10月30日的命令,在深圳物業轉名的同時,母親須支付父親$125,000。父親說,他願意隨時執行深圳物業的轉讓安排,只是母親不願支付父親上述$125,000,命令才沒有執行。

36.母親說,因為她對心理學兒童成長的理論都頗有心得,所以她可替女兒作出長遠之教育計劃。她認為培養孩子對權威的尊重,是管教的首要原則,管教孩子的首要目標是獲得並維護孩子對父母的尊重,而培養出懂得尊重和負責任的年輕公民是父母重要的職責。孩子的正確態度不是與生俱來的,父母怎樣教導他們,他們就會成為怎樣的人。父母不能奢望不耕耘卻得到收穫。母親認為她與女兒的矛盾之根源在女兒受父親的不良影響,不但有偏激暴躁的性格和行為,更會對母親及外祖母擺出一副不尊重和不聽從的態度,所以她須以較嚴厲的方式來管教女兒,確保能糾正她的不當行為和態度。審訊時,母親仍認為體罰是管教兒童時可行的方式。母親說父親誇張了她對女兒的體罰行為,也不同意父親提交之女兒之日記之內容,但母親承認會對女兒施以體罰,包括以衣架及摺扇體罰女兒,也有以手打面的行為。母親說這些體罰行為並無令女兒受傷,所以不能算作虐兒之為。

37.社工說,社工的立場是不贊成體罰,亦認為體罰並非適當的管教方式。然而,對社工的說法,母親仍有不同的意見,茲節錄相關之對話在下︰

社工︰ 以我哋社會福利署個立場就係我哋係唔贊成體罰嘅,係,亦都認為體罰係一個唔適當嘅管教方式嚟嘅。

母親︰ 不贊成同不容許係有分別嘅,唔能夠係因為妳唔贊成而就唔容許別人咁做。

社工︰ 唔係我唔贊成,係我哋唔建議用呢個體罰方式嚟管教小朋友,因為呢個唔係一個有效嘅方式,亦都會破壞小朋友同埋父母之間嘅關係嘅。

母親︰ 你知唔知,喺其他嘅國家喇,包括係教師、家長同埋法律上面都可以係用體罰   ?

社工︰ 呢個我冇研究。

母親︰ 咁只不過係妳孤漏寡聞啫。

社工︰ 冇補充︰

母親︰ 所以我想講喇,喺體罰上面呢,冇一條係規定我係唔可以體罰㗎,只不過係一個道德嘅問題啫,對於孩子嚟講呢,冇一個天生係有道德觀嘅,呢啲都係後天嘅,如果係家庭缺乏管教,妳認為到咗喺一個社會嗰度認為合適嘛,如果家庭冇畀佢一個道德觀念,咁佢就會係觸犯法律喇。如果一個家庭對於佢嚟講,一個最起碼嘅邊緣都唔話畀佢聽嘅話,咁可以直接交畀社會喇,亦都係因為咁樣,如果你覺得我係唔適合去管教我嘅孩子嘅話,我覺得其中一個原因就係因為咁,我認為佢要交畀政府喇。

38.在隨後,母親更說︰

當孩子去接受一樣新嘅嘢嘅時候,佢係會有一種定式嘅,一個係行為定式,一個意識定式,如果喺呢啲行為出現嘅時候,如果係喺呢一個無理嘅行為出現嘅時候,作為別人呢,如果係有意義去接受嘅話呢,咁佢就會接受呢一個嘅定式,然之後就會重複再做喇。咁所以對於家庭嚟講呢,就更加貼切咁去做,就係話即刻要同佢,咁樣做係錯㗎。當然喇,用打罵嘅方式唔係好好嘅方法,但係呢個時候用一個可以話一個心理嘅 - - 做一個心理嘅震懾,相對嚟講用一個比較重嘅體罰而去造成呢一個心理嘅震懾,咁喺教育嚟講係一個非常好非常有效嘅方法。所以對我嚟講呢,對於佢一個咁樣嘅階段嘅時候,我冇認為體罰唔會係完全有可取嘅地方,涉及道德嘅問題,當然呢個亦都唔係一個好聰明嘅方法。…

