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桂英 對 瑪嘉烈醫院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752/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19.
1. 於2019年7月5日,周慧敏聆案官經聆訊後(「該聆訊」),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且撤銷原告人針對本案三位被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於同日就該裁決提出上訴(「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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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752/2019 [2019] HKCFI 18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752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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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於2019年7月5日,周慧敏聆案官經聆訊後(「該聆訊」),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且撤銷原告人針對本案三位被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於同日就該裁決提出上訴(「該上訴」)。 2.原告人擬依賴一份她在2019年7月5日所作的誓詞(「該誓詞」)支持該上訴。原告人沒有解釋為何她在該聆訊後才提交該誓詞。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5)條的規定,該誓詞不能成為該上訴中的證據。 3.第二及第三的被告人是在瑪嘉烈工作的醫護人員。原告人指稱:
4.第二被告人於2019年7月2日在法庭存檔了一份誓詞,第二被告人在當中提到:
5.原告人同意該女士現年38歲,但原告人堅稱該女士在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 6.本席認為,即使假設有關該女士的治療存在任何問題而本案的各被告人須對該等問題負責,可以向各被告人提出訴訟的,是該女士而非原告人。再者,即使假設該女士在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可以代表該女士提出訴訟的,是法庭委任的該女士的訴訟監護人( guardian ad litem ) ,原告人並沒有取得這個身分。原告人開展本案,是完全沒有訴訟因由,同時是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亦屬於濫用法庭程序。原告人的申索,必須被撤銷。 7.本席駁回該上訴。 8.原告人上訴失敗,須支付該上訴的訟費予被告人。本席會以書面形式對訟費作出簡易評定,被告人須在2019年8月6日或之前把訟費清單送交予法庭及原告人,原告人須於2019年8月13日或之前把她對該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交予法庭及被告人。 9.本席感謝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協助法庭審理該上訴。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