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對 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285/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 Joint custody – Corporal punishment – Custody awarded to Father – Visitation to Mother – Parenting course required
Legal issues: 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 共同管養權 · 探視安排
Outcome: 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父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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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4285/2013 [2019]HKFC15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428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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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在以下簡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女兒”。 2.這是一宗有關父親要求法庭更改女兒(現年為12歲)的管養、照顧及管束,和母親要求法庭修改父親的探視安排的審訊。 婚姻背景 3.母親(現年為48歲)在內地成長和受教育至大專程度,主修英國語文,從事廣告傳媒行業。父親(現年為48歲)也是在內地成長,受教育至大學程度,主修電器科技。在1995年,訴訟雙方在上海一個展覽會工作時認識。在1996年,父親來港定居。在1999年,訴訟雙方在上海重逢。在2000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婚後,訴訟雙方仍然相隔香港及上海兩地。在2001年,父親因售賣翻版軟件入獄七個月。後來父親恢復工作,任職電訊公司資訊科技顧問。在2006年,女兒在上海出生。在2010年,母親停止工作成為家庭主婦。在2012年,母親和女兒以雙程證到港與父親一同居住,女兒在香港上學。自始,夫婦二人常發生衝突。母親說,父親漸漸情緒失控,時常說粗言穢語侮辱她,多次在女兒面前對她使用暴力使她受傷,更曾以利器威嚇她,以致她多次報警求助。父親則說,母親脾氣暴躁,常因小事對他大吵大鬧,摔破家中的物品以發洩情緒,以致衝突時起。在2013年1月,母親和女兒獲單程證留港。在同一天,訴訟雙方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暴力事件,母親報警求助。當日,警方把母親和女兒送往危機中心暫住,並把個案轉介至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跟進,訴訟雙方開始分居。 女兒過往的照顧安排 4.在上海出生後,女兒與母親同住上海。初時母親出外工作由外祖母和鐘點傭人協助照顧。外祖母於2010年因病過世,母親停止工作,留在家全職照顧女兒。父親則一直在香港。於2012年母女二人來港後,母親繼續負責料理女兒的日常起居,父親下班後則會教女兒做家課,閒時帶她出外玩耍。 本案法律程序 5.在2013年10月,母親以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3年12月17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4年8月28日,法庭舉行子女糾紛解聆訊。經父親承諾將會確保在女兒留宿期間除父親及其家人外不會有其他人士同時在父親家中留宿,又經父親承諾在女兒留宿期間會親自照顧女兒,在2014年8月28日本席頒令︰
6.在2013年12月23日,法庭頒令父親須支付每月7,500元候訊期間贍養費,由2014年1月6日起支付,直至另有命令為止。由2015年1月開始,父親欠付上述候訊期間贍養費。 7.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事宜,法庭將附屬濟助事宜排期在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席前進行審訊。在2015年10月30日,陳法官頒下判決書頒令︰