39.本席贊同社工所說,母親所形容的體罰形式並非適切有效的管教方法,這種偏激及傾向暴力的管教方法,亦難免會影響孩子的情緒及對管教者的觀感。從女兒在2017年8月離開母親住家出走一事看來,也可見女兒對母親所採用的嚴厲的方式來管教女兒,並不受用。

40.與母親相比較,本席認為父親比較懂得採用切合女兒的需要的方式來管教女兒。父親說,他會採用勸止,鼓勵的方式,務求與女兒互相磨合。父親說,他會用腦,不是用手來教導女兒。他也接受,作為父母,責任比權力更大。父親說,若將女兒之照顧和管養頒予父親而不是母親,女兒會受到各方面的壓力會比較少,可以快樂地成長。從社工報告所見自搬往與父親同住後之生活狀況,本席認為可見女兒比較接受父親的管教方式。

41.本席也認為,從以下的事例可見母親在性格上頗為偏執︰ -

(i)   在2017年8月17日,女兒和母親發生爭執,當女兒說要離家出走時,母親卻對她說「出咗去唔好返嚟」。本席認為,這是偏激的說話。

(ii)   在2017年8月17日離家出走時,女兒留下在9月上學時需用之校服、 書簿,母親不肯將校服,書簿交回女兒,令女兒上學初時無校服穿及缺書簿上課,情況十分狼狽。父親說,至今天女兒仍未能補回少部份上課用之書籍。審訊時,母親仍認為她不將校服、書簿交回女兒的做法,在情理上並無不妥之處。本席認為,母親不肯將書簿交給女兒用,這是屬偏激之行為,也沒有將女兒之最佳利益作為首要之考慮。

(iii)母親先後對社工多次說,若她不能獲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寧可將女兒交由兒童院照顧和管養。母親又提交了誓章重複以上的看法。審訊時,又再重複了這個說法。本席認為,在本案而言根本並無將女兒送交由兒童院照顧和管束之需要,母親以上的看法是一個偏激的看法。

42.以母親偏執的性格,再加上她會採用體罰這種偏激及傾傾向暴力的管教方法,與前述父親所採用比較切合女兒的需要的管教方式相比較,本席認為若由父親來照顧和管養女兒,會是比較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的安排。

43.母親說,按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見其中第71段到73段),父親讓女兒捲入父母之鬥爭,令女兒與父親結盟,做法並不妥當。父親同意,出現這樣的情況並不恰當,但並非特意如此。他說,母親會採用嚴厲的方式來管束女兒,女兒會反抗,父親也認為母親採用的嚴厲方式並不恰當,自然地會與女兒站在同一陣線,所以所謂結盟是環境所造成的。父母在離異過程中,須由夫婦關係轉化成為子女父母的角色,以子女成長利益為依歸,在親職關係上,與對方建立一個「夥伴關係」來教養子女,以減少衝突和埋怨。在這方面,若父母能建立夥伴關係,出現單方面與孩子結盟的機會便會減低。在本案而言,考慮到訴訟雙方分別對對方都有強烈不滿,尤其母親對父親的人格和行為各方面更有極為負面批評,加上母親偏執的性格,訴訟雙方要建立一個夥伴關係殊不容易,情況當然並不理想,但一時間也難有妥善的解決辦法。在一定的程度上,本席接受父親所說,所謂結盟是環境所造成的。但本席強調,母親與女兒建立一個良好的關係,符合女兒之最佳利益,也同意若法庭將女兒之照顧和管束頒予父親,母親應有合理探視,維持與女兒之良好關係。

