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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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非禮一名學習駕駛飛機課程的女學員被判一項猥褻侵犯罪罪成,判監9個月;本席駁回其定罪上訴並於2019年5月30日頒下判詞。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602/2018[2019] HKCFI 183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02/2018

[2019] HKCFI 18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60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85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9年5月10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黃寶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及判決日期 : 2019年7月1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9年8月1日

判決理由書

1.本案申請人非禮一名學習駕駛飛機課程的女學員被判一項猥褻侵犯罪罪成,判監9個月;本席駁回其定罪上訴並於2019年5月30日頒下判詞。

2.申請人不論在原審或上訴時,均由律師代表,但提出是次申請則自行處理。

3.他向本席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依賴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指出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4.申請人提出多項理由,但全部都是涉及事實的裁定。例如質疑15歲的女事主被非禮後卻仍接納上訴人駕車送她回家的建議;該女事主並非單純的少女,她與男友鬧翻也懂得找警方解決問題;她有可能因打算取回已交的三萬元學費誣告上訴人非禮等等。

5.其實,以上關於事實的證據方面的問題,在原審的時候,其律師已向裁判官表述,裁判官亦一一處理了。上訴一方在上訴時也提出相關論點,本席已在判詞中交代了,不在此贅。

6.申請人在是次申請聆訊中亦提出一些新事物,例如本飛行課程是他首創先河,全港沒有類似的課程,因此法官與及代表他的律師也不明白箇中很多情況,因而出現審訊不公和錯誤的定罪。

7.申請人在原審的時候選擇不作供 ( 雖有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但是關於其他事情 ) ,因此裁判官沒有機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新事物;另外,在上訴時,上訴一方亦沒有向法庭申請呈交進一步的證據。

8.無論如何,申請人所提出的全都是事實方面的議題,並不涉及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

9.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拒絶作出證明。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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