8.在2015年12月1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9.在2017年8月22日,父親作出單方面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更改在2014年8月28日作出就女兒之管養、照顧及管束之安排。在2017年8月29日,父親以雙方傳票作出同樣之申請。父親說,自法庭頒令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母親後,母親有持無恐,常以打罵、呼喝、威嚇等高壓手段來對待女兒,母女關係迅速惡化。在2017年8月17日,女兒因為不欲上田徑班與母親爭執,而與母親爭持不下,在氣憤下女兒離家出走並致電給父親,後來父親把女兒接回家居住。由於女兒已不願意繼續與母親同住,父親又認為他可妥善地照顧女兒,所以提出要求法庭更改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之申請。 10.在2017年8月30日,母親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父親將女兒送回母親的住家及修改父親之探視安排,限定父親須在第三方監管下才可進行探視和暫停學校假期留宿探視安排。 11.經聆聽訴訟雙方親自陳述後,在2017年9月4日,本席頒令︰
父親的近況 12.父親原來在一間電腦顧問服務公司任職高級顧問,月薪為$25,000。父親說,因經常要花費心力及時間來處理本案,引致僱主對他有所不滿,故他在2015年初辭職,轉為兼職工作。自2017年4月,父親於觀塘區一電訊公司任職資訊科技顧問,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早上8時30分至5時,星期六、日無需上班。現時每月平均收入為$30,000。父親說,自女兒來到他家居住後,他一直盡責照顧及教養女兒。父親和女兒現在灣仔區一兩房連平台單位居住,租金每月為$14,800,單位面積約平方300呎,另200平方呎平台。室內有兩房及一廚一廁,其中一間房為女兒所用,另一間是父親的睡房。單位鄰近港鐵站,交通方便;單位設有平台,也方便他們飼養小狗。父親及女兒對居住環境大致感到滿意。 母親的近況 13.自在2013年1月離開婚姻居所後,母親租住「劏房」式的小單位。現住單位面積約200平方呎,為一房一廳一廁間格,有窗戶,月租為$7,500。由2016年8月開始,母親於一保險公司任職理財顧問,但入息並不太穩定。她不時需要離港工幹,平均每月有一至兩次,每次須逗留外地約一至數天。 證據 14.訴訟雙方都提交了就子女糾紛的誓章和表格J。他們都親自作供,又接受對方之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人證及作供。賴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4年3月7日和2014年8月21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張社工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5年5月21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10月25日和2019年4月17日多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法庭也索取了日期為2018年7月16日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張社工出庭作供,也接受了訴訟雙方的提問。 法律原則 15.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6.法庭也慣常會考慮一些因素,包括︰-
17.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以上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所以,法庭不一定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涉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能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父親的案情 18.父親說,在2015年中知道母親有打罵女兒情況發生後,已通知社工,社工也曾勸諭母親,但並無改善。至2016年初,父親開始讓女兒將母親打罵的情況以日記形式做記錄。記錄顯示年半時間內,有近四十次的打罵、數次疏忽照顧兒童、教唆他人打罵兒童、違反法庭關於女兒離境的命令等行為。毆打工具包括棍棒、衣架等。母親亦經常有不給女兒吃飯作為懲罰、不開冷氣作為懲罰等虐待行為。罰錢、喝罵、威嚇更是家常便飯。女兒已不勝其煩,多次表示‘我就黎黐線喇’。母女關係迅速惡化。至2017年8月17日,母女發生言語衝突,女兒表示要出街,母親說你出去就永遠不要回來,於是女兒身帶六元硬幣離開母親居所。母親知道女兒出門,但並未阻止。女兒出門後獨自在街頭尋找電話亭,15分鐘後致電父親。近30分鐘後,父親見到女兒並帶回家中,然後聯絡張社工,但張社工放假。至隔日下午約三時,父親接獲灣仔警署來電詢問女兒是否安全。至本週一上午,父親致電社工,張社工表示無能為力。父親說,女兒承受了太多的打罵、呼喝、威嚇,每日生活在高壓與厭煩當中,考試成績逐年下滑。 19.父親說,一直十分愛惜女兒,父女之間亦維持良好關係,女兒對他也能尊重聽從,自女兒搬進與他共住後,他在與女兒相處或管教女兒上沒有出現甚麼困難,女兒亦已甚為適應現時的生活及照顧安排,他對女兒關愛重視,必會繼續盡力履行照顧管教女兒的責任,讓她能健康正常地成長。