4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在比較之下父親的照顧能力比母親為佳,再加上他願意負起照顧和管束女兒之責任,又女兒也接受他的照顧和管束,這是法庭在考慮就女兒的照顧和管束作出安排時對父親比較有利之考慮因素。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45.母親主張作為女性,女兒又正踏入青春期,媽媽應比爸爸更適合負責照顧女兒的日常生活及起居。對此,父親說自大約2017年中開始他便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女兒在他的照顧下健康快樂,而她也希望繼續和他一起生活,所以法庭應讓他繼續照顧女兒。女性因為母性天性使然,一般都比男性更適合和懂得照顧幼年的兒童,但針對這一個因素,在不同的案件裡,法庭會有不同的考慮,法庭須要優先考慮的是怎麼安排女兒的最佳利益︰Brixey v Lynns [1996] 2 FLR 499 (HL) (Scotland), per Lord Jauncey at 505 B-D。女兒現年已是12歲多,在過去一年多父親與女兒同住,又是她的主要照顧者,在父親的照顧下,女兒也得到適當的照顧,而女兒也希望繼續和父親一起生活,本席認為這些都是法庭在決定女兒照顧和管束權時,對父親來說比較有利的關鍵性考慮。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46.從以上可見父親的性格頗為衝動,但總的來說,本席認為在父親的照顧和管束下,父親會向女兒施家暴的機會並不大。反過來說,若將女兒交由母親照顧和管束,母親很可能會採用包括體罰等嚴厲的方式來管教女兒。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47.母親說,在女兒搬去與父親同住以前,在過去差不多10年來,女兒與母親同住,所以應由母親繼續照顧女兒。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多年來父親與女兒維持緊密的關係,女兒也熟悉父親的生活環境。一般來說,若當事兒童和父母維持緊密的關係,而又熟悉父母雙方分別提供的環境的話,生活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困擾便會有可能減少︰Liu Lau Oi Yuk Shelldy v Liu Chian Hsiong, Civil Appeal Action No. 126 of 1997, 17 October 1997, per Suanders DJ。在本案來說,從社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女兒與父親同住以後,表現得頗為適應,亦並沒有出現母親所擔心的適應問題。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母親方面

48.在2017年12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16.   女兒最初對與母親作探視會面表現抗拒…

49.由2017年10月至11月,社工就母親和女兒的親子關係和互動情況,進行了多次之探視觀察,在2017年12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21.   總括而言,女兒對母親的探視會面由最初期表現甚為抗拒到最近漸能接受,在態度上已轉趨正面…

50.在2018年5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2018428日(星期六)於下午三時的家訪觀察

9.   …於大多時間,母親都是默默地陪著留在房內的女兒,彼此甚少對答,氣氛寂靜…

51.在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14.   在調查期間,社會工作主任曾多次聯絡母親,欲與她安排觀察與女兒於探視期間的相處情況,但母親最終表示女兒並不希望社會工作主任在場觀察她們,甚至曾向母親表達若有此安排,她或不會前來母親家中;就此,女兒亦坦率的向社會工作主任表示她在母親家中只是做些自己喜歡的事,情況就如以往,最好不用觀察。基於母親及女兒的意見,而她們亦各自表述了現時的探視情況,社會工作主任未有調查期間作探視觀察。

27.   關於母親與女兒現時的關係,雖然女兒已沒有像以前般抗拒與母親會面,但根據母親及女兒所形容,她們母女之間的互動相處雖屬和平,但仍甚疏離冷淡。

52.在2019年3月至4月,社工進行了兩次探視觀察。從2019年4月1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母女之間的互動情況,與在前之描述差不多,於大部份時間,母女間對答不多,氣氛寂靜。

53.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雖然自2017年8月以來,母親和女兒的關係是略有改善,但仍未恢復至一個親密的程度。

父親方面

54.在2017年12月1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24.   綜合多次共同會面的觀察所得父親對女兒甚為關切愛護,而女兒亦願意聽從父從親的勸導;父女的互動關係一直維持溫馨親和…

55.在2018年5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4.   … 根據父親及女兒所述,又透過觀察及與兩父女一起面談所得,父親與女兒維持親和的互動關係。…

56.在2018年10月2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29. 父親過往一直重視探視女兒的機會,希望能多些與女兒相處,陪伴她成長;而他與女兒確實能透過定期的探視維持穩定融洽的關係。自本(去?)年8月他讓女兒與他一起居住生活後,他與女兒的良好融洽關係如昔。…

57.在2019年4月1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26.   …父親與女兒的互動關係亦維持溫馨親和…

58.由以上可見,與母親與女兒間之關係相比較,父親與女兒間之關係較為親切和緊密。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59.2017年12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家庭子女的意見

