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鳳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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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由債權人富邦銀行發出,指稱債務人張小姐欠下兩筆信用卡款項,合共超過270,000元港幣,另加利息。

Case No.HCB 2489/2019[2019] HKCFI 1810
Court
HCB
Date24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2489/2019

[2019] HKCFI 18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2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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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張鳳珊 (CHEUNG FUNG SHAN) 的事宜
由呈請人(債權人)富邦銀行 (FUBON BANK (HONG KONG) LIMITED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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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 : 2019年6月24日
判案日期 : 2019年6月24日

判案書

1.本呈請由債權人富邦銀行發出,指稱債務人張小姐欠下兩筆信用卡款項,合共超過270,000元港幣,另加利息。

2.2019年3月21日,富邦銀行將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親身送達給張小姐,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未被撤銷。隨後於2019年5月8日,富邦銀行將本呈請書送達予張小姐。

3.張小姐承認她欠下富邦銀行相關的債務,不過她期望與富邦銀行達成協議,原因是張小姐本人擁有一層馬鞍山的物業等待排期審訊。

4.即使根據張小姐的說法,該物業的業權仍是不清不楚的。她的妹妹聲稱有權益,張小姐亦聲稱她曾經為妹妹墊支一些金錢,而妹妹欠她的債項亦未清還。

5.張小姐本人欠下多間銀行的款項,今天她將一份文件呈交給法庭,鄭律師並不反對。文件顯示張小姐與東亞銀行(最大的債主)及星展銀行達成分期付款的協議,並且開始清還。張小姐提議與富邦銀行作出分期付款的協議,每月償還3,500元,不過富邦銀行並不同意。

6.張小姐的誓章顯示她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以她有限的四萬多元的薪金,要支付家庭開支、個人開支及各間銀行的欠款。明顯地,若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她是無能力償還富邦銀行的欠債的,然而她與富邦銀行未能達成任何分期付款的協議,亦沒有一些可見的資產可以短期之內償還給富邦銀行。

7.本席考慮所有的相關情況後,認為本案是適合發出破產令的,本席因此作出一個破產令。訟費歸富邦銀行。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鄭詩敏律師代表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 由破產管理署轉聘吳珞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