父親明白女兒有需要與母親重建正常關係,這樣對女兒的成長發展亦有裨益。因此,他同意在尊重女兒的意願及顧及女兒的日常作息安排下,讓母親有合理的探視包括留宿探視。 母親的案情 20.母親說,在婚姻期間,祖母患癌症在醫院進行治療,家裏衹有母親、女兒和祖父同住。有一天,父親非常認真的對她說,祖父會把母親強姦!又有一天,父親突然非常認真的跟母親說,女兒是女孩子,想到20年成年後她會被其他的男人操,還不如他把他操了。 21.母親又說,在婚姻期間,父親多次對她使用暴力使她受傷,更曾經持刀威脅她以致她兩次報警求助。在2017年7月23日,父親在中央圖書館毆打外祖母。 22.母親又說,至今父親仍未執行日期為2015年10月30日之判決,將他名下在深圳物業之權益轉讓給她,不但令她產生經濟困難,這亦加深她與女兒的矛盾。 23.又自從與父親同住後,女兒來到她家時經常是頭髮散亂、衣履不甚整潔,也多花了時間玩手機和電腦。 24.母親說,就她對父親20多年來的認識和瞭解,父親有人格障礙,不懂得尊重人、不尊重權威、不尊重法律、甚至不尊重生命。她說,絕對不適宜由父親管養、照顧及管束女兒。 25.母親說,女兒受父親的不良影響,不但有偏激暴躁的性格和行為,更會對母親及外祖母擺出一副不尊重不聽從的態度,令她在照顧管教女兒上困難重重。因應女兒這些性格及行為表現,母親承認會以較嚴厲的方式來管教女兒,確保能糾正她的不當行為及態度。近半年來在父親持續的不良影響下,女兒對她及外祖母更為叛逆,在行為及態度表現上日趨惡劣,甚至曾出現打罵外祖母的情況。母親承認在屢勸女兒不果下會對女兒施以體罰,方式包括以衣架及摺扇體罰女兒,也有以手打女兒面頰的行為,但強調這些體罰行為並無令女兒受傷。 26.母親並不同意父親所提交之女兒之日記中有關她體罰女兒之內容。她也不滿父親誘導女兒以日記方式寫下一些她和女兒之間的矛盾衝突,破壞她和女兒十年來所建立的親密關係。 27.母親說,在女兒離家出走之前,有差不多10年時間,女兒由她照顧。女兒又正踏入青春期,作為母親,她是比父親更為適合照顧女兒。 28.母親又說,張社工所呈交法庭的利調查報告極其不全面,社工對兒童成長沒有基本認識,其報告內容片面、有選擇性、有失公允、極不負責任、極不專業。 29.母親又一再表明,若法庭不接受她取回女兒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的申請,她要求將女兒交由政府撫養,以及安排她入住兒童院舍接受訓練。她認為上述安排會比讓女兒跟隨著父親生活更好。母親更對社工決絕地表示,若法庭最終把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判予父親,她寧可放棄對女兒的所有權責包括探視權,因為她實在不欲繼續看著女兒在不利的環境下成長。 本席的看法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30.母親質疑父親的照顧能力和他對女兒和對父親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本席先在這方面作出討論。母親對父親的為人、處事各方面,都有非常負面之批評,也用上了不少極端的形容詞。雖然母親說,這些都是20多年來她認識和瞭解父親的所得,但畢竟這些都是母親對父親之個人觀感,而母親和父親無疑是有一段失敗之婚姻。本席認為,要正確認識父親對女兒之照顧能力,還是須多顧及一些客觀的觀察。本席注意到︰-
31.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在過去一年多以來,與父親同住以後女兒得到了父親適當之照顧,也由此可見父親有不錯的照顧女兒的能力。自女兒搬進與父親後,父親與女兒一直相處愉快,彼此關係融洽和諧,女兒對父親亦尊重。就母親對女兒的批評,父親也同意有一些行為表現,包括她花頗多時間玩手機或電腦、待人接物有時態度欠佳,以及自我管理個人儀容有欠理想等,確實需要管教調節。就此,他會想辦法跟進管理女兒的問題。總括而言,本席接受父親在照顧管教女兒上頗為適應。 32.在婚姻期間,父親曾對母親使用暴力,又在2017年7月23日,在中央圖書館與外祖母因管教女兒問題發生爭執,一怒之下踢了外祖母一腳。本席接受,從以上可見父親的性格頗為衝動,但縱使他不是好丈夫甚至不是孝順的女婿,但這並不表示他不會是好父親。並無證據,父親會向女兒行使暴力。當然,使用暴力來解決問題是文明社會所不容許的,對女兒來說也不是一個好榜樣,父親須避免。 33.對於母親所說,父親曾對她說‘祖父會把母親強姦’和‘還不如他把女兒操了’等說話,父親否認。事隔多年,現時實是難以追究,但從多年來父親與女兒相處的情況,特別是就近一年多女兒與父親同住以後的表現,本席不認為女兒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父親的傷害。 34.母親又說,女兒曾向她提及有時會與父親同睡。父親解釋,在搬往父親家初期,女兒確曾因不慣獨自在房而睡不着,又會發惡夢甚至驚醒,所以父親會哄她睡。父親接受,應訓練女兒獨自入睡。他說,現時父女分房睡已有一段時間。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父親之解釋。 35.按日期為2015年10月30日的命令,在深圳物業轉名的同時,母親須支付父親$125,000。父親說,他願意隨時執行深圳物業的轉讓安排,只是母親不願支付父親上述$125,000,命令才沒有執行。 36.母親說,因為她對心理學兒童成長的理論都頗有心得,所以她可替女兒作出長遠之教育計劃。