29.   在這期間,調查社工能於學校及辦公室先後4次與女兒單獨面談,以了解她對父母的感受及未來安排的意見。正如本報告第16段所述,女兒最初對重新與母親會面接觸表現甚為抗拒,需經調查社工多番勸喻輔導,她才願意接受由調查社工及父親安排的探視會面。於最近,女兒亦能接受父母雙方自行協商下的探視安排。縱使如此,調查社工於本年12月兩度與女兒單獨面談時,她仍然表示對母親的種種不滿尚未消減。她又抱怨自從母親開始工作後,經常沒空陪伴她,又不時要到外地公幹;即使母親留在家中,亦經常只顧看電話訊息,沒有怎樣理會她,要不然便是責罵她的不是,不理她的感受及意見。她又指,很抗拒母親把她留給外祖母照顧,表示與外祖母有代溝問題,不喜歡與她共處。女兒坦言,自她離開母親住處到父親家裏居住後,並無寄掛過母親,亦沒有強烈意欲與她見面;至於現她願意定期與母親見面,都是因為要聽從法庭的要求及父親的安排。

30.   女兒強調基於對母親的種種不滿,又認為母親不會輕易改變她一貫的性格作風,她未有考慮過返回跟母親一起居住生活。她對現時與父親一起生活,由他照顧的安排感到滿意,亦沒有什麼適應上的問題,希望她現時的狀況能保持不變。關於未來的探視安排,避免妨礙她上學、補習及課外活動等的安排,女兒要求探視盡量在星期六下午或星期日進行;除此之外她沒有其他意見,亦願意繼續聽從父親的安排。

60.2018年5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家庭子女

12.   調查社工最近與女兒單獨會面時,她明確表示對現時跟父親一起居住生活的安排感到甚為適應滿意,重申她希望維持現時的照顧管束模式、拒絕返回跟母親一起居住生活的意向,有關女兒在這方面的意見,請亦參閱2017年12月27日報內的相關段落。

61.2018年10月2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3.   女兒則表示母親為她所安排的探視活動甚為沉悶,她並無多大興趣參與;然而,若母親容許她在探視期間自由活動,不干預或煩擾著她,她亦不太抗拒與母親作日間探視,而她也承認很喜歡玩母親的平板電腦。另一方面,她希望留宿探視可免則免,原因是不想與母親長時間在一起,亦不喜歡睡在母親處。

62.2019年4月1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0.   女兒對探視安排的意見大致如前。她表示母親為她所安排的活動很沉悶,她不感興趣,但若母親容許她在探視期間自由活動,她亦不太抗拒探視。女兒表示通常是母親直接跟她約會探視,然後她會告知父親有關安排,而父親對她們的探視多表同意。

63.從以上可見,女兒已表達的意見為希望繼續由父親照顧和管養及與父親同住。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64.在2017年12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總結如下︰

39.   總括而言,基於女兒的明確意向,而她現時在父親照顧管束下,情況尚算適切,父親亦對給予母親合理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表開放態度,調查社工因此認為讓女兒於現階段返回跟母親生活居住安排並非切實可行,亦不同意女兒現時的狀惡劣至要由有關方面照顧管理;又因女兒將會接受本署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或相關服務,以就她的行為及情緒問題作跟進了解,調查社工現就女兒的安排向法庭作出以下建議︰

Ø  維持法庭現行就女兒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所作的安排;

Ø  至於中期探視安排則調整為由父母雙方自行協商合理及顧及女兒日常作息的安排,包括留宿探視安排;

Ø  在有需要時,調查社工可協助父母雙方共商合理安排;

Ø  調查社工在參考心理學家的評估後,於6個月內向法庭提交進一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作考慮。

65.在2018年5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有以下的結論和建議︰

結論及建議

15.   根據是次調查所得,父母雙方及家庭子女的現況,以及他們對家庭子女安排的意見等資料,與之前報告所述相若。因此,對於家庭子女的各樣相關安排等事,調查社工維持2017年12月27日報告中作出的建議如下︰

Ø  維持法庭現就女兒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所作的安排;

Ø  至於中期探視安排則調整為由父母雙方自行協商合理及顧及女兒日常作息的安排,包括留宿探視安排;

Ø  在有需要時,調查社工可協助父母雙方共商合理安排;

Ø  調查社工在參考心理學家的評估後,會向法庭提交進一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作考慮。

