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亞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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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當日 ( 2018年4月13日 ) 晚上11時左右,警員駕駛一輛巡邏車 [1] 尾隨一架紅色私家車 [2] 沿着荃灣西樓角路左三線行駛 [3] ,兩車相距約10米;期間,上訴人駕駛的士 [4] 從左一線,以較他們更快的車速急速切入左二線,隨即在私家車的前面嘗試切入左三線 ( 當時的士亮著右邊指揮燈 ) ,私家車長響號並完全把車子煞停於左三線上,而的士煞停在左二與左三線間,以避免雙方碰撞。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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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7/2019 [2019] HKCFI 17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77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113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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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的指控。 2.案發當日 ( 2018年4月13日 ) 晚上11時左右,警員駕駛一輛巡邏車[1]尾隨一架紅色私家車[2]沿着荃灣西樓角路左三線行駛[3],兩車相距約10米;期間,上訴人駕駛的士[4]從左一線,以較他們更快的車速急速切入左二線,隨即在私家車的前面嘗試切入左三線 ( 當時的士亮著右邊指揮燈 ) ,私家車長響號並完全把車子煞停於左三線上,而的士煞停在左二與左三線間,以避免雙方碰撞。 3.警員估計的士與私家車最近距離約半米,而當時警員的巡邏車在兩車後方約五至六米。的士煞停車後約2秒再次起動,駛進左三線繼續前行。 4.警員在的士修正車身後看見車牌「TY 5261」,並立即追截涉案的士,亮起閃燈及響號並使用揚聲器重複叫「TY 5261停車」,最後把的士截停向上訴人指出違例事項。 5.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5]。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劉迪雅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罰款$1,800。現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6.不論在原審或上訴時,上訴人均由江美儀大律師代表。原審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而控方只傳召該名警員出庭作供。 7.江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主要圍繞該警員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認為裁判官不應接納警員的證供與及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 8.本案其實是一宗非常簡單涉及車輛切線的交通事件,江大律師在其長達27頁,一共56段的書面陳詞中詳列她的論據,好像是把一件簡單的事情放在顯微鏡下逐點逐點來分析,本席認為這樣的分析屬於「見樹不見林」,難於凸顯上訴一方的重點 ( 如有的話 ) 。本席不打算逐點論述江大律師所提出的每一點,這樣說已足夠,無一點成立,現舉例說明之。 9.江大律師指出警員作供說當的士煞停後再開動車輛時,他確認其車牌,但客觀情況顯示違例的士駛入了左三線,在紅色私家車前面繼續行駛,江大律師認為即使接納警員在違例的士在再開車之前便看見其車牌,警員的觀察必然只是剎那間的觀察,並不可靠。 10.她更依賴一宗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例[6]作支持,並説該案的案情跟本案情況十分類同,主要辨認證據為車牌號碼。上訴法官指出基於第一證人在碰撞後才觀察車牌,為時短促,若觀察錯誤,則重複誦讀及記錄的只不過是錯誤的觀察。 11.該案駕駛輕型貨車的第一證人駕車沿着左二線行駛時,突然有部私家車從左一線切入,他需要緊急煞掣以避免碰撞,但卻被後面的電單車撞及。碰撞後,他向前望見到切線私家車的車牌號碼一至兩秒,重複念讀,然後寫下車牌號碼,事後該名切線的私家車司機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定罪後提出上訴,最後上訴得直。 12.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吳小姐指出兩案的案情其實完全不同,不能相提並論。案例切線的私家車案發後隨即駛離現場,因此該名輕型貨車司機只有短暫的時間觀察其車牌號碼;而本案的情況並非的士切線後一兩秒後便消失,而是繼續向前行駛直至警察在150米外把其截停。期間,警員不斷以巡邏車上的揚聲器廣播說出的士的車牌號碼並著他停車。 13.就警員發現的士切線的違例事項後,江大律師指警員作供給予了不同版本。警員一時說尾隨紅色車向前駛,轉入蕙荃路之後仍舊跟著紅色私家車行駛;當被問及他尾隨紅色車有多久,警員回答不記得有沒有跟隨紅色私家車,因為紅色車的車速慢,警員需切入中線追截違例的士,但他又隨即改說,他是切入第二線,所以沒有跟着紅色車。 14.以當時情況言論,有關的違例事項可說是在警員的面前發生 ( 警員前方五、六米 ) ,當時車輛不多,現場並非縱橫交錯的街道,的士沒有一瞬間便消失,縱使警員看不見該車的車牌,但仍可確定是那一部車輛違例,完全沒有困難追截該部車輛。而客觀的證據顯示在150米外警員便把的士截停, 在這段時間根本沒有證據顯示警員有可能失去了的士的蹤影。 15.雖然紅色車司機沒有出庭作供,但從警員所描述情況來看,的士是打算切入紅色車的行車線,但在切線期間,未有預留足夠空間讓自己切入,以致對方司機需要緊急煞車並把車子停下才避免了兩車碰撞。上訴人的駕駛態度絕對是不小心。 16.其實,江大律師在本上訴所提出的理據,她在原審時已向裁判官表述,而裁判官亦已詳細分析相關證據,並作出了事實的裁定。裁判官所達致的結論合情合理,本席看不到有何干預的理由。 17.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轉聘江美儀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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