她認為培養孩子對權威的尊重,是管教的首要原則,管教孩子的首要目標是獲得並維護孩子對父母的尊重,而培養出懂得尊重和負責任的年輕公民是父母重要的職責。孩子的正確態度不是與生俱來的,父母怎樣教導他們,他們就會成為怎樣的人。父母不能奢望不耕耘卻得到收穫。母親認為她與女兒的矛盾之根源在女兒受父親的不良影響,不但有偏激暴躁的性格和行為,更會對母親及外祖母擺出一副不尊重和不聽從的態度,所以她須以較嚴厲的方式來管教女兒,確保能糾正她的不當行為和態度。審訊時,母親仍認為體罰是管教兒童時可行的方式。母親說父親誇張了她對女兒的體罰行為,也不同意父親提交之女兒之日記之內容,但母親承認會對女兒施以體罰,包括以衣架及摺扇體罰女兒,也有以手打面的行為。母親說這些體罰行為並無令女兒受傷,所以不能算作虐兒之為。 37.社工說,社工的立場是不贊成體罰,亦認為體罰並非適當的管教方式。然而,對社工的說法,母親仍有不同的意見,茲節錄相關之對話在下︰
38.在隨後,母親更說︰
39.本席贊同社工所說,母親所形容的體罰形式並非適切有效的管教方法,這種偏激及傾向暴力的管教方法,亦難免會影響孩子的情緒及對管教者的觀感。從女兒在2017年8月離開母親住家出走一事看來,也可見女兒對母親所採用的嚴厲的方式來管教女兒,並不受用。 40.與母親相比較,本席認為父親比較懂得採用切合女兒的需要的方式來管教女兒。父親說,他會採用勸止,鼓勵的方式,務求與女兒互相磨合。父親說,他會用腦,不是用手來教導女兒。他也接受,作為父母,責任比權力更大。父親說,若將女兒之照顧和管養頒予父親而不是母親,女兒會受到各方面的壓力會比較少,可以快樂地成長。從社工報告所見自搬往與父親同住後之生活狀況,本席認為可見女兒比較接受父親的管教方式。 41.本席也認為,從以下的事例可見母親在性格上頗為偏執︰ -
42.以母親偏執的性格,再加上她會採用體罰這種偏激及傾傾向暴力的管教方法,與前述父親所採用比較切合女兒的需要的管教方式相比較,本席認為若由父親來照顧和管養女兒,會是比較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的安排。 43.母親說,按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見其中第71段到73段),父親讓女兒捲入父母之鬥爭,令女兒與父親結盟,做法並不妥當。父親同意,出現這樣的情況並不恰當,但並非特意如此。他說,母親會採用嚴厲的方式來管束女兒,女兒會反抗,父親也認為母親採用的嚴厲方式並不恰當,自然地會與女兒站在同一陣線,所以所謂結盟是環境所造成的。父母在離異過程中,須由夫婦關係轉化成為子女父母的角色,以子女成長利益為依歸,在親職關係上,與對方建立一個「夥伴關係」來教養子女,以減少衝突和埋怨。在這方面,若父母能建立夥伴關係,出現單方面與孩子結盟的機會便會減低。在本案而言,考慮到訴訟雙方分別對對方都有強烈不滿,尤其母親對父親的人格和行為各方面更有極為負面批評,加上母親偏執的性格,訴訟雙方要建立一個夥伴關係殊不容易,情況當然並不理想,但一時間也難有妥善的解決辦法。在一定的程度上,本席接受父親所說,所謂結盟是環境所造成的。但本席強調,母親與女兒建立一個良好的關係,符合女兒之最佳利益,也同意若法庭將女兒之照顧和管束頒予父親,母親應有合理探視,維持與女兒之良好關係。 4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在比較之下父親的照顧能力比母親為佳,再加上他願意負起照顧和管束女兒之責任,又女兒也接受他的照顧和管束,這是法庭在考慮就女兒的照顧和管束作出安排時對父親比較有利之考慮因素。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45.母親主張作為女性,女兒又正踏入青春期,媽媽應比爸爸更適合負責照顧女兒的日常生活及起居。對此,父親說自大約2017年中開始他便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女兒在他的照顧下健康快樂,而她也希望繼續和他一起生活,所以法庭應讓他繼續照顧女兒。女性因為母性天性使然,一般都比男性更適合和懂得照顧幼年的兒童,但針對這一個因素,在不同的案件裡,法庭會有不同的考慮,法庭須要優先考慮的是怎麼安排女兒的最佳利益︰Brixey v Lynns [1996] 2 FLR 499 (HL) (Scotland), per Lord Jauncey at 505 B-D。女兒現年已是12歲多,在過去一年多父親與女兒同住,又是她的主要照顧者,在父親的照顧下,女兒也得到適當的照顧,而女兒也希望繼續和父親一起生活,本席認為這些都是法庭在決定女兒照顧和管束權時,對父親來說比較有利的關鍵性考慮。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46.從以上可見父親的性格頗為衝動,但總的來說,本席認為在父親的照顧和管束下,父親會向女兒施家暴的機會並不大。反過來說,若將女兒交由母親照顧和管束,母親很可能會採用包括體罰等嚴厲的方式來管教女兒。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47.母親說,在女兒搬去與父親同住以前,在過去差不多10年來,女兒與母親同住,所以應由母親繼續照顧女兒。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多年來父親與女兒維持緊密的關係,女兒也熟悉父親的生活環境。