66.在2018年10月25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30.   綜合以上分析,考慮到父母雙方對女兒未來安排的取態;女兒現時在父親照顧管束下已漸趨穩定;父母雙方有欠理想的互動溝通;女兒對父母的觀感及她與父母之間的關係;女兒對照顧管養事宜上的明確意願,以及她的成長需要,社會工作主任現就女兒的安排向法庭以下建議︰

Ø  父親可獲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Ø  母親可獲女兒的合理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權,具體安排可由父母雙方自行協商,但要顧及女兒日常作息情況︰

Ø  基於父母雙方對女兒的行為情緒表現上的關注;建議他們接受相關的輔導服務,協助他們適切管教女兒及處理女兒的成長需要;

Ø  社會工作主任希望父母雙方能為女兒著想放下成見,集中關顧女兒的成長需要及感受,致力在親職合作上與對方溝通共融;若他們有以上誠意及動機,建議他們重新考慮接受相關的共親輔導及協調服務,協助他們能有效地作親職溝通合作。

67.在2019年4月17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作出結論及建議如下︰

結論及建議

24.   就父親於2017年8月向法庭提出更改女兒管養照顧權的申請,社會工作主任已先後向法庭提交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兩份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此外,本署的臨床心理學家亦己向法庭提交一份心理報告。至於本報告,則是按2018年11月1日的命令,就有關事宜向法庭提供更新的調查資料。根據是次調查所得,父母雙方及家庭子女的現況、他們各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對家庭子女各樣安排的意見/取態等資料,與之前社會工作主任就有關事宜提交給法庭的報告內之調查資料相若。因此,對於家庭子女的各樣相關安排,社會工作主任維持之前幾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的結論及建議,詳情請參閱2017年12月27日、2018年5月9日及2018年10月25日報告內的相關段落。

25.   綜合自2017年9月至今從相關各方所收集得來資料,現就調查所得重申一些重點如下。

有關管養、照顧/管束安排

26.   自發生了2017年8月17日母女間的爭執衝突、女兒自行離開母親家後致電向父親求助的事件,以及父親於2017年9月4日獲法庭頒予女兒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後,父親一直盡力為女兒的日常照顧、學業及課外活動等作出可行的安排。在照顧管教安排上,他亦願意接受相關的輔導及服務,這都有助他能做好照顧及管束者的角色及適切跟進女兒的成長需要。父親與女兒的互動關係亦維持溫馨親和。父親一再強調會繼續盡力履行照顧管教女兒的責任,讓她能健康正常地成長,並重申絕不認同母親提出若她不能得到女兒的日常照顧管束權,女兒要交由香港政府撫養至成年之說。父親愛護關顧女兒之情,以及決意擔起管養照顧女兒責任之心,不能否定。事實上,女兒一直表示喜歡及滿意現時與父親一起生活,由他照顧的安排;他仍對母親有所不滿,不願返回跟母親一起居住生活。此外,女兒對於法庭快將就她管養照顧權作出判決感到不安,擔心法庭最終的判決未能如她所願。

27.   母親一再表明若她未能成功取回女兒的日常照顧管束權,女兒應交由政府照顧撫養。事實上,母親對父親表現憤恨,對他的個人素質/評價極為負面,她更列舉一些往事指控父親刻意破她與女兒的關係,亦非女兒適切的照顧管束者。對於母親不斷以極為負面、極端的話語來形容他,父親感到極為不滿,亦否定她所說。他又指母女關係惡化的原因,其實是因母親長期對女兒的嚴苛對待,甚至不斷責打、疏於照顧女兒所致。

28.   關於女兒在這一年多來的行為及情緒狀況,根據校方所提供的資料,女兒成績、行為、情緒管理及與人相處等其實有所進展。臨床心理學家的分析則認為女兒或許比同齡的孩子稍欠專注,但現階並無跡象顯示她有過度活躍及/或其他特殊的心理問題。因此,社會工作主任仍認女兒或有一些行為表現仍須家長,及社工跟進處理,但絕無需要把女兒交由政府管養或安排她到兒童院舍接受照顧及訓練。考慮到女兒現時已趨穩定的照顧及生活狀況、父母雙方與家庭子女的關係、父母雙方及家庭子女的意見,社會工作主任認為現時家庭子女的照顧/管束安排應維持不變。

