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宇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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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五項縱火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教導所受教導,他現在申請准許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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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154/1999 CACC154/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9 年第 154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1998 年第 11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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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五項縱火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教導所受教導,他現在申請准許要求減刑。 2. 控方的案情是相當簡單。於1998年9月16日晚上8時左右,一名警長巡經界限街一個公園附近的時候,看見上訴許可申請人站在公園內一張石凳之上,望向38A號後巷的方向。當時後巷內一間小屋子正在燃燒著。其後警長問上訴許可申請人他知否後巷為什麼會起火。上訴許可申請人說他剛才以火來嚇怕一隻貓兒。他不知道會把情況弄得那麼嚴重。 3. 在警署內接受會見時,他說他想那間木屋著火,使貓兒沒有地方可以藏匿,於是他燃著報紙,然後將報紙擲入屋內。此外,在其他的會面時候,他分別承認在旺角洗衣街215號後巷、201A號後巷、砵蘭街372號後巷和廣東道1123至1125號後巷四處地點曾經「玩火」或「燒東西」。 4. 原審法官要求懲教署署長提供上訴許可申請人的背景報告,以便決定他是否適合被判入勞役中心或被送往教導所。最後經過研究這些報告,原審法官決定判處上訴許可申請人入教導所受教導。 5. 在他的書面上訴理由,上訴許可申請人說刑期太重,所以要求減刑。在本庭,他亦告訴本庭說刑期事實上太重。他的智商比平常人為低,他在教導所的時候便時常受人嘲笑,他說他這樣做完全為了貪玩,他不是黑社會,亦沒有以縱火威嚇或勒索他人,他希望能夠給他接受感化。同時他說他未被判入教導所之前,他的一位叔父曾經答應帶他到地盤學習做地盤工作。他的父親在法庭亦要求給予他的兒子一個機會,可以重新做人。 6. 原審法官對於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判刑是經過詳細和深思熟慮的考慮,他考慮到上訴許可申請人的背景和他沒有刑事紀錄,他亦沒有邪惡的動機去干犯此五宗罪行。但是原審法官很正確地指出,縱火是嚴重的罪行,這樣做可以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譬如損毀財物,甚至傷害他人的身體。然後他在毫無選擇之下決定判處上訴許可申請人入教導所接受教導。因為原審法官認為這樣做不單只可以使到上訴許可申請人改過,亦可以保障社會的利益。 7. 本庭經過詳細考慮,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並無犯有任何錯誤,所作出的命令是適當的,所以本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小姐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伍宇徽,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