一般來說,若當事兒童和父母維持緊密的關係,而又熟悉父母雙方分別提供的環境的話,生活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困擾便會有可能減少︰Liu Lau Oi Yuk Shelldy v Liu Chian Hsiong, Civil Appeal Action No. 126 of 1997, 17 October 1997, per Suanders DJ。在本案來說,從社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女兒與父親同住以後,表現得頗為適應,亦並沒有出現母親所擔心的適應問題。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母親方面 48.在2017年12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49.由2017年10月至11月,社工就母親和女兒的親子關係和互動情況,進行了多次之探視觀察,在2017年12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50.在2018年5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51.在日期為2018年10月2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52.在2019年3月至4月,社工進行了兩次探視觀察。從2019年4月1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母女之間的互動情況,與在前之描述差不多,於大部份時間,母女間對答不多,氣氛寂靜。 53.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雖然自2017年8月以來,母親和女兒的關係是略有改善,但仍未恢復至一個親密的程度。 父親方面 54.在2017年12月1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55.在2018年5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56.在2018年10月2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57.在2019年4月1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58.由以上可見,與母親與女兒間之關係相比較,父親與女兒間之關係較為親切和緊密。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59.2017年12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60.2018年5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61.2018年10月2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62.2019年4月1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63.從以上可見,女兒已表達的意見為希望繼續由父親照顧和管養及與父親同住。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64.在2017年12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總結如下︰
65.在2018年5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有以下的結論和建議︰
66.在2018年10月25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
67.在2019年4月17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作出結論及建議如下︰
68.母親說,社工的報告極其不實,社工對兒童成長無基本認識、又偏袒父親、有失公允、極不負責任、極不專業。經小心閱讀張社多份調查報告後,本席認為張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完整、專業,本席並不接受母親所說張社工的報告有失實、偏袒父親,不專業、不負責任的情況。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69.社工接觸學校,校方對社工表示擔心父母之間的爭議令女兒情緒受困,並根據校方的紀錄,女兒開學後曾先後兩次無緣故地對同學施以粗暴行為,而其中一次更令一位同學輕微受傷,引起校方強烈關注。訴訟雙方各自認為女兒的行為及情緒問題是受對方不良影響所致。按社工之建議,本席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服務課的臨床心理學家在2018年7月16日向法庭提交父母雙方及家庭子女的心理報告。在2018年10月25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就該心理報所作的結論及建議(該報告第67至73段),當中的重點撮要如下︰