29.   關於管養權,假若離異的父母能就孩子的安排維持良好溝通,共同管養權確實可讓父母在管養孩子上互相補足,於關乎孩子的重大問題上一同商議決定,以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然而,就本個案而言,父母雙方雖然已離異多年,但至今仍不斷互相指責,母親對父親更是心存憤恨,對女兒繼續由他照顧管束有甚為偏激決絕的意見,並父母雙方亦表明難於與對方溝通合作,因此,共同管養權方案對本個案實非合適的安排。

有關探視安排

30.   基於適切的探視不但是非同住家長的權利,亦可為孩子的成長發展帶來正面影響,讓他們延續與非同住家長的親子關係,並有助他們適應家庭轉變,因此,社會工作主任並不認同母親有意放棄對女兒的所有權責,包括探視權之說。另一方面,父親明白女兒有需要透過合理探視與母親重建正常關係。因此,社會工作主任仍然建議母親可獲合理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權,具體安排可由父母雙方自協商,但要顧及女兒日常作息情況。

68.母親說,社工的報告極其不實,社工對兒童成長無基本認識、又偏袒父親、有失公允、極不負責任、極不專業。經小心閱讀張社多份調查報告後,本席認為張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完整、專業,本席並不接受母親所說張社工的報告有失實、偏袒父親,不專業、不負責任的情況。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69.社工接觸學校,校方對社工表示擔心父母之間的爭議令女兒情緒受困,並根據校方的紀錄,女兒開學後曾先後兩次無緣故地對同學施以粗暴行為,而其中一次更令一位同學輕微受傷,引起校方強烈關注。訴訟雙方各自認為女兒的行為及情緒問題是受對方不良影響所致。按社工之建議,本席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服務課的臨床心理學家在2018年7月16日向法庭提交父母雙方及家庭子女的心理報告。在2018年10月2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就該心理報所作的結論及建議(該報告第67至73段),當中的重點撮要如下︰

家庭子女的行為及情緒狀況

Ø  “In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her age, she may be slightly less attentive with inadequate impulse control at times”;

Ø  “… the psychologist had reservation in judging if the child suffers from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s the mother has worried about) in the meantime.  The reason is that no obvious signs related was observed in the assessment or reported by present from-teacher”;

家庭子女對父母的觀感及她與父母的互動關係

Ø  “She repeatedly and explicitly expresses her appreciation and enjoyment of the father against her fear, anger and rejection of the mother”;

Ø  “… the quality of attachment in the father-child relationship is much better than that in the mother-child relationship, and the child attains much more emotional satisfaction in her interaction with the father”

Ø  “… the mother’s high expectation, emphasis on the child’s independence and achievement, strict or overly punitive disciplines, insufficient quantity of positive parent-child interaction (including time and concrete behavioural indicators) and inadequate ability in emotional attunement may have altogether resulted in the child’s adverse perception of her”;

Ø  “Given the father’s tendency to follow her will, lenient disciplines, light and playful interactional style as well as suggestion on her record keeping (of the mother’s corporal punishment), he child may be prone to find him an approachable and empathetic parental figure, and thus form a positive attachment to him … her positive attachment to the father and alignment with him in the divorce issue may have jointly driven her further away from the mother”;

Ø  “The father has been involving the child in the parents’ battle while the mother has been seeing the father’s image in the child and ventilating her own grievance towards him onto the child sometimes”

給父母雙方的建議

Ø  “…both parents should be more aware of containing their unresolved grievances (if any) and handling their conflict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se from interfering with their childcare arrangement or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Ø  “With a smoother relationship and more dedication to follow a well-defined and structured childcare plan, the parents might have greater potentials to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and facilitate the child to have well-balanced development in the long run”;

Ø  “…it is important for both parents to objectively understand the child’s needs and feeling, have age-appropriate expectations on her, as well as adopting consistent and reasonable disciplinary principles that c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setting up limits and making allowance when necessary”;

Ø  “With the child entering her adolescence when developmental tasks will turn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the parents should also constantly assess whether adjustment to their parental approaches is required”.

