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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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陳月華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45/2018[2019] HKDC 1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45/2018

[2019] HKDC 1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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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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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9年1月4日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菁菁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鍾沛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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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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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月華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被告於2018年3月20日,進入一所位於屯門已經被廢置的小學裡偷竊了三段電線。雖然控方並無就涉及的電線的價值提供任何證供,但從法庭觀察所得,該等電線要是再賣出去只是根據該電線所含銅的價值,所以不會過高。

3.由於涉及的是一座非民居的大廈,而被荒廢已久,所以一般非住宅樓宇爆竊案的量刑並不適合。

4.正如上訴庭於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一案中指出,普遍來說,涉及非民居的爆竊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但要是涉及的是一次機會主義者的爆竊,與普通經過一個沒有鎖上的寫字樓偷東西一樣差不多。這種情況之下,量刑應該比正常為低。

5.本席接納是次案件涉及的是一個已經廢置的小學,被告使用者受驚的機會可說是微乎其微,所以就有關盜竊案量刑的原則的理據,在此案中並不成立。所以本席打算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以反映這點。

6.被告今年49歲;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但近年已經不再需要服藥。辯方亦指出,被告的舊患與本案並無直接關係,因此本席認為不需要再傳召精神科醫生報告。

7.最重要的是被告有二十七次干犯刑事控罪,其中十二次皆與不誠實有關,而有兩次更與本案性質相同。雖然法庭判刑時,不會因為被告的往績而加刑,但是次的情況顯示被告屢次干犯相類的控罪,是因為以往的刑期似乎對他並無起得阻嚇之用,所以這一點令案情更仍嚴重。

8.此外,本席亦留意到,被告自該廢置小學走出時,身上帶有爆竊工具,這反映到當時被告的行為是有一定的計劃。

9.綜觀本案之案情,本席接納,被告是次的行為所做的遺害及刑責並非普通非住宅樓宇爆竊案的一樣,因此本席決定採納2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0.本席現在再考慮被告律師代表的陳情;被告有一位曾因精神病而自殺的妻子,家中有八個其他兄弟姊妹,被告因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獲得政府發出每個月1,000元的傷殘津貼以及每個月3,400元的綜援。

11.被告的背景中並無任何特別的理由可令本席得以酌情寬大,所以在總體考慮過本案之控罪、案情、被告的案底、被告代表的陳詞、涉及的財物,以及發生爆竊的小學的情況之後,本席決定下令被告入獄20個月。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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