70.有關女兒與父親結盟的問題,在前文已有討論。扼要來說,臨床心理學認為女兒或許比同齡孩子稍欠專注,但現階段並無跡象顯示她有過度活躍或其他特殊心理問題。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命令 管養的裁決 71.訴訟雙方均爭取女兒的單一管養。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命令,令父母能夠共同參予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不過,上訴法庭羅傑志法官(該時的官階)在Y v P (Custody) [2009] HKFLR 308一案中確認了以下法律原則︰如父母雙方不能日後在子女的重大問題上務實的互相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一個共同管養的命令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在上述的PD v KWW一案中也有引述。就本案而言,父親和母親在女兒事宜上爭拗不斷,溝通基礎薄弱。在過去多年來,訴訟雙方不能在女兒事宜上,有效地溝通和互相合作。近來,在社工協助下,情況仍是改善不大,從訴訟雙方的證供看來,他們對對方仍有很深的成見,這無可否認的會就他們在女兒事宜上溝通和互相合作,增添困難。經小心考慮本案全部情況後,本席認為一個共同的管養命令在本案不適合,也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並認為將女兒的管養頒予父親,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72.本席提醒訴訟雙方,單獨管養並不排除母親參與影響女兒的重大事宜︰ML v YJ (共同或單管養)[2008] HKFLR 。案例確立,縱使父親獲頒女兒的單管養,在作出影響女兒的重大事宜之前,譬如有關健康、醫療等重大決定、升學、出國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擇,父親須徵詢和積極地考慮母親方面的意見。 照顧和管束權的裁決 73.從相關條文可見,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照顧和管束和探視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在本案來說,在照顧和管束女兒方面,與母親比較,父親是比較有辦法;在過去一年多,父親盡力為女兒的照顧,學業和課外活動等作出可行之安排,也有意繼續負擔起照顧和管養女兒之責任,父親與女兒的關係良好,溫馨、親和,女兒也表明喜歡及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以上都是在考慮就女兒的照顧和管養作出安排時對父親有利之考慮因素。反過來說,女兒仍對母親有所不滿,不願返回跟母親一起居住生活。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若將女兒照顧和管束頒予父親,符合女兒的最徍利益,這也是張社工的建議。 探視 74.父親同意若他獲頒予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母親應有合理探視,令對方和女兒保持有緊密之關係。法庭於2017年9月4日就中期的探視安排作出命令為每星期一次每次不少於兩小時在社工辦事處進行,具體時間由社工與雙方協商作出適當安排。若社工認為適當可另行安排探視地點在辦事處以外地點進行。在調查期間,訴訟雙方就探視自行作出安排。大致來說,除非母親不在香港,母親與女兒能維持每星期一次的探視會面,通常在星期六或日下午進行,每次為四至五小時。在2018年的聖誕節也進行了留宿探視。在審訊期間,本席與社工及訴訟雙方也就探視作出討論。父親建議母親的探視安排為每週不少於三小時,每月不少於一天留宿及每年學校春節、復活節、暑假及聖誕節不少於三天留宿。母親堅決反對將女兒交由父親照顧和管養,並沒有就探視提出具體要求。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打算採用父親的建議。 75.按本席在前之判決,本席就母親2017年8月30日的傳票不作任何命令。 76.為加強父母雙方的親職合作,社工轉介他們接受「香港家庭福利會共享親職計劃」的親職協調員服務。根據上述計劃的親職協調員向社工所提供的資料,她在由2017年1月至7月期間為父母雙方提供相關的親職協調服務。然而,因父母雙方的爭議及不願協作的態度,親職協調員最近向調查社工表示不會繼續為他們提供服務。雖然如此,本席依然認若訴訟雙方能出席親職課程,以學習如何保持平和理性之溝通共享親職合作教養女兒,讓女兒能與父母雙方保持穩定聯繫,繼續享有父母的愛是符合女兒最佳利益之安排。訴訟雙方須與社工和親職協調員互相配合。 頒令 77.本席作以下命令︰
訟費 78.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是因為關心女兒而爭取,本席認為就父親2017年8月29日的傳票和母親2017年8月30日的傳票均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