70.有關女兒與父親結盟的問題,在前文已有討論。扼要來說,臨床心理學認為女兒或許比同齡孩子稍欠專注,但現階段並無跡象顯示她有過度活躍或其他特殊心理問題。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命令

管養的裁決

71.訴訟雙方均爭取女兒的單一管養。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命令,令父母能夠共同參予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不過,上訴法庭羅傑志法官(該時的官階)在Y v P (Custody) [2009] HKFLR 308一案中確認了以下法律原則︰如父母雙方不能日後在子女的重大問題上務實的互相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一個共同管養的命令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在上述的PD v KWW一案中也有引述。就本案而言,父親和母親在女兒事宜上爭拗不斷,溝通基礎薄弱。在過去多年來,訴訟雙方不能在女兒事宜上,有效地溝通和互相合作。近來,在社工協助下,情況仍是改善不大,從訴訟雙方的證供看來,他們對對方仍有很深的成見,這無可否認的會就他們在女兒事宜上溝通和互相合作,增添困難。經小心考慮本案全部情況後,本席認為一個共同的管養命令在本案不適合,也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並認為將女兒的管養頒予父親,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72.本席提醒訴訟雙方,單獨管養並不排除母親參與影響女兒的重大事宜︰ML v YJ (共同或單管養)[2008] HKFLR 。案例確立,縱使父親獲頒女兒的單管養,在作出影響女兒的重大事宜之前,譬如有關健康、醫療等重大決定、升學、出國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擇,父親須徵詢和積極地考慮母親方面的意見。

照顧和管束權的裁決

73.從相關條文可見,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照顧和管束和探視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在本案來說,在照顧和管束女兒方面,與母親比較,父親是比較有辦法;在過去一年多,父親盡力為女兒的照顧,學業和課外活動等作出可行之安排,也有意繼續負擔起照顧和管養女兒之責任,父親與女兒的關係良好,溫馨、親和,女兒也表明喜歡及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以上都是在考慮就女兒的照顧和管養作出安排時對父親有利之考慮因素。反過來說,女兒仍對母親有所不滿,不願返回跟母親一起居住生活。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若將女兒照顧和管束頒予父親,符合女兒的最徍利益,這也是張社工的建議。

探視

74.父親同意若他獲頒予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母親應有合理探視,令對方和女兒保持有緊密之關係。法庭於2017年9月4日就中期的探視安排作出命令為每星期一次每次不少於兩小時在社工辦事處進行,具體時間由社工與雙方協商作出適當安排。若社工認為適當可另行安排探視地點在辦事處以外地點進行。在調查期間,訴訟雙方就探視自行作出安排。大致來說,除非母親不在香港,母親與女兒能維持每星期一次的探視會面,通常在星期六或日下午進行,每次為四至五小時。在2018年的聖誕節也進行了留宿探視。在審訊期間,本席與社工及訴訟雙方也就探視作出討論。父親建議母親的探視安排為每週不少於三小時,每月不少於一天留宿及每年學校春節、復活節、暑假及聖誕節不少於三天留宿。母親堅決反對將女兒交由父親照顧和管養,並沒有就探視提出具體要求。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打算採用父親的建議。

75.按本席在前之判決,本席就母親2017年8月30日的傳票不作任何命令。

76.為加強父母雙方的親職合作,社工轉介他們接受「香港家庭福利會共享親職計劃」的親職協調員服務。根據上述計劃的親職協調員向社工所提供的資料,她在由2017年1月至7月期間為父母雙方提供相關的親職協調服務。然而,因父母雙方的爭議及不願協作的態度,親職協調員最近向調查社工表示不會繼續為他們提供服務。雖然如此,本席依然認若訴訟雙方能出席親職課程,以學習如何保持平和理性之溝通共享親職合作教養女兒,讓女兒能與父母雙方保持穩定聯繫,繼續享有父母的愛是符合女兒最佳利益之安排。訴訟雙方須與社工和親職協調員互相配合。

頒令

77.本席作以下命令︰

(1)   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父親;

(2)   母親的探視安排如下,由本命令頒佈日期起生效;

(i)   每週一次,每次不少於三小時;

(ii)   每月不少於兩天一夜留宿;

(iii)學校春節、復活節、暑假及聖誕假期不少於四天三夜留宿;

(iv)   具體日期和時間由訴訟雙方協商;

(3)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4)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5)   訴訟雙方須出席經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

訟費

78.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是因為關心女兒而爭取,本席認為就父親2017年8月29日的傳票和母親2017年8月30日的傳票均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